驴象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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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第二章:选民资格的制度沿革(1)

第二章:选民资格的制度沿革

在立国二百年的时间里,美国的选民从很少的一部分人--估计不到成年人的百分之十--扩大到每个十八岁以上的公民都有投票权,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人们大概会认为,既然美国从立国开始就是个共和国,那么就应该有明确的选民资格规定。然而,在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中却没有选民资格这一条。虽然宪法规定总统和国会都要由选民来投票选举--在当时的情况下,总统和参议院是间接选举,众议院则是直接选举--,但选举却是由各州自行组织的。选民资格也由各州立法来规定。

这里牵涉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美国立国时的国家性质。当时的美国,是十三个州的联合体,每个州都是按照一个主权国家的模式来设计的--州有自己的宪法,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联邦的权力非常小。当时的人们还不清楚未来的美国会是一个整体的国家,还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考虑在1820年代拉丁美洲独立的时候也出现过。结果是拉美成为一批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美国发展的整个历史中,一直到今天,州与联邦之间还是有非常分明的权限。除非有特别的立法,联邦不能越权干预州的事务。

而在南北战争结束之前,各州的选民资格立法又有很大的差别。

首先,在南方各个蓄奴州里面,黑人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都是没有投票权的。在北方的自由州里面,废奴运动比较激烈的新英格兰各州最先给予黑人以选举权。其它如宾夕法尼亚、纽约、新泽西等州都经过一些反复。

其次,妇女无论属于哪个种族,都是没有选举权的。选举只是男人的事情。

最后,许多州对选民资格实行了财产限制,只允许有地产的男性公民投票。这点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在1832年改革之前,英国也只给予有土地和财产的人以选举权。另外,还有些州以宗教、民族等因素来限制选举权。因此,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之前,一些州里拥有选举权的人只有成年男性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