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象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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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第二章:选民资格的制度沿革(2)

美国民主制度二百多年的发展,伴随着选民资格的扩大。我们可以用四个里程碑来作这段历史的大框架。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执政期间,大部分的州取消了对白人男性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以及其它条件的限制;

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黑人被赋予公民权,男性黑人公民的选举权从宪法上得到了保障;

1920年美国通过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给予妇女以选举权;

1971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将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从二十一岁下降到十八岁。

下面分别来讨论一下这四个阶段。

前面说到选举法是州法,在1970年美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一级并没有对选民资格进行规范。所以,各个州的立法机构都根据本州的情况来制定了一些选民规则。通常来说,被选进立法机构的多是一些有固定住所、有财产、在地方上有一定声望的人。他们所代表的,也是地方上有固定住所的居民的利益。要知道,真正的穷人往往是没有固定住所或者是寄人篱下靠打工为生的人。有住所,也就有了基本的财产。地方上的居民通常都不愿意那些有"流民"嫌疑的人也和他们享有同样的投票权,因此立法机构也就普遍地对选举权加以财产限制。这虽然是一种狭隘心理,但是也并非很难理解。拿今天中国的情况打一个比喻,那就等于是在讨论在居住地没有户口的农民工是否应该有投票权的问题。按照户口来看,他们不属于当地居民;可是他们却在当地生活工作,当地政府的所有决策都会关系到他们的利益。他们是否应该有投票权呢?这也就是美国人在立国初期所面临的问题。

另外,在一些清教徒势力非常强大的州里面,对选举权也实行了宗教上的限制。清教徒是基督教新教的一派势力,他们严格地按照《圣经》的教导,实行高度清廉与禁欲的生活方式。对于他们认为是异端的教派,比如贵格会,以及天主教徒和犹太人,都剥夺选举权。特拉华州在1776年,也就是美国宣布独立的那一年,颁布的州宪法中就有这么一条。

不过,在1787年美国宪法通过之后,各州纷纷取消了对选举权的宗教限制,因为宪法虽然没有规定选举权资格,但是却规定对被选举人--总统与国会议员--的资格不得以宗教理由来限制。美国的国父们虽然都是基督徒出身,但是他们深深地信奉启蒙时代以来的自由主义观念,认为国家事务应该完全与宗教分离,因为信仰只是个人的事情,国家不得干涉;而个人的信仰也不应该进入公众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