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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创新与发展_论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观基础与实践原则

论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观基础与实践原则

杨悦

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年的风风雨雨,如今进入了攻坚阶段,各种矛盾、各种冲突不断出现,也引发人们对过去改革道路的反思以及进一步改革道路的思考。

一、公平与效率蕴含的两种价值观

在众多的冲突与矛盾中,有一个问题始终贯穿改革始终,这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其实,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是不可避免、客观存在的,因为其背后暗含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观。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把效率作为发展的评判标准。事实上,这种“效率优先”论也确实极大程度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不是以此就可以将效率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呢?显然不是,因为效率优先的背后蕴含着的是竞争的、优胜劣汰的价值观念。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追求“效率”的理念源自西方文艺复兴以后,随着西方科技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物质财富迅速积累,于是人们发现“知识就是力量”、“时间就是金钱”。这时“效率”成为判断劳动成果和劳动收入的一个重要标准。仔细研究,我们就会发现,“效率”说到底是一个人或者个别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个别行为,它可以体现个体或局部组织行动的能力,但以此来判断整个经济发展的水平甚至社会发展的水平,就存在着极大的问题。这就像我们用短跑运动员和长跑运动员来比较一样,二者性质不同,目标也不一样,但如果我们仅以速度就判断短跑运动员跑得比长跑运动员快,显然是错误的。近年来,这种追求效率、数量、金钱,强调个人价值,无视一切他者,甚至置道德伦理人格于不顾的行为一再出现,譬如“范跑跑事件”、唯gdp崇拜、社会诚信危机,甚至政府公信力危机等等社会现象,都与这种追求个人或局部利益有关。

而公平所蕴含的价值观念恰恰相反,它所强调的是多数、普遍的利益。在不同生产力水平、不同的文化条件下,人们的公平观是不同的。比如在封建等级社会,封建等级观念决定了人们的公平观念。皇上比官员有钱,官员比老百姓有钱是天经地义,人们可以接受的,因而这种有等级的分配制度也被视为公平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其公平观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也就是竞争法则、优胜劣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价交换。在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下,人们普遍接受了以劳动来换取财富,财富越多越证明一个人的能力。在这种公平观之下,工人心甘情愿地接受资本家的剥削。而这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貌似公平,实质上却不公平的资本主义制度。

西方的公平观直到20世纪才发生了一些改变。这是因为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资本主义面临全面毁灭,面对这种困境,几乎所有西方经济学家都目瞪口呆,找不到对付经济危机、挽救资本主义命运的办法。在痛苦的思索中,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深入研究经济发展规律,不仅对经济自由放任主义,不要政府任何干预,自由竞争机制总是会自发的调节供求平衡、保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产生了怀疑;而且深刻认识到,工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如果只讲效率而残酷地剥削工人,不但经济难以顺利发展,还会进一步引发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要发展经济必须追求社会公平,即公正。

此后才有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深刻地知道,要实现社会当中人人平等是不现实的,于是为了达到社会公平的正义,他提出了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由此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公平观,也就是“有限的不平等”,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任由不平等无限地发展下去,可以采取的方法就是“削富济贫”,以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二、在何种层面上谈论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由于公平与效率在价值观上的不同,因而我们可以说二者的矛盾体现着个体与整体、少数与多数的矛盾,但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也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一般而言,许多人认为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存在客观性,不能调和,只能主次交替,因而对二者的关系就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公平优先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从个人权利角度出发,公平是一种“天赋权利”;从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角度出发,机会均等置放于优先地位;从收入分配角度出发,为避免分配悬殊而应将公平放在第一位。因此他们都要求将其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第二种,“效率与公平同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不能对公平与效率厚此薄彼,而应考虑如何以最小的不平等获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获得最大的公平。他们认为公平与效率两个政策目标同等重要,没有先后次序,必须兼顾。第三种,“效率优先说”。持“效率优先”观点的学者认为,把效率放于优先地位就是把自由参与权利和个人努力置于优先地位,就是尊重生产者的努力与积极性、主动性,就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应该把与市场作用相联系的效率作为优先的政策目标。

这些观点均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忽视了二者存在的共同基础,就是社会存在的物质条件与社会存在的价值目

标。其实,对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讨论应该放在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就失去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意义。

(一)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的统一

公平和效率的活动均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财富基础上进行的。不论是人们要求天赋的平等,还是后天的权利平等,在任何生产力条件下人们都存在着对公平的诉求。因此不能脱离了这个生产力条件来谈论公平和效率。有些人认为,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蛋糕还没有做大,就谈不上公平,这是不对的。小蛋糕有小蛋糕的分法,大蛋糕有大蛋糕的分法。固然,人们如果需要得到更大的蛋糕,就需要通过提高效率来获得,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小蛋糕”就不用分,就可以让某些人“独吞”。从这一角度讲,公平与效率其实并不矛盾。因此,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总是在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来讨论的,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由于社会资源极其稀缺,要保证每个人都能生存,通常的办法就是搞平均主义,每个人都能分得“一杯羹”。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采取的这种办法解决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但是当人们不满足于“一杯羹”怎么办?就必须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来打破这一平衡,于是改革开放就意在打破旧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但是我们的改革只进行了一半,就是提高了生产效率,但还没找到建立新的公平与效率平衡的方案。我们目前阶段要做的就是在新的生产力条件下,建立起新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体系。

(二)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条件下的统一

在西方,关于社会公平的理论有很多。对于现代社会有重要影响的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天赋平等论。他们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天赋予人以平等的权利,人之所以后天不平等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出现。这种观点主张推翻暴君和专制,实现在法律面前以及商品交换、财产分配上的人人平等。第二种不平等即公平论。这种观点认为,人与人的素质、知识、能力是不同的,承担的社会职位、这种职位的重要性以及人们为此付出的努力也是不同的,因而由此产生的政治、财富方面的不平等就是必然的。因此,社会的不平等本身就是公平。第三种是法权平等论。这种观点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即人人享有同样的政治自由、商品买卖的自由、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以及依法不受任意剥夺的自由等等。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思想对平等的强调是建立在天赋人权思想基础之上的。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公平观与上述有所不同,第一种以儒家为代表的“等级—公平”观。孔子一向认为人先天是有差别的,因而存在着不平等。他认为,这种社会的不平等要用“礼”来加以限制,而不能让其无限制地发展。他提出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要求统治阶级要特别注意尽可能地对一切人进行利益上的平均分配,因民所利而利之。荀子比孔子更激进,提出“不平即公平”的思想。他提出,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自然竞争中取得胜利并成为世界的主宰,就在于“人能群”而其他动物不能群;人所以能群,就在于人能够按照一定的规矩有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有社会分工,就必然会有社会的不平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权利、责任、享受各个方面的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之必然,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消除的。如果消除了这种不平等,社会将陷入混乱和自相残杀,社会秩序将不能维持,任何公平都谈不上了,所以说不平才能平。孟子讲一种先天平等,后天不平等的“等级—公平”观。他认为,人生而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四心,生而有良知良能,皆可以为尧舜,所以说先天是平等的。但人们后天的觉悟和修养不同,有养体者,有养心者,出现了劳力和劳心的差别。心贵于体,故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种“等级—公平”就是天然合理的。第二种是农民阶级提出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公平观。这种观点反对压迫和剥削,主张人与人之间绝对的平等。“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就是这种观点的集中表现。道家杨朱学派提出的“为我”、“无君”思想与农民阶级的绝对平均主义公平观有很大类似之处。上述两种观点对今天的中国社会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人们对等级公平观有一种认同,认为适当的差别是可以接受的,但另一方面,在广大老百姓当中又有着普遍的均贫富思想,因此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看到原先与自己差不多的同事、朋友一夜之间暴富了,难免存在一种不平衡心理。

因此,由于文化的差异,在现阶段我们在制定公平原则的时候要将中国文化中的公平观考虑进去,不能一味追求西方式的公平。

(三)在共同价值目标下的统一

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为何如此激烈?说到底是利益主体不一致,从而导致价值目标的不一致。但是当我们把公平与效率问题放在具体的社会发展的整体环境当中来考察的时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不论是少数还是多数、个体还是群体,都是社会发展中的一部分,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才是共同发展的目标。公平与效率“孰先孰后”并不重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我们可以采取一定的调整,正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认为解放发展生产力才是最根本的任务,那么提出“效率优先”原则无可厚非,但关键在于我们最终把什么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我们的终极价值观是什么?如果一味肯定“效率优先”,甚至把追求效率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那么必然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曾说过:

“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的是走了邪路了。”如今,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在纠正人们在发展价值目标上的误区,明确一个共同而长远的社会发展价值目标。

总之,我们对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讨论不能离开上述三个层面。如今,我们面临的严峻现实是由于人为割裂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忽视了上述的客观基础,迷失了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因而一味强调效率,忽视公平,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三、如何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一)确立共同的社会发展价值目标

如前所述,共同的价值目标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前提条件。这个价值目标,从小的方面看,是个人的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是仅仅满足于个人财富的增长,还是人的全面发展?从大的方面,是整个社会发展的目标,它是仅仅满足于gdp的增长,还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答案不言而喻。因此,科学发展观正是针对过去几十年由于高速发展而迷失的价值目标而提出的,不论是谈论公平还是谈论效率,最终都是以个人和社会共同的和全面的发展为前提和目标的,否则就失去了发展的意义。

(二)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制定公平的分配原则

如今,中央已经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十七大报告在讲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时,由原来“第一次分配效率优先,第二次分配兼顾公平”,转而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讲到公平政策的实施,人们很自然地就想到“削富济贫”的方法。有些人提出,现阶段要达到公平,就必须采取西方式的方法,即“削富济贫”,因为西方资本主义矛盾的缓解,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采取的高累进税制和遗产税制度,从而避免了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出现。

但是,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收入结构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不同,西方由于存在大量中产阶级,其收入结构是橄榄型的,最富有者和最贫穷者在社会中所占比例都非常有限,因而通过“削富济贫”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问题。但中国情况与之有很大不同。由于中国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人口和低收入人群,其收入结构呈现金字塔形,如果照搬西方的“药方”来解决大量低收入人群的生存问题,可能要削弱掉大量的富人资产,同时还存在界定什么水平线上是富人,要削掉多少富人的资产才能满足贫困人口的需要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制定公平原则的时候都要谨慎对待。更何况目前对“削富济贫”的原则也没有达成共识。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新闻中心近日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怎样缩小贫富差距这个问题上,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济贫”,而非“劫富”。调查中,当被问及如何缩小贫富差距,73.5%的人认同的是“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而非“对高收入人群课以重税”。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公平原则的制定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条件,分阶段分步骤来制定。(1)可以允许一定差距的存在,只要将差距控制在可控范围内。(2)首先解决最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3)根据我国现今的收入分配情况,不是通过削富,而是适当削减大多数,来补贴少数人,也就是调动社会资源,来解决少数最贫困人群的生活问题。

(三)完善“机制”“体制”“法制”来保障公平原则的实施

在确定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有体制机制法制来保障公平原则的实施。在今天,人们强调的“均”已非“平均主义”的“均”, 而是“均衡”之“均” 。就收入分配而言,公平不强调收入的均等,而是强调收入差距的合理,就财产分配而言,公平也不是指财产的均等,而是指个人之间财产差距的适度,是财富创造机会均享与机制均等的“均”。如果改革无法触及利益分配的不公制度,所谓的全民低补、补贴困难群体等措施,恐怕仍会是治标难治本。

在现实中百姓为什么对一些垄断行业意见纷纷?不仅是悬殊大的高福利、高工资,更在于其高收入的提高和维持途径是通过向公众转嫁成本等方式来实现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行业主动“减薪”却招致“作秀”质疑——如果不从反垄断的角度革除,有理由相信所谓的减薪,无非是一场“左口袋”与“右口袋”的算术游戏。另外,为什么公众对工资水平处于中等偏下的公务员也颇有微辞?因为不少权重部门还不时利用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获得一些“隐性福利”,对其他社会成员构成不公。

因此,在明确了发展的共同价值目标之后,必须对这些不公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起保障社会公平运行的机制、体制和法律体系,包括像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等,从而才能全方位地在新的生产力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体系。

(原载《2008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界学术年会文集》,作者系郭湛教授1999级博士,上海市委党校教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