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制度文明:从主体性到公共性
字体: 16 + -

第二编 理解与阐释_公共意识产生的社会根基

公共意识产生的社会根基

陈忠炜

唯物史观揭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现代科学证明,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内在过程。社会公共意识是随着主体的社会公共生活展开而逐步萌芽、发展的,本质上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因此,对社会公共意识的发生学考察,要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探究其根源。

一、社会实践:公共意识产生的现实基础

实践是人所特有的、能动的存在形式,人类通过实践在改变世界的同时也创造着自己的历史。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社会公共意识的产生发展,本质上是人类主体对自身公共存在本质的自觉过程。认识论揭示,这一从客观存在向主观意识的转化,必须以实践为基础。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即实践在人的意识产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时就特别强调:“劳动对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提供了意识产生的客观需要和可能。”

人的自然存在、社会存在以及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类本质,体现了人作为公共存在的特质。这种存在方式的特殊性,根源于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本内容的物质生产实践和社会关系生产为重要表征的社会交往实践。人们在这两大实践活动过程中,生产着自身、生产着相互的关系,凸显着人作为类存在的公共性。也正是在这样的实践过程中,社会公共意识逐步产生发展起来。

以自然界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实践,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互作用过程,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物质生产对人的生成性意义决定了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无论劳动的主体或对象都是个别的、具体的;但是从总体上说,人却是以“类”的“公共”的本质形式与自然交互作用的。一方面,人们是利用“类”的生产力改造和征服自然;另一方面,人们在此过程中结成一定的相互关系,这样的关系,是社会的关系,也是“公共”的关系。正是在此维度之上,马克思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把物质生产作为首要的实践形式,并把实践提升到人特有的存在方式的高度。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部分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也就是说,人们在生产中生产了自己的社会关系。所以,物质资料生产实践是社会的、公共的,相应的主体即使是作为自然存在物也是公共的。物质生产的实践维度,是人的公共性意蕴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自然存在层面上社会公共意识产生的现实的公共基础。

就社会关系的生产实践而言,现实的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关系”本身就蕴含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公共性品格。这样一种关系的存在是客观的,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社会的重要标志。作为关系的集合体,“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人的自我实现和确证,只有通过与其他人的关系才能得到证明;同样,人的自我认知和表达,也只有通过与他人的关系,才能成为现实和可能。这样一种对他人、对社会的依赖性,就是人的社会性即公共性。在物质生产实践中建构起最初的社会关系之后,人们又需要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去维护已有的社会关系,并在新的实践中创造新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关系的生产实践过程中,认识到自身作为类的存在、作为社会共在的本质,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公共意识从可能走向现实。

就人的发展及其需要而言,只能基于社会公共存在的类本质并通过实践方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离不开具体的、多方位的社会公共生活、公共实践。孤立的个人不是现实的个人,只有在与他人的“共在”、“共处”中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这样一种公共存在的本质,是人所不能肆意超越和选择的外在客观性。也正是这样的外在客观性,先天地决定了个体发展的可能性。所以总体上说,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进行直接或间接交往的一切人的发展,这样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一个人的发展程度。这样一种客观的先决条件,构成事实上的客观存在,人们只有在处理这样的相互关系的实践过程中,方能从公共意识的视角正确认识和看待自身发展的公共性内蕴。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最根本决定性力量。生产力本身也是作为“类”的能力得到展现并为“类”服务的。人类也正是在通过生产力改造自然并进而改造社会关系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的实践过程中,认识到自由全面发展的公共性意蕴的。

总之,实践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人类自我认识的起点。实践自始至终都是社会的、历史的实践。尽管实践可以表现为个人的活动,但个人总是凭借社会力量去从事实践活动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人们在实践过程中互动互构,创造着、生产着自身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使自身成为现实的“社会存在物”。人是自身观念、思想的生产者,这样的生产是在实践过程中得以完成的。所以从总体上说,意识包括社会公共意识,本质上都是社会性的,都只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

二、逐利本性: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辩证统一

现实的、单个的人即个体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和细胞。个体的规定性是多元的。就作为独立的个人而言,个体是群体、集体的相对概念,指的是相对独立的一个个具有生理、意识及社会性的个体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个体是“私”的。就个体的本质及其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而言,现实的、单个的人本质上是社会的存在物。在这个意义上,个体则是“公”的。个体“私”和“公”二元属性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完整统一的个体,不可或缺。总的说来,“私”是公的前提,抛却了“私”, “公”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则是私的条件,没有了“公”, “私”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

实践作为人的根本的存在方式,有着明显的目的性取向。夏甄陶先生就此指出:“目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人的实践就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实践活动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寻求特定的利益。唯物史观充分肯定了利益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在从古至今的一切社会形态中,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其活动的动机毫无例外地根植于自身和社会的现实利益。人类一切思想、观念和意识,总是在反映一定的利益关系。马克思在探讨法国革命的根本动因时深刻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资产阶级在1789年革命中的利益决不是‘不成功的’,它‘压倒了’一切,并获得了‘实际成效’……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利益对人是如此的重要,直接为个人及社会的活动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动力,推动着人类改造自然、变革生产关系、改革上层建筑等全方位历史性实践活动的开展,成为历史发展的重要推进器。

主体“私”与“公”二元属性的统一,在现实的利益关系上,直接的表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就作为“私”的个体存在而言,“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自身吃、喝、住、穿等物质利益需求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这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但是,人本身还是“公”的社会存在。如果某个个体只注重个体利益

并将之作为绝对性的诉求,客观上就会侵犯甚至消解其余主体的个体利益。假如所有主体都如此作为,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只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化直至社会的崩溃。社会不存,个体也就无所谓主体,只能还原为动物性的存在,个体主体利益也就荡然无存。这本身也不符合个体性与普遍性的辩证关系。

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主体间一定有某种程度和意义上的共同的即公共的利益。不同个体的具体利益虽有差别,但其中必然有相互“交汇之处”。这个交汇之处既可能是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可能是规范利益交换方式的某种秩序、制度需要,这个交汇之处是客观的现实的。这样的交汇之处是主体自我实现的外在必须条件,在历史的发展和主体的相互博弈过程中,这个交汇之处会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当这个特殊的历史存在物成为现实,就成为具体的社会的公共的利益。人们对它的追求,就是对公共利益的诉求。“从公共利益的产生来说,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的利益诉求,而是存在于私人利益相互实现的共同领域中;它既是对私人利益的限制,也是对私人利益的保障。公共利益存在于各个私人利益中,但又超越了各个私人利益。各个私人利益只有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才能使自身得到实现。公共利益是现实存在的利益要求,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现实性。”公共利益不仅对于私人利益的实现是必要的,而且,私人利益也是由社会生活所决定的利益。私人利益的实现,只能在社会所设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实现,私人利益从取向到现实的转化,离不开社会的前提。所以,从总体上说,个体利益也是二元的,由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所构成。从逻辑上看,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共同点和交汇点,即私人利益是公共利益产生的缘由;从现实性来看,私人利益的实现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前提,即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的实现条件。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辩证关系的正确认知是在博弈斗争的过程中逐步总结发展出来的。国家的产生,就是这种相互关系的产物。“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国家就是一个维护和实现个体利益的公共空间。国家作为虚拟的概念化的共同体,以社会公共意识为基础。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人的发展和利益诉求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这时候,需要由国家从法律法规的制定、社会组织的建立、现实利益的协调等诸多方面,主动建构、创造并提供更多更大更广泛的公共空间,促使社会不断朝向和谐的方向发展。而法律的制定、社会组织的建立、利益的协调等实践,本身就是以社会公共意识为基础的。

国家的公共性作为社会公共意识的表达形式,是人的社会性本质的制度显示,体现人类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现实的主体就公共利益达成一致的过程,实质上是在公共生活中,在相对公开、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下,在承认主体具体利益差异性的前提基础上,通过利益的协调、观点的阐释、理性的博弈,逐步达成公共利益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也是相关社会成员逐步形成一定层面上社会公共意识的过程。鲍桑葵在《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一书中这样描述公共意志即公共意识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共意志以共同利益为目的,事实上促成公共意志的正是这种利益的一致,而不是表达这种一致的投票数目。全体意志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并且仅仅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总之,“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隐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背后的真正动因是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存在,实现理性自觉的主体“在考虑任何特定行动的后果时虑及该行动对决定所涉及的较大范围的影响。任何行动只要顾及具有更大包容性的集体的福祉,便是从共同利益出发的行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存在,引导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冲突和斗争,推动着社会公共意识的形成与建立,并从根本上推动着历史向前发展。

三、社会契约:在“为他”的行动中实现“为我”的目的

德国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说:“各种思想和观念都不是那些伟大的天才所具有的、孤立存在的灵感的产物。即使构成这种天才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真知灼见之基础的,也是一个群体所具有的、被这种个体认为理所当然的各种集体性历史经验,因而人们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把这些经验假设成为‘群体精神’。”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人本意义上生命的实现依赖于所生活的群体。正是在社会群体的生活中,每个人逐步成长并获得自身社会和文化的规定性。社会公共意识作为人对自身社会公共存在本质的反映,也是在社会群体的生活中获得的。人的实践的自利性和目的性,使得群体中的个人活动总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冲突。人类社会生活由冲突走向平和、由动荡走向稳定的过程,事实上就是“社会契约”诞生的过程。社会契约的诞生,本身也便是社会公共意识的诞生。

社会契约论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哲学概念,是近代西方学者证明国家政治合法性经常引用的重要概念。这一观念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不过,直到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经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的系统阐发才广为人知。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最初的生活方式属于“自然状态”,这一状态中的人们相互敌视、没有自由、生存艰难。为了营造更为适宜生存的环境,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促成国家的诞生。显然,这仅仅是理论研究中所做的假设,并非历史的事实。传统上,契约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指人们在市场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种约束机制。契约本身有着显然的公共性意蕴:第一,签订契约的主体是双边或多边的主体;第二,签订契约的主体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第三,签订契约的主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行为人;第四,契约是人的理性的产物;第五,契约具有法律性的约束力。从其公共性意蕴来说,社会公共意识的产生过程,与人类社会契约订立过程是内在统一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且事实证明,人是只有在社会状态中才能生存繁衍的类存在物。在整个自然界的动物生命群体中,如果某个个体无法在独立的状态下生存,就会采取集体的群居的方式来活动,其目的,就是借助集体的力量,获得自我生存的可能性。自然状态中的人由于生理上的先天不足,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为了实现自身作为类的延续,必须以某种契约的形式结成共同体共同活动。人的社会生活,从源起上也是这样本能的过程。德国哲学家奥伊肯在分析这种外在压力向内在自觉的过程时说:在最初状态下,人们迫于外在的压力结成大小不一的群体,在生存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由外力迫使建立的外在联系逐步发展为群体中个体之间的内在伙伴关系。在争取生存过程中的那些“共同的经验(共同的斗争、成就与不幸)造成了一种共同的善恶标准,一种共同的目的,一个共同的利益范围,在控制个体的自私自利的同时给了他稳定性。于是,在这里我们也同样清楚地看到了走向更高尚、更崇高的进步”。集体对于个体的这种前提性意义,使集体共同的利益追求、价值判断、善恶标准,逐步内化为个体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群体生命自觉或社会生命、文化生命自觉。个体的自然生存方式,也在这些共同的社会意识的凝结下逐步向社会公共存在方式演进。

在现实的社会活动中,由于个体需要的多元性和公共存在的本质。每个人需要的满足和自我的实现,都要在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中才能成为可能。这种自我实现的外向性和自我目的实现的交互性,使每个人都成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理论上,每个人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自己、实现自己的某种需求,这种需求的实现,要以其他主体为自己的手段;可是,没有任何一个主体是纯粹的手段,被

当作手段的主体,本身同时也是有目的的。当被作为手段的主体不能在某个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时,他是不会成为手段的。所以,每个人都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每个人在将自己的目的付诸实践的同时,也就成为了别人手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与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现实的活动中,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自身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都在活动中事实上成为了自己的目的和别人的手段的有机结合。正是这样先在的必然性,促使作为理性存在的主体,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对自身作为公共存在的本质产生明确的认知,客观上促使社会公共意识的诞生。

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以及社会公共意识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商品交换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条件,同时也成为主体沟通交流的主要媒介和手段。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主体互相交换劳动或劳动的成果,商品成为拟人化的人的本质表现。在商品经济社会,每个人的需要都要通过别人生产的产品来得到满足,反之亦然;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成为其他人的客体,而且是不可回避的客体。所以,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主体之间“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他们都意识到他们共同的类的本质”。这样一种类本质的自觉,本质上就是社会公共意识的觉醒。公共意识的自觉让人们意识到自身是“我为”与“为我”的有机统一,并通过自身的“为他”换取别人的“为我”。

个体与集体之间是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的关系。在现实社会条件下,随着公共空间的扩大和公共利益的拓展,公共利益有时比个体利益更为重要,具有超越个体利益的性质和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就有可能也应当牺牲个人利益而选择服从公共利益。德国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对此做过这样的分析:“这里,重要的是集体。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乏味的甚至不能忍受的事情,对于作为集体之一部分的他,就变得可以忍受了,因为在集体中有一种新的力量刺激着他。他只是作为‘我们’而生存着。”诚然,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

当代社会生活是一个系统庞大、内在繁复的有机系统。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有赖于主体以契约的形式适当让渡自身的权利。理论上说,当所有主体都让渡自身某些共同的权利时,单一主体自身也并没有失去什么,而是获得了更多。作为追求自由与发展的理性存在,主体在社会中赢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与发展可能性,促使主体对自身作为公共存在的本质更加自觉,社会公共意识正是以契约的形式,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进步。

四、文化存在:潜移默化营造共同社会意识

文化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据此,就有了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甚至消费文化等等的延伸。从辞源上看,中国古人在《周易》里就有“观其天文,以察时变;观其人文,以化成天下”的说法。在这里,“文化”就是指主体根据自身的尺度和标准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和结果。英语中的“文化”(culture)来源于拉丁文,其本意是指农业耕作,之后被逐步用来指称人的活动、成果及风俗、文明等。历史上学者们对文化的定义各有差别,但是终归有一个共同的地方:文化就是主体按照“人”的方式和标准,去改变环境和自身。自在自然本身并无文化,文化是人类独有的创造物和存在方式。人以文化存在物的形式将自身与动物相区别并实现自我对自然的超越,从这个意义上,人的世界本质上是文化的世界。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无论就其外在表现和内在逻辑,文化本身都是公共性的,必须依托社会方能存在。从外在普遍性上说,文化涵盖了所有的区域、民族、国家乃至社会团体,所有类型的人类集合体都会有自身的文化;从内在逻辑上说,文化不是孤立的存在物或某种特殊的机能,它贯穿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从文化普遍性的视野观察,人是文化的集合体和表现形式,人类社会生活本质上是文化生活。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帮助主体间实现有效交互作用的内在中介,是一定的文化。文化的发展,是每一代人共同努力创造的结果,每一代人都在前人传承下来的文化中,继续增添新的时代的元素,使文化表现出历史性、连续性和发展性。文化的存在,超越了个体生命的局限性,也使历史的发展获得有效的载体和推动力。文化的存在,同时也赋予了生理的人作为社会的人的存在的可能性和历史的意义,也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表现形式。

文化作为人类有意识的创造物,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体。就其产生而言,文化本身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首先,文化的产生受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因而,不同区域、民族、国家的文化总是由明显带着客观历史特征的诸要素构成,形成不同特质的文化。其次,文化本身是主体选择并进行创造性发挥的结果。主体在进行选择和创造的过程中,受心理、习惯、习俗等的影响,对同一客体的判断也会不同。就其社会表现形式而言,文化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一方面,文化总是通过社会规范、行为模式、评价标准、态度取向等意识形式展现出来,具有明显的主观特征。另一方面,文化一旦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借助主体的实践活动,文化要么物化为客观的存在物,要么通过导引主体的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公共的社会行为标准,成为一种客观性的存在。

文化的存在,无论就其客观形式或主观表现,都会在事实上成为客观的社会公共存在。从客观方面来说,文化作为社会历史现象,并不是历史长河的短暂注脚,而是贯穿了整个历史过程。文化的发展,是在历史的传承中实现的。“大多数人类学家认为,文化包含了后天获得的,作为一个特定社会或民族所特有的一切行为、观念和态度。”“文化是后天习得的。”这样的传承,本身就是社会的、公共的形式。历史的发展是由人们在既定的、不以自身意志为转移的基础上完成的。这一既定的历史,也是文化的历史。上一代传承下来的文化,成为当代社会主体活动的客观历史条件,社会实践的展开,只能直面这样的客观外在。实践活动的历史性,决定了参与实践的人们所形成的意识,只能是特定基础即文化基础上的公共意识。从主观方面来看,文化是主体行为的导向和评价机制,它通过主体具体的实践塑造、形成公共存在,决定社会公共意识的产生发展方向。

当我们从哲学思辨视角认识文化时就会发现,人们在实践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使外在世界打上文化的烙印,营造出人化的客观公共存在;反之,人们正是在自身营造出来的客观公共存在环境中,实现自身的更全面自由的发展。这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侧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方式和基本样态。文化是人及其活动对象的有机统一,是人类生存从动物化向社会化演进的导引。作为人类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文化的实质就是人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文化事实上成为“人为的程序”和“为人的取向”的有机统一。

总而言之,人类社会是文化的存在。社会通过文化这一内在的粘合剂将不同区域、民族、国家的主体整合为公共的存在,使人的生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类生活”。人的类生活以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物质生产功能、种族繁衍功能、群内保护和协调功能、群外生存竞争功能、群内信息贮存和传递功能”。从公共性的维度审视文化的发展进程及其作用,文化无论在作为客观物质实在或是主观行为导向,都彰显出人的公共存在本质并指引着人的公共活动的展开。

(作者系郭湛教授2009级博士,海军航空工程学院教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