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学理论(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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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加强宪法实施_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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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加强宪法实施

◇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要论摘编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

实施”。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

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都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1982年宪法及其后的四次修正案,及时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写入宪法。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充分认识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群众幸福安康才有根本的法律保障。

宪法是人民民主权利和意愿的直接反映。《决定》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这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特色。我国宪法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全党全社会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同。1954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组织国家机关、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共8000多人参加讨论,提出经整理后的意见6000多条。在随后的全民讨

论中有1.5亿人参与,共收到来自全国的10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1982年现行宪法修改草案在全民中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充分讨论,此后的4次修正案都广泛征求了党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说,宪法的形成发展过程,就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反映民主意愿的过程,就是高度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和共识的过程。要充分认识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发展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的体现。

宪法是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充分认识宪法作为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

◇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或者是基于“合宪性”而为法律本身产生的“合法性”,这是法律得以确立的前提。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发展,颁布新法、修正或废止旧法是必然趋势,但这一切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