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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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问责的执行_三、问责情况通报、归档和备案

三、问责情况通报、归档和备案

《问责条例》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将问责情况向组织部门通报,由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防止问责工作出现“信息孤岛”,有利于组织部门全面掌握干部情况,有利于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具体操作过程中需注意做好衔接。

(1)问责情况通报。向组织部门通报问责情况应坚持全面、及时的原则,在通报节点把握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在问责决定作出后,或问责决定宣布执行后将问责情况向组织部门通报。在通报内容上,应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情况全面准确地向组织部门通报。通报时应将有关问责的文书材料一并交由组织部门归档。通报需提供的材料一般应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会议记录、问责决定文件等。

(2)问责决定材料归档。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问责材料作为反映干部成长过程的重要材料,必须及时归档。归档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一般情况下,归档的材料主要是问责决定文件材料。

(3)问责决定备案。将领导干部问责决定向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是维护问责工作严肃性、保证问责决定执行的重要手段。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向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对问责事项的再审核、防止罪责失当;也有利于上级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成长情况的了解,更好地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备案工作,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在备案时间要求上,下级组织部门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机关通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通报;二是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问责决定文件、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会议记录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