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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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问责的六种情形_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_小资料

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问责条例》对党章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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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六大纪律

2015年10月,中央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类型重新整合为6类,由此党的纪律分为以6类: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问责条例》突出强调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的将被严肃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这是职责所在,失责就要被问责。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维护党的组织纪律是全党的义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名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神圣职责。维护组织纪律就要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做事情。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用组织纪律管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重点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用廉洁纪律管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维护廉洁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对群众的愿望不上心,对群众的生活不关心,对群众的疾苦不动心,甚至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利益,这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是格格不入的,是党的群众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好党的群众纪律的守护者。如据江西省纪委通报,今年5月份以来,江西省景德镇市利用一年时间,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进行线索排查,突出问题挂牌督办,果断亮剑,通报曝光,问责从严,倒逼主体责任落实,聚焦惠民资金雁过拔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基层党员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和对待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十类突出问题,精准发力,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追究党委尤其是“一把手”的责任,共排查有关违纪问题线索26条,查处违纪问题10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人 ,有效维护了党的群众纪律。

党员廉洁自律规 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工作纪律管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工作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如据湖北省纪委通报,今年7月以来,湖北省孝感市连遭暴雨袭击,各大江河湖泊水位急涨,防汛救灾形势极其严峻。为切实严明防汛救灾纪律,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孝感市纪委第一时间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明防汛工作纪律的通知》,派出督查组对防汛工作纪律进行督查,对违犯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了问责。在防汛抗洪期间,安陆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许某作为防汛值守带班领导,中途离岗,违反防汛工作纪律,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木梓乡统计助理杨某作为防汛值班人员,无视防汛工作纪律,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脱离防汛岗位,影响较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有力维护了党的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生活纪律为党员在生活中划出了明确的底线。一是决不能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二是决不能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特别是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三是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四是决不能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每一名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无条件地严守生活纪律,自觉做到不违规不逾矩,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把住小节,防微杜渐,真正成为生活纪律的严格遵守者、健康生活的主动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模范引领者。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那些生活上不检点、放松要求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好提醒,并运用生活纪律这把“刀子”给予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如据浙江省纪委通报,随着高考、中考的进行,社会上各类“升学宴”“谢师宴”逐渐升温,临海市纪委重申了《临海市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文件内容,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违规操办、参加各种形式的“升学宴”“谢师宴”;严禁借子女升学名义发送请柬及通知宴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严禁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以及赞助等。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有子女参加中、高考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约谈,对可能出现问题的早告诫、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出现违规操办、参加“升学宴”“谢师宴”情况 ,有效维护了党的生活纪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