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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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问责的六种情形_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党建思想的主题和主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事关党和人民事业成败,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地要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我们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从严治党,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全党同志必须在思想上真正明确,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牢牢抓住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委是管党治党的主体,对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纪委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负监督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强化问责,加

大问责力度,坚决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压下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时,更是压上了沉甸甸的责任。对管党治党中存在的问题和巡视发现的问题,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真担当,该整改的不整改,该问责的不问责,妄想蒙混过关,党风廉政建设就会出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问责没有过去时,履责一天,追责终身。《问责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入问责情形,就是要久久为功,推动管党治党制度化常态化,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进一步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狠抓主体责任和责任主体,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有错必究、有腐必惩、有贪必

肃、有责必问,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是请客吃饭,必然会得罪人。实践证明,哪个地区、部门有一个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就能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真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必须在实际工作中突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落实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管党治党不留空白、见到实效。各级纪委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发现问题就要盯住,该查处的就要查处,该问责的就要问责。对重大问题该发现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的是政治使命,既要抓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更要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紧紧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释放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才能唤醒全党的担当意识,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