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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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问责的六种情形_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中国共产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腐败问题对我们党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分子是党心民心所向,要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上来认识,要有强烈的危机感和使命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由于党内外、国内外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党的健康肌体也感染了不少病菌,一些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作风状况上都处于亚健康状态,人民群众还有不少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很多“四风”问题被曝光,一批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相继被查处。这一方面反映了解决党内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党内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当前,一些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腐败案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

或拒不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大面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下级党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条例》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列入问责情形,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只有拿出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坚决扎实推进下去。责任的内容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要态度坚决,更要以“严”和“实”的举措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问题导向具体化,注重日常、较真叫板,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那些一说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客客气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坚决问责。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

关作用。《问责条例》明确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作为问责情形。担责不尽责、履责不扎实,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责的板子就要打下来。各级党委必须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责任传导机制,畅通下达上传渠道,严格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决不允许有责任不落实、有制度不执行、有问题不追究,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地方特别是县乡一级党委、纪委要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重任,严格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工作任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制度,以制度来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如据江苏省纪委通报,盐城市出台《市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清单”排查整改暂行办法》,重点排查“两个责任”落实、纪律规矩意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部监督管理、服务质效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排查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清单责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清单整改、报告、考评等三项制度。《办法》出台以后,每年市级机关单位都要交出问题清单,汇报上年清单解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排查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据统计,目前该市纪委已收到59家市级机关单位上报问题清单400余条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