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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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问责的主体、对象和责任划分_二、问责对象

二、问责对象

《问责条例》第四条对问责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主体和执行者,若党不管党、治党不严,必须对其进行问责。各级党委包括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根据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及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各级党委作为党的全部工作和地方工作的领导核心,既要认真行使决策权、领导权,同时也要担负好管党治党重大责任。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成员包括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和党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问责条例》明确把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作为问责对象,并责任到人,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将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各级纪委(纪检组)作为党内专司纪检职能的机关,承担着执纪监督问责的重要职能,若履职不力同样要被问责。各级纪委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问责条例》把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对于规范和强化党内问责,压实政治责任,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以浙江省为例,近年来,浙江省委把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出台专门意见,明确党委、党委书记和纪委、纪委书记等不同主体6个方面73项具体责任清单,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不断健全党委主抓直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事实表明,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担起所当,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

,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

问责重点要聚焦主要负责人。党章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办多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都突出了高级干部这个重点,对高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我们党历来重视抓好高级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高级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高级干部要对党忠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守住纪律底线,为全党作出表率。《问责条例》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起,问责要重点聚焦主要负责人,从根本上说,正是由他们执掌重要权力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他们发挥示范作用的特殊职责所要求的。从大量案件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大多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有的践踏民主集中制,搞家长制、一言堂,居高临下、当“太上皇”,手伸得老长,个人说了算,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处心积虑树立所谓“绝对权威”,大有独霸一方之势……“一把手”位高权重,一旦出问题,最容易带坏班子、搞乱风纪。我们必须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着力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保证“一把手”正确用权、廉洁用权,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在管党治党方面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的党的领导干部,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烈震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