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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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党员管理教育_三、党内生活制度

三、党内生活制度

114. 党员能否同时编入两个党组织?

郑老师:

两年前,我从企业退休后,党组织将我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镇党委,并被编入居民区党支部,后被选为党支部书记。最近,镇党委又决定成立镇老年协会党支部,又要求我参加该支部,并担任该支部委员,这使我感到疑惑。请问:党员能同时编入两个党组织吗?今后我的党费应交给哪个党支部?

邱祖德

邱祖德同志: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央组织部还规定,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他就在这个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在没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上述规定,你只能编在一个支部,而不能同时编在两个支部,更不能在两个支部任职。如镇党委决定把你编入镇老年协会党支部,并担任支部委员,那你必须退出原居民区党支部,并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如你不退出原居民区党支部,你只能参加镇老年协会党支部的某些活动,但不能担任协会党支部委员。党费应按规定交给你所编入的党支部。

115. 要否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郑老师:

我单位过去一直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而近几年来,不知是什么原因,这项活动却被淡忘了。更使我不解的是,上级党组织也没有对我单位多年来未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过检查。请问:现在还要不要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吴振兴

吴振兴同志: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从严治党”的方针,党中央于1988年12月批转了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从今年年底开始,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城乡基层党组织中逐步建立和实行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并规定:“今后,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

为了总结交流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经验,中央组织部于1991年召开了全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座谈会。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关于这项工作是否要每年进行一次的问题,多数同志认为应该坚持一年评议一次。也有的同志提出一年一次的评议活动,工作量大,不好安排,建议两三年进行一次。还有的同志提出能不能一年一小评,三年一大评。我们的意见,还是按照中发〔1988〕13号文的规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

2006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后,中央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提出:“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讲到“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时,强调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

2013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上级党组织也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检查和指导。

116. 怎样合理安排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

郑老师:

我支部的党员都是本校各部门离退休的职工,其中70岁以上者占43%,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占21%。他们当中不少人因离校较远,对每月到校过组织生活感到困难,且存在不安全因素。为此,不少老同志提出,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同志,可否免过组织生活,其他老同志能否减少组织生活的次数,望郑老师给予答复。

林良

林良同志:

组织好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党组织应当把安排和组织好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日程,抓实抓好。

对怎样安排好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中央组织部曾提出:“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中央组织部还曾提出:“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上述要求,你们可根据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他们的组织生活。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同志,可不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但要指定党员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有关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对其他老同志,在安排他们的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过多(具体多长时间过一次,你们可根据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决定),每次的时间也不要太长;对居住地离校较远的同志,可征得本人的同意,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就近参加组织生活。

117.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应在哪里享有“三权”和交纳党费?

郑老师:

我是来沪投靠子女的退休职工党员,因户口尚未报上,暂领了《流动党员活动证》。但当我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现所在居民区党支部时,却被告知:你在本支部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费也应交给你原单位党支部。对此,我有些不理解,为什么流动党员与其他党员不能一样对待?居民区党支部的告知是否对?

奚民生

奚民生同志:

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指出:“《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样规定是因为,党员只能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因此仍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据此,你现所在居民区党支部告知你在本支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的。但要你将党费交给原单位党支部是不对的。

在这里,我还要向你指出,你来沪投靠子女如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应按规定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开具党员证明信即可,而不应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因《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而你不属于此情况。

118. 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下属支部党员大会,有没有表决权?

郑老师:

最近,我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给一名党员党纪处分时,参加支部大会的一位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也参加了举手表决,这是我过去未碰到过的。请问: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下属支部党员大会,有没有表决权?

郭建国

郭建国同志: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党员只能在编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根据上述规定,你首先要弄清这位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是否被编入你支部,是否在你支部过组织生活。如是,他当然可以在你支部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如不是编在你支部,不是在你支部过组织生活,他在你支部党员大会上就不能行使表决权,但可以在大会上发表个人意见,也可代表上级党组织作指示,提要求。

119. 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的人数各占一半怎么办?

郑老师:

我厂党委最近在讨论给一名犯错误的党员党纪处分时,发生了争论,同意处分和不同意处分的人数各占一半(党委共6名委员),因此未能作出决定。请问:对此情况应怎么处理?

周长虹

周长虹同志:

基层党的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都成单数,因此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一般不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各占一半的现象。如由于委员会个别成员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出缺,造成委员会成员在一段时间成双数,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的人数各占一半的情况,应该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可进一步调查研究,学习有关政策规定,交换意见,然后再次进行讨论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表决结果两种不同意见的人数仍然各占一半,则应将两种不同意见和表决结果同时上报上级党组织,按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执行。

120. 支部书记与委员是什么关系,工作中发生意见分歧怎么解决?

郑老师:

我有一个问题不清楚,在党支部委员会里,书记与委员是什么关系?在日常工作中,书记与委员发生意见分歧应如何解决?

习更

习更同志:

在党支部委员会里,书记与委员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与其他委员一样,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一票,任何人(包括书记)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但从书记的职责来说,他好比是一班人的“班长”,与其他委员比较起来,担负的责任更大些,担子更重些,要求更高些。在支部委员会里,书记要主动处理好与其他委员的关系,支持和帮助其他委员做好工作,并对其他委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其他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日常工作中,支部书记与委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如属一般性问题,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学习的态度,充分交换意见,求得共识;必要时,也可召开委员会进行讨论,统一认识。有些思想认识问题一时统一不起来,一般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但对重要问题,需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论是委员还是书记,对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申明保留,也可以向党员大会提出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不同意见。

121.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哪些问题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有哪些?

郑老师:

我是一位新上任的基层党组织书记。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哪些问题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什么方式?望郑老师给予指导。

小汪

小汪同志:

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一规定清楚地告诉我们,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不是事无巨细都要进行表决,只是在决定重要问题时才进行表决。

那么,哪些问题属重要问题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提出,“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其他问题。”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具体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要问题。

至于党组织对重要问题进行表决的方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表决方式。

122. 党委职能部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郑老师:

我是一位党委组织科科长,我有一个问题不大清楚:按照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讨论决定问题时,是否也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方磊

方磊同志:

党委各职能部门(如党委办公室、宣传科、组织科等)都是党委的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都由党委任命,对党委负责。各职能部门实行的领导制度是部门领导人负责制。对部门内的重要问题,部门领导人有权决定。但在决定前,部门领导人要注意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认真同其他成员商量,倾听各种意见。有些问题,还应组织部门成员认真进行讨论,形成共识。在经过反复讨论仍然不能统一认识时,部门领导人可以作出决定或向党委汇报,一般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定。

123. 支部委员能否在支部大会上发表与支委会决定不同的意见?

郑老师:

我支部委员会最近在讨论给一名违纪党员处分意见时,我与其他四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后在支部大会上,我将在支委会上发表的意见重新提出。会后,有的委员却说我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此,我有些不理解。望得到郑老师的帮助。

吴振华

吴振华同志: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某一问题前,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一个供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讨论时,如有不同意见,支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支部大会上将支部委员会不同意见向支部大会作介绍,供支部大会进行深入讨论。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也可在支部大会上重新提出没有被支部委员会采纳的意见。因在支部大会上,每个党员(包括支部委员)都有权自由地参加讨论,发表意见。而你支部有的委员说你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不妥的。但一旦支部大会对某一问题表决决定后,个人虽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条件地执行组织的决定,并不得散布同组织决定相悖的观点,不得公开地或变相地进行抵制。

124. 支委扩大会能否对重要问题作决定?非党群众能否参加支委扩大会?

郑老师:

我支部长期以来,经常以支委扩大会议代替支委会对重要问题作决定,而且参加支委扩大会议的人中,有的还是

非党群众。对此,我们感到疑惑。请问:支委扩大会议能代替支委会对重要问题作决定吗?非党群众能参加支委扩大会议吗?

汪山松

汪山松同志:

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凡属支部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重要问题,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有时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有关党员参加。参加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的党员可以参与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在需要对重要问题进行表决决定时,吸收参加会议的党员无表决权。因此,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不能对重要问题进行表决决定,重要问题仍应由支部委员会表决决定。很显然,你支部经常以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代替支部委员会对重要问题作决定是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关于非党群众能否参加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时,扩大的对象必须是党员,不能扩大到非党群众。你在来信中,反映你支部在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时,有时吸收非党群众参加,这是不可以的,今后不能再这样做。如你支部认为有些问题必须吸收有关非党群众或非党领导干部参加,那么会议的性质应当改变,比如叫“党群座谈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等。

125. 能否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

郑老师:

我乡的一些重要问题过去都是由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但自老书记退休后,新来的书记却经常召开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请问:能否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

左晓霞

左晓霞同志:

按照党章规定,乡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因此,凡属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由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乡其他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

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势必把各种问题都拿到会上讨论,参加会议的人也较多,这既模糊了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弱化了乡党委应负的主要责任,又不利于发挥乡其他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同时,用这种会议形式决定重要问题,不符合乡党委应该采取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当然,在乡党委对某些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以后,为了保证决定的全面实施,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和完善具体措施,是可以的。但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要问题。

126.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怎样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郑老师:

我单位最近引进了一批留学回国人员,其中有几位原是党员,他们来我单位后,陆续向党组织提出希望能恢复党的组织生活。经初步了解,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都保留在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他们有的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但多数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请问:他们能否恢复组织生活?如能恢复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和手续有哪些?

钮菁

钮菁同志:

根据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对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的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下同)回国人员党员能否恢复组织生活,主要看其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其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要区别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一)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二)在国外一年以上未与国内党组织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本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同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和提供两名了解自己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

(2)接收申请的党组织,应及时与有关党组织联系,取得证明申请人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的除外),并请有关证明人出具申请人在国外表现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127.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和有关材料散失,能否恢复其组织生活?

郑老师:

我公司有一位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最近向党组织提出要求恢复其组织生活。经了解,该同志原单位已发生变化,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有关材料已散失。虽经多方查找,终无结果。请问:对该同志的要求应怎么处理?

邹雪玉

邹雪玉同志:

根据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对部分留学(含公派和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档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