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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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党员管理教育_二、党籍处理和党纪处分

二、党籍处理和党纪处分

88. 能否为患老年痴呆症的党员办理退党手续?

郑老师:

我支部有一名上世纪六十年代入党的老党员,现已78岁。该同志由于年老多病,并患老年痴呆症,生活全靠别人照料。多年来,该同志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费也是由其儿子代交。最近,我们在看望他时,其儿子提出:“鉴于父亲的病情,已无法参加党内活动,无法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能否让其退党。”请问:党组织能否为其办理退党手续?

常青

常青同志: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早在1989年中央组织部针对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对某些年老多病参加党的活动有困难的党员试行退党制度和“荣誉党员”制度的问题,印发了《关于对年老党员不要采取退党和实行“荣誉党员”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只因党员年老多病参加组织活动有困难,就让其退党,是不对的。这样做,不符合党章的规定,也有伤老党员的感情。”

1998年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又提出:“对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其患病期间应保留其党籍。但由于这些党员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的权利,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上述意见和规定,你反映的这位年老多病、并患老年痴呆症的老党员,在患病期间应保留其党籍。由于该党员不能参加党内活动,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的权利,可以停止其组织生活。其儿子提出让其退党是不可取的。因为根据党章规定,党员退党必须由本人提出。而该党员已失去正常的思维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为其办理退党手续,并非本人意愿,这是违反党章规定的。

89. 党员失踪后,其党籍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公司一位党员于去年2月突然离家出走。公司党委得知此事后,会同其家属曾先后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联系,请求社会各方协助查找。同时,向其所有亲戚和朋友、同事打听,寻找线索。但时至今日,已长达一年多,始终不知其下落。请问:该党员的党籍要否处理,怎么处理?

倪维君

倪维君同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考虑到你公司的这位党员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且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一是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死亡,且无法辨认其身份;二是可能偷越国界,不敢现身;三是可能因某种问题或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离家回避;四是可能已患精神病,流落在社会上或被收容;等等。由于上述的不同情况,对其党籍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在未弄清其失踪的原因前,不能按党章的上述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而应视为特殊情况,其党籍可暂不处理,待其下落搞清楚或经有关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后,再按有关规定对其党籍作出相应的处理。在此之前,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可转移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其中,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你公司的这位党员在离家出走前如有违纪行为,则可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90. 长期将党员组织关系放在身上的党员犯了罪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单位有位工人党员,三年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居住地党组织。但该党员却未到居住地党组织接转,而是长期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身上。最近,该党员因违犯刑法被判刑二年。为此,党委组织部门认为该党员已自行脱党,应予以党内除名。而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认为,该党员虽自行脱党,但党组织至今未作除名处理,因此应开除其党籍。请问:对该党员究竟应开除党籍,还是党内除名?

贺怡

贺怡同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而你反映的这位党员三年来一直将党员组织关系放在身上,不去指定党组织接转,如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自行脱党,党组织应当按党章规定,将其党内除名。

至于你单位党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至今未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后来该党员又违犯刑法,党组织究竟应按自行脱党将其除名,还是按违犯刑法将其开除党籍?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看该党员在违犯刑法前,是否具有党籍。从实际情况看,该党员三年未与党组织联系,尽管党组织未作处理,但客观上已自行脱党,即自动失去党籍。因此,党组织应当将其除名,而不能开除其党籍。如开除其党籍,等于否认其三年自行脱党的事实(即承认其党籍)。

91. 党员外出务工经商,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村党员孙某于2011年10月与妻一起到深圳务工。一年后,孙某在深圳租了一间店铺,开始从事建材经营活动。多年来,孙某未返乡,也一直未与村党支部联系,未参加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在此期间,村党支部曾多次通过其父母转告本人,并两次去信,要求其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然而,孙某至今未给支部回音。请问:村党支部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爱友平

爱友平同志: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出所在单位的思想、工作情况……。”中央组织部199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也规定:“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按照上述规定,孙某外出后,应当与村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在外情况;当有了固定的店铺后,应当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经营地党组织,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然而,孙某外出后,长达数年未与党组织联系,未交纳党费,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特别是村党支部通过不同方式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却一直未办理。这表明该同志党的组织观念淡薄。对此,村党支部可作进一步了解,如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应视为自行脱党,村党支部应按党章规定,召开支部大会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2. 党员长期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档案袋里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们在审阅新进员工档案材料时,发现其中一名是预备党员。经过了解,该同志自2012年7月从某大学毕业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未去指定党组织接转,而是一直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放在档案袋里,预备期满也未提出转正申请。两年多来,该同志先后就业于多家企业,但始终未与党组织联系,未交纳党费,未过组织生活。请问:该预备党员能否承认?如不能承认,其党籍怎么处理?由哪个单位负责处理?

吕聪明

吕聪明同志:

你反映的这位预备党员,将组织关系从某大学转出后,应当按时到指定党组织接转,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并在预备期满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然而,该同志却将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直放在档案袋里,不与党组织联系,并在两年多时间里未交纳党费,未过组织生活,也未提出转正申请,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根据党章规定,该同志如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自行脱党。因此,你单位党组织对该预备党员不能承认。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自行脱党后,“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由于该同志是预备党员,故不能按正式党员予以除名,而应按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关于该同志的党籍应由哪个单位党组织负责处理,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应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处理。

由于该同志的党员组织关系从某大学转出后,未到指定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转移未成功),故其党员组织关系仍应在某大学。因此,你们应与某大学党组织联系,请他们按规定对该同志的党籍进行处理,并请他们将处理的有关材料转给你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93. 长期只交党费,未过组织生活,能否算自行脱党?

郑老师:

我支部有一位党员在一家台商企业任营销员。一年多来,该同志能坚持不定期的到支部预交或补交党费,但党的组织生活一直未参加,其原因主要是本人常年流动在外省市搞营销,不能按时返回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对此,支部有些党员认为,按照党章规定,该同志长期未过组织生活,应作自行脱党处理。但也有些党员持不同意见。请问:该同志能否算自行脱党?

张玮

张玮同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中央组织部在解释党章的这一规定时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同时还说:“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你反映的这位党员,一年多未过组织生活,如没有正当理由,即使坚持交纳党费,也应当算作自行脱党。但该党员一年多未过组织生活,是由于常年在外省市搞营销,不能按时返回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非本人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因此,不能作为自行脱党处理。

考虑到该同志长期流动在外省市工作,无固定地点,你支部应当按规定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让其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同时,你支部应定期对其《流动党员活动证》进行查验,听取其在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汇报。

94. 对长期不交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的退休职工党员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而我单位有位退休职工党员却长期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我单位党组织却对他采取放任不管,听其自然的态度。请问:我单位党组织的态度对吗?对这样的党员应当怎样处理?

肖云海

肖云海同志:

按期交纳党费,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是做一名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党组织发现退休职工党员长期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当进行了解。如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经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至于你反映的这位长期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退休职工党员,如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党组织应按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采取放任不管,听其自然的态度显然是不对的。如该同志由于经济负担重,交纳党费确有困难,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如因年老体弱或患病行动不便,党组织可不要求他参加党内集体活动,但应指定专人与他联系,向他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的意见和要求。

95. 对擅自离职的党员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公司有位党员最近突然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申请(合同期未满),由于该同志正在承担一项重点工程监理任务,公司领导要求他完成监理任务后再辞职,故对其辞职申请暂未予批准。而该同志对领导的要求未能接受。之后,该同志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不来上班了。请问:对该同志应怎么处理?

邱晓伟

邱晓伟同志:

中央组织部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规定“: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你反映的这位党员提出辞职申请后,在未获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即擅自离职是错误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完成目前的工作任务并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后再辞职。如本人坚持不改,可对其作出必要的处理:由于其合同期未满即擅自离职,可按合同中关于违约的相关

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如因其突然辞职给工作带来损失,可考虑给予纪律处分。在对其作了必要的处理后,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党组织也可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如本人迟迟不来公司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党费,可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96. 怎样正确对待和处理个别党员提出退党的问题?

郑老师:

最近,我单位有位党员向支部提出了退党申请,但在请示上级党组织时,未予同意,并要求支部做好本人工作。经支部多次做工作,本人仍坚持要求退党,而且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请问:这件事应怎样处理?

朱远生

朱远生同志: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一般应首先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并按下列原则,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1)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党的纪律约束,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组织应予同意,不要挽留。

(2)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消极落后,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提出退党,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同意退党的决定,也不要挽留。

(3)对犯有严重错误需要开除党籍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也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开除其党籍。

(4)对某些问题有模糊认识或有一般错误思想的党员提出退党,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经批评教育,自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应予鼓励;仍坚持退党的,应予同意。

(5)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对某些问题想不通,一时冲动,或因年老多病怕拖累党组织而提出退党,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教育工作,在其有了正确认识并撤回退党申请后,可不作退党处理。

你反映的这位申请退党的党员,党组织首先应弄清其提出退党的原因,并对其表现情况进行分析,然后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97. 对自行脱党的党员,能任其自然吗?

郑老师:

我村有位党员,退休18年来,一直未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村党支部,也未过党的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村党支部对他的情况也清楚,但却放任不管。难道对这样的党员可以任其自然,不作处理吗?如不可以,那么该党员的问题应怎么处理?由哪里的党组织处理?

范本良

范本良同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很显然,你反映的这位党员,明显属于自行脱党,党组织应当将其作除名处理,并将处理的有关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未建人事档案的,存入党员档案),而不能任其自然,不作处理。

至于该党员的问题应由哪里的党组织处理,中央组织部2006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提出“: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这条规定,由于该党员一直未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居住地党组织,即未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故其组织关系仍应在其原单位,其原单位党组织有责任对其管理。因此,该党员的问题应由其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处理。考虑到该党员转出组织关系时,尚未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其原单位党组织可能不知其未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而且由于时间已久,其原单位也可能发生变化。为此,其现居住地党组织应设法与其原所在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他们。

98. 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出后自行脱党,应由谁处理?

郑老师:

我公司最近招聘的一名大学生,于2011年在大学入党,2012年9月,大学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至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然而,该同志却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直放在身上,至今已两年未与党组织联系,按党章规定,应作自行脱党处理。但在应由谁负责处理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大学党组织认为,该同志的组织关系已转出,我们无权处理;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党组织认为,我们未接到该同志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能算我单位的党员,谈何处理;我公司党组织则认为,该同志组织关系不在我单位,我单位不能处理。请问:该同志究竟应由谁负责处理?

蒋兆斌

蒋兆斌同志:

你反映的这位大学生党员,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按规定到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转组织关系,而是将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直放在身上,长达两年未与党组织联系,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应按自行脱党将其除名。

至于该同志应由谁来负责处理,三个单位党组织都说出自己不能处理的理由,听起来似乎都有些道理,但总是要落实一个党组织处理的。那么,究竟应由哪个单位党组织负责处理呢?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党员自行脱党后,“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那么,该同志的组织关系到底在哪个单位党组织呢?这要看该同志的组织关系转移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该同志将组织关系从大学转出后,并未到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转,也就是说,该同志的组织关系转移并未成功,故该同志的组织关系仍在大学党组织,对该同志的组织处理当然应由大学党组织负责进行。

99. 怎样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郑老师:

在这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我乡有几名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对应怎样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我们不是很清楚。特来信请教,请郑老师给予指导。

袁春光

袁春光同志: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2014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做了如下规定: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100. 认定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哪些政策界限?

郑老师:

我支部将在年底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将对一些不合格党员进行认定和处置。由于我们在这方面缺少经验,特别是在认定不合格党员方面,对怎样正确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不是很清楚。特来信,望郑老师给予指导。

张长明

张长明同志: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人。认定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2014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在认定中注意区分以下政策界限:

(1)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2)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3)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4)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101. 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提出要求退党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单位有位党员最近被党组织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在党组织尚未讨论对其处置前,本人却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要求退党。请问:党组织能否同意其退党要求?如能同意,手续怎么办?

兆丰

兆丰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规定,被党组织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至于你反映的这位不合格党员,在党组织尚未讨论对其处置前,本人却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要求退党的问题,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可予同意。手续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退党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102. “限期改正”的党员能否延长改正时间?

郑老师:

我单位有一位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限期改正”一年期满后,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请问:党组织能否延长该同志的改正时间,以便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曲荣太

曲荣太同志: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其帮助教育,尽快使其达到合格党员条件。“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103. 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要求调动工作单位如何处理?

郑老师:

我单位有一位正在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最近向单位领导提出要求调动工作单位。请问:党组织能否同意该同志的要求?如同意该同志的要求,其“限期改正”问题如何处理?

高贞玮

高贞玮同志:

在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一般不要调动工作单位,因原单位党组织对其表现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符合人才流动政策,本人要求调动,党组织应予同意,并为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将其受“限期改正”处置的有关材料以及在“限期改正”期间党组织对其鉴定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调入单位党组织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该同志到新单位后,其“限期改正”的时间可连续计算。“限期改正”期满后,新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他到新单位后的表现和他在原单位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分析。认为他已改正缺点错误,达到合格党员条件,即可停止对其执行“限期改正”措施;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104.

出国定居的党员,其党籍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单位一位党员,最近收到在美国的一位亲属的来信,要其尽快赴美继承姑母的遗产,并在美国定居。请问:该同志赴美定居后,其党籍怎么处理?

吴玉祥

吴玉祥同志: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提出:“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根据这一规定,你单位这位赴美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前,可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其办法是:本人提出停止党籍的申请,并附出国定居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停止党籍后,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这种停止党籍,是指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党的组织关系,停止收其党费,党内也不再作为党员人数统计。

中央组织部的上述文件还提出:“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如你单位这位赴美定居的党员提出退党要求,也可按此规定,为其办理退党手续。

105. 出国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回国定居能否恢复党籍?

郑老师:

我单位有一位退休工人党员,于2008年12月去美国定居,并办理了停止党籍手续。该退休工人在美定居5年后,由于生活不适应和思念家乡,又于2014年1月回国定居。回国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要求恢复党籍的申请。请问:党组织能同意本人的要求吗?

邹金成

邹金成同志:

根据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你反映的这位回国定居的退休工人,经党组织审查,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本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其党籍。恢复党籍的手续(程序)是:

(1)本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党籍的书面申请和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证明人应是与本人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2)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如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

(3)党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核实有关情况。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通过,报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即可恢复其党籍并同时恢复其组织生活。

如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我驻外使(领)馆也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通过,报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也可恢复其党籍并同时恢复其组织生活。

106. 出国定居的党员返回后,其党籍处理有新规定吗?

郑老师:

出国定居的党员返回后,经党组织审查,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本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其党籍。而在实际工作中,多年来对出国定居的党员返回后,一般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请问:对此问题是否有新规定?

许晶晶

许晶晶同志:

关于出国定居的党员党籍怎么处理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执行中央组织部1981年印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按此文规定,对于出国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以后,即停止党籍。若干年后又返回者,由于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来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

2007年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对上述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按此文规定,对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经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问题,本人符合党员条件,在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其他出国定居的党员返回后,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107. 逾期未归的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其党籍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厂一名党员于2003年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自费去美国留学,至今未归,已逾期十多年。该同志在去美国后的头两年,尚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但后来就与党组织失去了联系。请问:该同志的党籍要否处理?怎么处理?

王维新

王维新同志:

你提出的这一问题,早在1978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党员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籍问题的答复》(组通字〔78〕9号)就明确提出:“党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已超过假期半年以上未归的,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这是因为,党员在境外所处的环境与国内不同,逾期未归和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应视为特殊情况。因此,在没有弄清楚原因前,对其党籍暂不作处理为妥,待其回国后,再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其原所在党组织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这样做,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吸引海外各类人才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108. 加入过外国国籍、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能否恢复党籍?

郑老师:

我单位有一位留学回国员工,最近向党组织提出恢复其党籍的申请。该员工于2004年在某大学入党,后来去美国留学并加入美国国籍。去年回国工作后,经批准又恢复了中国国籍。请问:该员工能否恢复党籍?

仁国强

仁国强同志:

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教育部党组、人事部党组200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109. 在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党组织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郑老师: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但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请问,党章在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

徐兆庆

徐兆庆同志:

对党章第四十条所说的“特殊情况”,中纪委曾接到一些地方(部门)的党委、纪委和党员来信来电询问如何理解。为此,中纪委作了书面答复。答复对党章第四十条所说的“特殊情况”,明确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或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110.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表现好,能否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郑老师:

我单位有位党员,在一个星期日酒后驾车撞伤了两位行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党内给予了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该党员察看期已过一年,在此期间,各方面表现出色,受到党内外群众好评。为此,部分党员建议支部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请问:支部对这部分党员的建议能否采纳?

姜唯玮

姜唯玮同志: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接受了教训、改正了错误、表现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表现好是应当做到的,而不能作为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的理由。因此,中央组织部曾提出:“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但中央组织部同时也提出:“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你反映的这位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在察看期间如未做出特殊贡献,也没有立功表现,是不能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

111. 违纪党员在审查期间被免去党内职务,问题查清后还能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吗?

郑老师:

我单位有位曾多次接收他人贿赂的党员干部,经组织查证后,按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该干部在审查期间已被免去党内职务。请问:党组织还能给予该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吗?

梁婉茹

梁婉茹同志: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纪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是纪律处分。

你反映的这位违纪党员干部在审查期间,为了查处其问题被免去党内职务,问题查清后,该党员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照中纪委有关文件规定,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2. 被依法判刑的党员,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郑老师:

我单位有位党员驾驶员,因开车过快,撞上另一部小轿车,造成一死一伤,最近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请问:该党员是否要开除党籍?

王丹红

王丹红同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里所说的“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主要是指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

你反映的这位党员如符合上述情况,经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算。在服刑期间,停止过组织生活,但应按规定缴纳党费。

113. 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郑老师:

最近,我单位党支部大会经讨论通过,决定给一位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被处分党员应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可是,这位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经党组织耐心做工作,该党员仍坚持不签。请问,对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

朱少刚

朱少刚同志: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要求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

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谈话,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上谈话记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