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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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党员管理教育_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二篇

党员管理教育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66. 党员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哪里?

郑老师:

我原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由于近年来该企业生产不景气,我于年初辞职。最近,在朋友的推荐下,我被一家外资企业录用。但由于该企业规模较小,未建立党组织。请问:我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哪里?

赵玉庭

赵玉庭同志:

中央组织部于2004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按照上述规定,党员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其组织关系的转移可以采取四种方式。那么,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应采用哪种方式呢?决定这一问题,应当遵循两条原则:一是有利于本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二是有利于本人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根据这两条原则,你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单位所在地党组织较妥。此意见供你参考。

67. 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哪里?

郑老师:

我公司有一名党员,最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本人要求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社区。但由于该党员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碰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不愿接收,理由是他不居住在这里。而其居住地党组织也不愿接收,理由是他户口不在这里。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究竟应转到哪里?

游黎黎

游黎黎同志: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至于你反映的这位党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社区,而其户口所在地又与居住地分离,可按上述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而不应转至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这样做,既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又便于本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

关于居住地党组织不愿接收该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你们除依据上述规定与其居住地党组织理论外,也可以向其上级党组织反映,要求帮助解决。因中央组织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提出:“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你反映的这位党员如已落实工作单位,应及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单位所在地党组织,也可转至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如尚未落实工作单位,除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外,也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68. 上级单位委派的财务人员党员,其组织关系应放在哪里?

郑老师:

最近,上级集团公司委派了一名财务人员党员担任我公司财务科长,根据财务委派制规定,其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等待遇均在上级集团公司。请问:该财务科长的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哪里?由于该同志劳动关系不在我公司,我公司党支部改选时,他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宝

新宝同志:

党员组织关系的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二是有利于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根据这一原则,你反映的这位受委派的财务科长,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放在你公司党组织。

至于受委派的财务科长在你公司党支部改选时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这要看他的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在你公司党支部和是否是正式党员。如该财务科长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你公司党支部,而且是正式党员,他在你公司党支部当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同他的劳动关系是否在你公司没有关系。

69. 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关系应放在哪里?

郑老师:

我厂厂长是由上级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一直放在公司机关党支部。厂党组织活动时,他基本不参加。公司机关党组织活动时,他也常常因厂里工作忙不能参加。我们曾建议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我厂党支部,参加厂党组织的活动,但他却执意不肯,并说:“我是公司副总经理,厂长只是我的兼职,我的党员组织关系当然应放在公司。”请问,我厂厂长的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哪里?

吴培根

吴培根同志:

关于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哪里的问题,中央组织部早在1986年印发的《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这里所讲的“主要职务”,是指本人大部分工作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的职务,而不能理解为本人的最高职务。将党员组织关系放在主要职务所在单位,不仅有利于工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活动,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至于你厂厂长的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哪个支部,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你厂厂长如果把大部分工作时间和主要精力放在厂长职务上,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当放在厂党支部,如把大部分时间和主要精力放在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上,其党员组织关系则可继续放在公司机关党支部。

70. 居民区党员居住地变更后,该不该转移组织关系?

郑老师:

我小区有位退休职工党员,不久前搬到别处居住。然而,该党员却不愿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居住地党组织,仍在我小区党支部过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其理由主要是:原小区人员熟悉。我小区党支部书记也说:“他喜欢在我支部过组织生活,我们也不反对。只要他在我支部交纳党费、过组织生活,不转组织关系也可以。”请问:该党员居住地变更后,该不该转移组织关系?

李耕夫

李耕夫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这样规定,有利于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党员及时在新的党组织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也有利于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接受党组织的服务。

按照上述规定,你反映的这位退休职工党员搬到别处居住后,应当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居住地党组织,接受新的居住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该党员不愿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居住地党组织的思想,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尽快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居住地党组织,而不能对其行为采取认可的态度。

71. 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为何有的要转到社区,有的则可留在原单位?

郑老师:

我原是一家企业党总支书记。退休后,党组织按规定将我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最近,我与多位老同事碰头时,发现有些党员退休后组织关系仍留在原单位。这使我心存疑惑。同为党员,退休后,党员组织关系为何有的要转到社区,有的则可留在原单位?望郑老师给予答复。

徐文侠

徐文侠同志:

中央组织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提出:“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但有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对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上海市委组织部就曾发文规定:“从目前实际出发,本市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的范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含)以下、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党政机关、市级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退休后,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单位(如本人要求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尊重本人的意愿,给予支持)。

按照党内有关文件规定,退休后,由原单位继续聘用的干部、职工党员,以及因动迁暂住过渡房、新建居民区未建立党组织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也可暂留在原单位。

72. 怎样办理多名党员集体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郑老师:

我公司最近将有一批职工要集体调到一个新建单位,其中有6名党员要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请问:这6名党员应分别开写介绍信,还是只开写一份介绍信?如只开写一份介绍信,应怎样填写介绍信中的有关内容?

依新根

依新根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新样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通知》(组电明字﹝2007﹞22号)要求,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一人一份介绍信。属于多名党员集体从一个单位党组织同时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党组织,可开写一份介绍信,介绍信姓名栏应填写“×××等×名”,并另附党员名单,名单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党费交纳情况等内容。

填写介绍信和附党员名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党员去向须明确去何单位组织,不能用“贵处”两字代替;二是党员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三是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四是所附党员名单应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

73.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能否调动单位和转移组织关系?

郑老师:

我单位有位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提出辞职申请(打算从事自由职业),并得到领导的批准。但当我单位按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居住地党组织时,对方却拒绝接收,理由是: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能调动单位和转移组织关系。请问:党内有这样的规定吗?

郁慧

郁慧同志:

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能否调动工作单位和转移组织关系,党内有关文件尚无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最好不要调动工作单位,因原单位党组织对其错误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如果确因工作必须调动,或符合人才流动政策,本人要求流动,原单位党组织也应予以同意,并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有关单位党组织也应同意接收其组织关系。原单位党组织在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应同时将其受留党察看处分的相关材料以及本人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党组织对其所作的鉴定材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调入单位党组织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你们可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继续与居住地党组织联系,如对方仍坚持原来的意见,你们可向其上级党组织反映,请求协调解决。

74. 人事关系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就不能转移吗?

郑老师:

我原是一家棉纺厂的一般管理人员,今年3月下岗后,被一家物业公司聘用,时间已超过半年,并将继续聘用。为此,物业公司党支部要求我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物业公司,而我厂党委组织科长却不让我转,并说:“你在物业公司的工作是临时性的,你的人事关系仍在我厂,仍是我厂的正式职工。人事关系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是不能转移的。”请问:我厂党委组织科长的说法对吗?

罗永辉

罗永辉同志: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规定:“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这样规定,有利于党员及时参加所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也是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一项组织措施。

按照上述规定,你被物业公司聘用的时间已超过半年,并将继续聘用,应当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物业公司党组织。而你厂党委组织科长却不让你转,并说“人事关系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是不能转移的”。这是违反规定的,其说法也是没有依据的。

你可根据上述规定,继续要求厂党委组织科为你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如你厂党委组织科长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肯为你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你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要求帮助解决。

75.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未去指定党组织报到,能否为其重新转移组织关系?

郑老师:

我校一名学生党员,三年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未去指定的一家建筑公司党组织报到,而是去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由于该企业无党组织,该同志即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直放在身边。三年来,该同志一直未与党组织联系,未过党的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最近,该同志忽然来校要求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重新转移到刚被录用的一家设计研究院党组织。请问:该同志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早已过期,我校党委能否为其重新转移组织关系?

毛远胜

毛远胜同志:

中央组织部2004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提出:“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同时还指出:“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1月编著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又明确提出:“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你反映的这位党员将组织关系从你校转出后,却没有到指定的建筑公司党组织报到。后来所去的外商独资企业没有党组织,也没有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等党组织。如系本人不懂有关规定,不知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何处理,理应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也可向有关部门咨询,而本人却没有这样做,且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其行为已构成自行脱党,应当按党章规定予以除名,而不能再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76. 党组织能为已自行脱党的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吗?

郑老师:

我单位有位工人党员,三年前下岗后,一直未交纳党费,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最近,该同志被一家化工厂正式录用,于是该同志来单位要求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化工厂,而我单位党组织竟同意为其办理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按党章规定,该同志已构成自行脱党,党组织还能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吗?

杨秋雨

杨秋雨同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你所反映的这位工人党员,三年来一直未交纳党费,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如无正当理由,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党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党组织应当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位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而不能为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党组织发现该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不能放任不管,听其自然。

77. 党员跳槽后,党组织能扣压其组织关系吗?

郑老师:

我协会党委最近收到会员单位的一位党员来信,反映其跳槽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让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要对其党籍进行处理。经了解,该党员被原单位聘用不到一年便提出辞职,原单位领导认为其合同期未满,故不同意其辞职。一个月后,该党员便自行离职,到一家研究院工作。到新单位后,该党员几次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要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现工作单位党组织,但原单位党组织却以其“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为由,不同意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内活动也不通知其参加,从而造成该党员半年多未过组织生活,其原单位党组织还准备按自行脱党将其除名。请问:原单位党组织这样处理对吗?由于我们对此有些吃不准,故来信请教。

叶建勋

叶建勋同志:

早在199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就提出:“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2005年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又提出:“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该党员原单位党组织以其“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为由,不同意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准备按自行脱党将其除名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的。该党员提出辞职申请,如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一般应同意其辞职,党组织也应同意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于其合同期未满即自行离职,这只是个批评教育问题,单位也可根据合同规定,按违约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但不能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来阻止其流动,更不能用扣压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来对其“惩处”。其半年多未过组织生活,责任主要在原单位党组织,并非本人不愿参加组织生活,故不能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你们可按上述规定和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妥善解决此问题。

78. 党组织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误将预备党员写成正式党员怎么处理?

郑老师:

最近,我们在整理党员档案时,发现一名党员未办理转正手续。经了解,该同志一年前由外单位调进时,尚未转正,但其原单位党组织在为其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却将其预备党员写成正式党员。请问:对该问题应怎么处理?

谢吉仁

谢吉仁同志:

你反映的这位党员,如本人明知原单位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误将其预备党员写成正式党员,但却未向党组织提出,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应将其原单位误开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退回,并由原单位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由你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表现进行处理。

如该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可自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之日起,经过半年至一年的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时间(党龄起算日)应从考察期满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计算;如该党员在预备期间一直表现突出,党组织也可以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党龄起算日)应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计算。

如该党员未曾提出转正申请,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意申请转正;或该党员虽提出转正申请,但表现差,不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9. 外来务工党员不转正式组织关系吗?

郑老师:

我是一名由安徽来沪务工的党员,目前在一家企业从事运输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我想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由原籍转到该企业党组织。但当我正式向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时,这位负责人却说:“外来务工党员不转正式组织关系,只要开写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即可。”请问:党内有这样的规定吗?

黄世红

黄世红同志:

关于外出务工党员的组织关系怎么转移的问题,中央组织部2004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作了如下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编者注);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到你目前所在企业党组织。你所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所谓“外来务工党员不转正式组织关系”是没有依据的;要你开具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也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为此,你可依据上述规定,再次向你所在企业党组织提出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由原籍转过来。如你所在企业党组织仍不同意,你可以向你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会及时查处。

80

. 大学生党员外出实习期间要不要开具党员证明信?

郑老师:

我是一名大学生党员,本学期主要任务是在一家公司实习。来到这家公司后,公司党组织要我回校开具党员证明信。但当我回到学校要求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时,有关人员却不肯开,说是“大学生党员外出实习不需要开具党员证明信”。请问:我该怎么办?大学生党员外出实习究竟要不要开具党员证明信?

王雅芳

王雅芳同志:

回答你所提出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中央组织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提出:“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这家公司实习的时间如在6个月以内,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以便于你在实习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这对你完成实习任务是有利的。如你在这家公司实习的时间只有3个月或3个月以内,一般不需要证明党员身份,可不开具党员证明信。

如你在这家公司实习的时间虽在6个月以内,但你在实习期间返校方便,能按时回校参加组织生活,也可不开具党员证明信,但应向实习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取得实习单位党组织的理解和支持。

81.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要办什么手续?

郑老师:

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方面,我们对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需要办什么手续不大清楚。对此,我们查阅了有关文件和资料,均未找到答案。特来信请教,望郑老师给予指导。

诸文亮

诸文亮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党员外出工作、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一般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或单位党组织。至于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返回原所在地或单位时,要办什么手续,中央组织部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党组织对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返回原所在地或单位时,在其党员证明信上注明返回日期,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由本人带回交给原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短期外出党员的管理。此做法可供你们参考。

82.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能否加盖“组织人事部”公章?

郑老师:

我公司为精简办事机构,最近将党委组织科与公司人事科合并为组织人事部。合并后,我们碰到一个问题觉得吃不准,即: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能否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加盖“组织人事部”公章?望郑老师给予答复。

袁利平

袁利平同志:

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党委组织部门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按规定在介绍信上加盖党委组织部门的公章。至于你公司为精简办事机构,将党委组织科与职能相近的公司人事科合并为组织人事部,这是实行对内一个机构、一套班子,对外两块牌子、双重职能。合并后的组织人事部,虽然完成党委交给的包括组织工作在内的各项任务,但在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不能加盖“组织人事部”的公章,而仍应加盖党委组织科公章,或者加盖公司党委公章。

83.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介绍信写明所去单位变换怎么处理?

郑老师:

最近,我们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发现两份组织关系介绍信有问题:一份是介绍信的抬头单位写错;另一份是介绍信写明所去的单位与本人实际所去的单位不一致(本人在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变换了所去单位)。请问:对这两份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怎么处理?要否退回重开?

戚伟生

戚伟生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党组织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如碰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写错,或发生组织关系介绍信写明所去的单位与本人实际所去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接转单位党组织应对介绍信进行鉴别,并听取本人的说明,必要时应与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如确系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关人员工作疏忽所致,或由于某种原因,本人在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变换了所去单位,并有其他文件证明,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予接收,一般不要退回,但应在介绍信上注明情况。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换转时,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积压。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可使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特别是路途较远的外省市转来的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有利于党组织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84. 退休职工党员将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直放在身上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厂一位职工党员不久前办理退休手续后,党组织按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居住地党组织,而该同志却将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直放在身上,迟迟不到居住地党组织接转。党组织曾多次催促,而该同志却置若罔闻。请问,对该同志应怎么处理?

江中玮

江中玮同志:

中央组织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而你厂这位退休职工党员却将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直放在身上,迟迟不到居住地党组织接转。党组织曾多次催促,而该同志却置若罔闻。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令其限期到居住地党组织接转。经批评教育,该同志仍不到居住地党组织接转,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85. 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迟迟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怎么办?

郑老师:

我公司有位党员调到外单位已5个多月,一直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工作单位。在这期间,我们曾多次要他来公司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可他迟迟不来办理,也不参加组织生活。请问:对这样的党员怎么办?

吴珉

吴珉同志:

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这是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保证党员能够及时在新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

你反映的这位党员调至外单位后,迟迟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组织应催促他抓紧办理。经多次催促仍不办理,党组织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可考虑给予党纪处分;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86.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长期未向党组织报告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校一位学生党员,于2012年7月毕业后,由于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学校党组织便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但该同志当时却未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居住地党组织。后来在一次搬家中,该同志又不慎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且一直未向党组织报告。直到今年1月,该同志被一家企业聘用后,才向学校党组织报告并要求补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此,该同志已超过一年半未过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请问,我校党组织能否为其补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不能,其党籍怎么处理?

胡金敏

胡金敏同志: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规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然而,你反映的这位党员,自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既未及时交给居住地党组织,介绍信丢失后又长期未向党组织报告,并且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未过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很显然,该党员的行为已构成自行脱党,你校党组织不能为其补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而应由其原所在支部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如系预备党员,则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87. 对违规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何处理?

郑老师:

我校去年2月招聘的一位老师,从未说自己是党员,但最近却突然交给党组织一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初步了解,该老师于2012年4月在上海某师范大学入党,同年7月毕业时,因其是原籍(浙江)委托培养生,学校党组织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一并转至其原籍。而该老师却擅自滞留在上海。最近,该老师萌发了回归党组织的愿望,故通过原籍有关人员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我校。至此,该老师已两年多未过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预备期满也未提出转正申请。请问:该老师的党员组织关系能否接收?其预备党员资格能否承认?

何建国

何建国同志:

你反映的这位老师作为原籍委托培养生,从师范大学毕业后,应当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回原籍工作。然而,该老师却擅自滞留在上海,而且在两年多时间里未过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预备期满也未提出转正申请。上述情况如属实,这是党的组织观念淡薄、党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其原籍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作为自行脱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然而,其原籍党组织不仅没有这样处理,反而为其办理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党组织”的规定,你校党组织对其原籍党组织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可不予接收,并予以退回,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承认。如本人仍想加入党组织,应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