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命运:反腐攻坚战
字体: 16 + -

第五篇 培育廉政文化,净化政治生态_以法治廉培育廉政文化土壤

以法治廉培育廉政文化土壤

林喆

林喆 1989年—2001年任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2001年调到中央党校,曾任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2015年4月23日下午,因病在二炮医院去世。主要著作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的法权哲学》《法律思维学导论》等。

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渗透着现代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廉政文化对促进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廉政建设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廉政是指国家政务活动洁净,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行为规范端正,没有被污染的政治状况。廉政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包括两个环节:一是防范腐败,二是揭露、追查和惩治腐败。廉政建设贯穿于反腐败的始终,无论是在腐败行为出现之前的防范教育中,还是在腐败行为暴露之后“亡羊补牢”的措施中,都存在着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塑造国家机关活动及其公职人员公务行为清廉的制度建设。汉字“廉”意为堂屋的侧边,古书《仪礼·乡饮酒里》中有:“设席于堂廉东上。”引申为品行方正。廉洁即为不贪。《楚辞·招魂》中有:“朕清以廉洁兮。”王逸注:“不受曰廉,不污曰洁。”

廉政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对象特定。廉政建设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些人都是具有某种身份,担任特定职务,掌握某种权力,履行特定职责的权力者。非国家公职人员不是廉政建设的对象。

2.目标单一。廉政建设以权力者为主要对象所展开的各种活动只有一个目的,这就是保证国家权力的纯洁和在轨道中的规范运作,而制约权力是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

3.内容多样。目标的确立,使培育公职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以及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和严密且无懈可击的监督制度,成为促成廉政目标实现的制度建设的两大内容,而由此展开的一系列举措使廉政建设的内容变得极为丰富。

4.依法进行。廉政建设是反腐败的重要方面,它不是一种民众自发的、由下而上的群众运动,而主要是一种由执政党和政府领导、开展的活动;它与政党建设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其规模的大小受到特定时期国内政治制度和经济建设,以及该国文化传统状况,社会管理者和民众的理念、心理承受力的制约。该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的现状,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状况,决定着这一时期廉政建设的内容和发展规模。

5.功效渐进。近代社会以来,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廉政建设一般不以运动式、尤其是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展开,虽然也出现过在一段时期内各种廉政举措同时出台,以至使众多贪官污吏纷纷落马的“廉政风暴”的情况,但是廉政建设大都渗透在日常的制度建设中。廉政建设要求出台的各种制度或举措具有可操作性,以达其实效,强调这些措施不仅应当在惩治腐败时便于操作,而且在权力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能够起到防范、警示或发现问题的作用。可以说,这是一种主动建构、自觉遵守和敏锐发现问题,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的制度建设。在社会发展中廉政建设总是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

二、当代中国反腐败或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

廉政建设的中心工作是权力制约。权力腐败给社会造成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失是巨大的,这不仅仅反映在它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由此带来的精神损耗上,还表现在反腐败所投入的巨大的成本上。

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每一个阶段。腐败并非特定时期或特定的社会制度所独有的现象,凡权力存在之处,都存在着权力腐败的可能,尽管人们不可能彻底根除腐败,但是可以遏制腐败。寻求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的途径是现代社会宪政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代中国来讲,除了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加快民主的进程,加大预防、惩治腐败的法制力度,完善廉政立法体制之外,别无其他更好的途径。

腐败特指权力职能的蜕变。从法哲学的角度上看,凡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都可以视为权力腐败。权力腐败的基本特征有四:(1)它主要与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联系;(2)权力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商品;(3)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4)其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权力本身所具有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决定了权力一旦不受制约,它便必然走向腐败。

这样,制约权力便成为反腐败或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

三、廉政文化建设与权力制约

细加分类,在中外历史上曾出现过四种反腐败的基本模式:重法制廉、清廉为政、高薪养廉和以法促廉。各种模式就其理论基石、重点、措施、成本及效果而言各有不同,并具有各自的局限性。

廉政文化建设在本质上是一种以法治廉模式。它是以社会控制论为立论基础,强调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欲图以法律及其制度为主要手段,对权力的整个运作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建立起多层面、多阶段、多环节的权力监督网络和防止腐败的内在机制。尽管在社会生活中法的控制作用是有限的,但是与其他模式相比较,以法促廉的模式在反腐倡廉措施的有效性上则显得更为突出。

权力内在的易于异化的倾向,决定了权力的制约必须贯穿于权力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权力的设定、操作和监督。这里,法律及其制度在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是现代社会反腐败或廉政建设的主要手段。现在更为重要的不是还要制定多少监督制度,而是应对这些年的用人制度真正地进行深刻的反思,提高诸如社保基金之类财产管理的透明度,并使日常的监督制度真正的运作起来。

四、培育共产党人特有的群体思维模式和廉政文化土壤

中国共产党人群体思维模式的形成以共产主义的实现为其价值目标,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核心内容,以实事求是为其思维方式。

历史上象征着其传统的“四大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所展现的内涵——坚定信念,实事求是,敢创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不畏艰险,不怕牺牲,独立自主,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坚定不移,百折不挠,官兵一致,同甘共苦;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探索进取,敢于斗争,勇于创造,谦虚谨慎,廉洁自律,艰苦朴素,扎根人民,团结奋斗等——是其思维模式形成的显著标志。该思维模式的建构与产生这些特有的作风、习惯和传统的特定文化土壤的形成几乎是同步的。它们既是这一特定时期每个优秀共产党员精神的提炼,一经形成又使得置身于其中的个体思维不可避免地带有它们的印记。正是当年革命领袖和他们率领的红军将士,以及根据地人民的崇高品质、特殊品格和精神风貌,形成了共产党人群体特有的思维模式,是井冈山、长征、延安、西柏坡特有的文化土壤,培育出中华民族的一代精英,使其每一个成员都带有了这种精神特征。这样的群体思维模式和文化土壤是我们现在所需要的。

个体是多样的,群体是诸个体按某种特征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群体思维模式是指群体认识过程中特定的稳态格局和秩序,它以内部成员的认识能力、思维形式、思维方法、思维规律、语言操作程序和技巧为存在前提,但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群体组织在特定的时空中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手段,对诸个体成员思维模式进行提炼的结果。

群体思维模式与个体思维模式的影响是互相的:一方面群体思维模式是在群体成员个体思维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对于个体思维模式来讲,群体思维模式是先在的,从他进入这个群体之日起,他就处于它的包围之中,其思维模式的形成的过程始终受到群体思维模式的影响。

群体思维模式的建构至少须满足三个条件:群体组织结构的相对稳定;进行共同活动的大部分成员或主要成员彼此之间在思维格局上,比该群体外的其他个体有着更多的相通性;有特定的物质性载体。

群体思维模式的建构主要有两种途径:自然演变或人为设置。政党组织思维模式的建构更多地采用一种强制性手段,通过人为促进的方式进行。由于成员较为分散,试图统一各成员的认识较为困难,这样当组织从少数领袖的思维模式出发,依据政党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文化生活中的角色、地位、任务和目标,预先地提出一系列需要其内部成员遵守的规范,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时,它只能以强制的手段将它们贯彻下去,通过人们反复实践并修改它们,经过长期的熏陶灌输,监督和奖惩,使之渗透到个体成员的认识格局中,最终在群体内部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特定的认识格局。这是长期的和潜移默化的过程。

群体思维模式的存在具有显著的标志:一是特定符号的象征意义,它们所传递的信息在该群体内部的任何一个成员那里都会产生同样的意义;二是特定的作风、风俗、习惯、传统。群体以物质和精神的方式树立整体在个体成员中的尊严和价值,如:赋予、承认、保障或剥夺个体的种种权利,奖励个体杰出的行为,或惩罚个体的离轨行为,以培养成员对组织特有的依赖感、畏惧感、安全感……这样,群体才可能通过给予、灌输、暗示、强制等多种途径,以特定的行为规范将各个成员的认识活动联系起来,促使他们顺应群体目标的指向。当群体的行为规范为诸多个体思维内化时,一种特有的作风、习惯、传统便在群体内形成,它们反映出群体思维格局的秩序化。

五、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正在发生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形式的急剧变化及干部队伍在权力、地位、利益方面的变化,一些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实用主义态度滋长。建国后,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确立了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观念。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中,强调个人对于集体和国家的服从。这一主导观念形态在一段时期内曾经相当有效地维持住了原体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各阶层良好的精神面貌,使新中国得以渡过建国初最艰难的日子,承受住冷战时期西方国家施加的重压,初步奠定了我国现代工业、农业和科学技术的基础。改革开放中,尤其是市场经济确立后,一些干部的“务实”意识增强,并很快地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他们不再以理想化和教条化的说教来启发和宣传民众,也不再受空洞的理论所支配,而更为注重实际,任何理论或决策只要实用即可推行。这自然是一种进步,但也带来了某种负面的结果:理想的失缺导致的是本位主义和短期行为。

二是双重人格加深。我国原有主导观念形态与原体制的矛盾造成的重要负面后果之一是,在干部队伍中形成双重人格,即尽可能地在人前表现自己对党的事业或领袖无私的忠诚,竭力遮盖、掩藏个人动机,在不同的场合或私下说着截然不同的话语,尤其是在面临选拔之时“唯上”、唱高调,迎合上级的需要。现在这一“两张皮”的情形变得更为严重,一些干部整天关心的不是怎样将本职工作做好,而是揣摩领导意图,研究“为官”“升迁”之道,以迎合不同的需要。双重人格造成了干部队伍诚实信用和良知的失缺,阿谀奉承,投其所好。在一些地方说谎话、假话、大话、空话成风,且没有任何内疚或良心谴责。

三是“圈子” 意识严重。长期以来干部任用上的任命制和委派制,与伦理社会重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特点的融合,滋生了干部队伍内部亚群体的存在。或多或少的“山头”“派系”等“圈子”现象的存在,早已成为公开秘密。与某个“圈子”的亲疏成为一个干部能否得到使用或升迁的关键。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曾对“山头主义”“宗派主义”之类的小团体主义作过严厉的批评,邓小平在揭示原体制弊病时也曾指出这类“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现象的恶果。但是这些年来干部用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干部队伍中裙带关系、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的做法及“圈子”意识有增无减。这也是“带病提拔”“群蛀”、上级为下级

提拔或牟利“保驾护航”现象频频出现,以及“平庸者上”选拔机制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唯利倾向加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于物质利益的强调,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行,使绝大多数干部的利益意识大大增强。过去那种只讲精神不讲物质、只讲政治不讲经济、只讲“意义”不讲利益的做法被否定,换来的是广大干部对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和个人实际利益的获得和增长的关注。利益在驱使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成为一些干部行为选择的唯一取向,“创政绩”成为在任时的主要热点。结果凡是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就承揽、促成和推进,凡是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就推诿、拖延和阻碍。

五是补偿冲动强烈。干部的工资多年来并无实质增长,与借改革开放而迅速暴富的各类经济人员的收入无法比拟,对于一些干部来讲,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一些费用,“雁过拔毛”,便成为一种下意识的“自我补偿”行为,尤其是面对那些靠政策优惠、政策漏洞发财致富的服务对象时更是如此。

六、廉政文化应渗透现代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

廉政文化是指保证国家政务活动洁净,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行为规范端正,不被污染的政治状态的式样系统。我认为建设廉政文化的理由在于:首先,建设廉政文化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其次,廉政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在我国的提出,将社会主义的廉政建设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层面,使以法的方式对执政党进入公权力活动的途径、参与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程序和限度进行规范,也即从宪法、法律层面上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规范,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违宪审查,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成为必要。廉政文化建设为法治政府的建成提供了必要的文化土壤。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廉政建设的实质是依法行政,最终目标是实现权力的廉洁规范运作,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法治国”目标的第一步。而无论是建成法治政府,还是实现“法治国”,廉政和廉政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和动力。最后,廉政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文化概念通常是指人类通过创造性的活动获得并沉淀于特定民族中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情感、信仰、习俗等行为方式和规范模式,以及观念、心态等有机统一的生存式样系统。“先进文化”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它体现的是一个民族积极向上的精神,是一种渗透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现代文化。先进文化渗透着现代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体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这些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文化土壤就是以它为主导的文化模式,而培育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是近年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反腐倡廉的长期任务,也是一项基础工程。反腐倡廉的举措并非只是执政党内部之事,它与社会的综合治理联系在一起。

第一,重视教育。注重道德教化,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为反腐防腐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除以重典治腐、清廉为政、倡俭助廉、增俸养廉外,最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注重道德教化。历朝历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明君贤相、清官廉吏,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大都强调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造成廉洁的社会风气,养成清廉为政的品德。

封建统治者反腐倡廉注重道德教化的思想和主张的积极运作结果,对于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进行政权建设,以及维持相对稳定的政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犯罪现象的蔓延,同时也相对缓解了阶级矛盾和阶级对抗。其中一些思想和主张逐渐发展成为规范社会成员特别是官吏的行为准则,及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处于现代社会的人们仍然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教育的意义在于塑造健康的人格、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职业道德。为预防国家公职人员搞腐败犯罪,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这类教育又包括方方面面,如:政治思想教育,党纪党风和勤政廉政教育,继承和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等党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创业精神,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审美教育。还必须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表率意识、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公正意识、廉政意识。

就教育的方法而言,可以运用多种形式进行。

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超前性、形象性、层次性、目的性;在教育次数上要突出反复性和连续性。

第二,法制是保证。应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靠法制手段来解决腐败犯罪问题。这里所说的法制,是指多层次、多功能的法律及其制度,以及由之实施而逐步建立的廉政法律秩序和环境。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就必须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证。大力推进廉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运行同步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各行各业的业务管理制度,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既是新形势下整体有序推进反腐败犯罪斗争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型期对腐败犯罪现象实行标本兼治的必然趋势。特别是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更为迫切。

第三,监督是关键。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各种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在各国反腐败犯罪斗争中均被纳入重要的位置,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具有很高权威的专门监督机构,如我国香港的廉政公署,在香港的政治和司法系统中,特别引人注目,它因对腐败犯罪的监督强硬有力而在防贪、肃贪、惩贪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这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邓小平认为,滥用权力、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失控。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离不开监督。实践证明,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的惩治腐败犯罪斗争形式,是切实有效的形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