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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明德篇_任继愈:中国传统道德的继承问题

任继愈:中国传统道德的继承问题

任继愈(1916—2009),字又之,山东平原人,著名哲学家、佛学家、历史学家,曾任国家图书馆馆长、名誉馆长,师从汤用彤、贺麟。他致力于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佛教史和中国哲学史,著有《汉唐佛教思想论集》、《中国哲学史论》、《任继愈学术文化随笔》、《老子全译》、《老子绎读》等,另主编有《中国哲学史简编》、《中国哲学史》、《中国佛教史》、《宗教词典》、《中国哲学发展史》等。

以道德教育人民,社会才能更健康地往前发展。

道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产生的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靠了群体的力量,单凭一个孤立的个体,在严酷的自然条件下,无法战胜外来的各种侵害。在群体生活中,自然形成了社会习俗,为了种族的繁衍,为了群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许多规定和禁忌。习惯性地约定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比如婚姻问题,族内杂交是当初的群婚习俗,不存在道德问题。在群婚条件下,人们逐渐发现,长期近亲繁殖对种群不利,这才有了部落内部不许婚配的禁忌。近亲不婚也还不是出于道德问题的考虑。后来,随着社会进步,才有了近亲不婚的理论,就是古人所谓“礼”。“礼”对已发生的事实,在理论上做出了近亲不婚的解释。社会发展总是行为在先,理论在后,形成系统的理论更晚一些。

人类在地球上占主要地位,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人类善于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人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主要的关系是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个人与群体的协调关系就是“道德”的范围。处理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总原则,是使个体的生存发展适应群体的生存发展,而不是相反。因为削弱了群体,个体也无法发展,甚至无法存在。所以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能只为个人打算,而要对整个社会群体有所奉献。旧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都企图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不同的理论有不同说法,但归根到底都是关于个人与群体关系的学问。古人称为“义利之辨”。“义”一般指符合群体利益的思想言行,“利”一般指符合个人利益的思想言行。摆正义和利的关系,即符合道德规范。人们根据自觉的判断,采取行动,有选择的自由。但一定的社会中存在的道德规范,不能自由选择,只能遵循。只有自觉地全面、深刻认识这种关系,道德才能逐步趋于完善;以道德教育人民,社会才能更健康地往前发展。

今天,道德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主要的原因就是今天的中国面临着一个改革开放的时代。历史上,每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变革时期,道德都是先受冲击的一个领域。社会变革之后,人际关系发生变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人类交往日益复杂和频繁。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一家一户间极少交往。后来商品经济发展以后,出现了新的道德问题。例如中国传统的“孝”的观念,就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有直接的关系。一个家庭的主要男劳动力维持着整个家庭的生活,养老育儿,他拥有生产权和财产分配权。经济关系决定了非有家长制不可。“孝”的观念在中国如此之深,就是由于小农经济社会维持的时间相当长。直到鸦片战争时还是这个格局。当小农经济的社会发生变化,就相应地出现了新的道德问题。随着社会交往不断扩大,社会分工不断发展,个人自食其力,原有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自然就会有所疏远。现代社会“孝”的观念的淡薄,同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变革有关系。养育老人和抚育幼小,过去完全由家庭承担,今天有一部分责任转移到由社会保险承担。社会变革只能是向前发展,不会倒退回去,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现在人心变坏了”。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因为有不同的社会需要,也就会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中国封建社会关于君臣、父子、夫妻关系的传统道德规范“三纲”,对于维持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是必需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生产,是有一定历史进步作用的。但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原有的封建主义道德规范就会成为社会进步的阻力。“**”的教训,就是以小农经济中的家长制代替社会主义的民主制。社会主义时期,应该有社会主义新的道德规范。

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道德观念必须与法制观念相配合,共同推动社会发展,这样也有助于道德自身的发展。道德观念与法制观念在总的精神上是一致的,都是强调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和谐,要求个人维护群体的整体利益,接受群体观念的约束。真正的法律是符合道德精神的。道德是内在的,它的标准是要求人们自觉地对集体有所奉献。法律是外在的硬性规定,它强制性地要求个体不得危害群体的利益,否则就要加以处罚和限制。既然是强制性的,即使有人不懂法,一旦触犯了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道德因为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内在要求,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对违反规范的人,道德多采取宽容教化的态度。这是道德与

法律的区别所在。道德观念与法制观念是相辅相成的,过去中国封建社会也把“礼”与“法”两者并提。只有法律,不讲道德,人完全是被动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就会无所适从;道德如果没有法律的辅助作用,也不能够有效地推广,为多数人所接受,也会造成讲理的人吃亏,不讲理的人占便宜的情况。道徳与法律就像双轮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我们提倡社会主义新道德的同时,也要大力倡导加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普及法制教育,提髙人民知法、守法的水平。

要有效地普遍提髙道德水准和国民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讲在于文化教育的普及。教育是立国之本,教育水平上不去,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科技要靠教育,经济要靠教育,道德、法制观念的普及也要靠教育。愚昧的民族谈不上有什么道德问题。现在世界上有些原始民族的语言中,有大小、长短、好坏等名词,但没有仁义、道德等名词,没有这种词就是没有这种观念。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精神,要看他是否有道德观念并且自觉地遵守,否则即使做了,其道德价值也不大。原始的绝对的“纯朴”不属于道德范畴,价值有限。过去有人向往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上古三代,事实上是不现实的。在当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当发展的社会中,我们应该普及教育,在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反复进行道德教育,自幼灌输道德观念,养成一种自觉的道德习惯,而不是靠强迫。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都是道德教育中很重要的内容。这些都要靠文化教育来提高认识水平,要靠平时长时间的培养、训练,不是一蹴而就的。

中国是世界上几个文明古国之一,她拥有历史悠久的辉煌灿烂的古代文化传统。这笔极其宝贵的文化遗产,内容是很丰富的。儒、佛、道三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以前人们看到《论语》为历代儒生诵习,便以为儒家孔子影响中国文化几千年。中华文明固然多得力于孔子,但光讲孔子是不够的。比如,在讲到人类群体生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时,孔子讲得少,老、庄反倒讲得多些。他们认为,人类取之自然应该有个尺度,掠夺性地征服自然不行,既要发展自己,又不能损害自然。再如舍生取义、吃苦耐劳等道德,墨子讲得比较多,老、庄讲得少。这些都是我们宝贵的文化财富,是中国传统文化、道德的精华,应该努力吸取,同时要抛弃其中封建性的糟粕。

(《竹影集——任继愈自选集》,新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