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_二、党的地方组织的地位、职权
二、党的地方组织的地位、职权
(一)党的地方组织的地位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在党的组织系统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处于党的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它既保证创造性地执行中央政策及上级指示、决策,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又为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指明方向和提出要求,并对它们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党中央的政治意图要真正地落到实处,党的地方组织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得力,就能使党的整个系统合理、有效地运转起来。同时,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一般来说又要通过它收集和归纳然后向中央反映。如果地方组织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那就会出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中梗阻”,增大中央政策效应的滞后性。
党的地方各级党组织独立负责地对地方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使地方的发展有明确的方向。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突发性重大事件,能够及时予以处理。党的地方组织保证本地区的安定与发展,从而可以确保全国的安定与发展,使党的整个战略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二)党的地方组织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是一个地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该地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因而,必须维护其权威,尊重其权力。要做到这一点,其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党员代表产生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一个普通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或不选举的权利,以及被选举的权利,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而这种民主又是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历史经验表明,任何时期,由领导指定或其他不正当办法产生的党员代表,都会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损害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其二,要定期举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出的委员会的任期也要相应的改变。党员的许多权利如知情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决策权等都是通过党的代表大会来体现的,因此,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尊重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的极其重要的途径,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办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在同级党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党的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是: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新的常
务委员会产生。常委会的职责是: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按照干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本地方广大党员干部的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章中,关于“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符合党的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对委员会负责、接受委员会监督的原则。今后要科学界定地方党的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权限,完善两个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为了保证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成员的政治素质,党章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作了具体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党的地区委员会或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的性质、职权作了规定。指出,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的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的领导成员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任命的,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