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化媒体的公民政治参与
字体: 16 + -

三、社会化媒体公民参与效能要求与现实数字鸿沟的冲突

三、社会化媒体公民参与效能要求与现实数字鸿沟的冲突

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往往取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和本身的知识文化背景。当前,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了一种普世价值,也是我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网络权利是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反映,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强调了的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权利表达:社会化媒体公民政治参与的本质要求

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公众作为社会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所谓表达权(the right to communicate),其本质上是公民追求意见表达自由的一种诉求,诸如表达言论权、表达意见权、表达诉求权以及传播权等。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由于社会化媒体平台的平等性、低成本性、个性化等特点,使公民在其中的表达活动非常活跃,激发了其表达欲望。而充分的表达自由,不仅有利于释放社会的不满情绪、消除不稳定因素,而且有利于激励公民政治参与。

而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内涵。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而社会化媒体平台上的知情权主要指用户了解、利用、复制在网络上公开的、不涉及其他个人、法人的隐私的权利。信息是人们进行决策判断的首要条件,而知情权能够保证公众对信息的充分掌握,社会化媒体的公开、透明特性,使得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这对社会化媒体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有重要影响。

参与权(the right to partication)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传播途径和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而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围观即参与、转发即表态,公众的参与权得到更广泛的维护。其参与途径包括微博浏览、关注、转发、发布、评论、互动、甚至引起线下活动;论坛发帖、回帖、顶贴;人人网口口相传、发布、转发等形式。参与权会使公民增强公民意识,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监督权则是由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等诸多其他权利交叉组合而成的复合性权利。社会化

媒体环境下的监督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害和监督国家权力不被滥用,它是上述三项权利有序进行的保证。监督意在“监”和“督”,社会化媒体下“围观政治”能够将各种权利滥用现象第一时间曝光,同时能够督促传统媒体和政府机构的及时跟进,在“玻璃房”的罩子作用下,来达成权利监督。

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发展,网民的数量迅速增长,政府信息的公开化程度逐渐加深,这使得普通公民拥有了更多接触和了解政治的机会,政治管理已不再是少数精英们的特权,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自己对于政治问题的见解,并获得志同道合者的认可。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监督者能够摆脱现实生活中权力和金钱关系的影响,更为平等地发表意见。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公民可以突破现实社会中与政府机关垂直管理的权力模式,成为更为平等的知情者、表达者、参与者和监督者。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无须顾虑身份关系而进行自由的交流沟通,由此每个公民都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

(二)数字鸿沟:社会化媒体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实状况

“数字鸿沟”又称为信息鸿沟,即“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指的是一个在那些拥有信息时代的工具的人以及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存在的鸿沟,体现了当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存在的差距现象,这种差距,既存在于信息技术的开发领域,也存在于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特别是由网络技术产生的差距。数字鸿沟现象存在于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产业与产业、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成为在信息时代突显出来的社会问题。”

这种数字鸿沟首先是由经济因素导致的。

我国信息化快速提高的过程中,继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后,数字鸿沟可谓是“第四大差别”。当前我国数字鸿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之间的差别,互联网的发展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地区经济越发达,其网络技术越发达,普及率也就越高,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网络已基本全面普及,而西部地区有的地方网络还是一种奢侈的梦想。二是城乡之间的差别。近些年来,我国的网络用户可谓剧增,但是其中网络普及和应用增长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仍有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民被排斥在信息化之外成为网络革命中的数字贫困人口和信息化时代的边缘化人群。

最有价值的政治参与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社会化媒体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信息不通畅带来的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不被知晓的问题。首先是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网络覆盖率的极速增长;其次是移动终端的出现,使得公民的利益诉求被即时传播,甚至出

现“有诉求就制造影响”的效果。但是,技术只能提供支撑,技术创造了政治最大化参与的可能性,不是必然性,必然性的实现还需要参与者的媒介使用素质。社会化媒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地区等自然区隔造成的“接入沟”问题;同时又带来了“狂欢民主”下的“使用沟”问题。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用户无代价的生产内容、消费内容的运作模式,使得信息呈几何级数增长,这对参与者获取、辨别、加工、处理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不是技术所能解决的,得真正靠参与者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来解决。而这又牵涉到了由经济因素引起的“知沟”。当然“接入沟”的“愈合”在一定程度上会填补“使用沟”,但是“使用沟”的“愈合”则需要整个经济体系或者知识体系的总体推进。所以,一定程度上来说,“使用沟”比“接入沟”更具有挑战性。

(三)权利表达与数字鸿沟之间的冲突

尽管公民通过社会化媒体进行政治参与的应然状态是公平、自由和民主的,但是实然状态却是由于数字鸿沟的加深,公民之间的参与权利也同样出现了分化和不平等,进而导致表达民意理想与数字鸿沟现实之间产生明显冲突。加拿大学者克洛德·盖尔曾警告说,信息社会可能会产生新的等级分化,形成两个等级:“拥有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人所构成的‘信息富人’阶层,以及因没有条件购买硬件设备和利用网络的人所构成的‘信息穷人’阶层。获取信息能力的两极分化会造成政治参与的不平等。‘信息富人’掌握和控制着大量信息,可以有效地参与和影响政治;而‘信息穷人’则会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处于政治的边缘。”

数字鸿沟冲击着公民的网络权利,也威胁着社会化媒体环境中的公民政治参与,导致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平衡。

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数字鸿沟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还深入文化层面。这个文化层面主要指的是媒介素养,即参与者的媒介素养问题。社会化媒体的用户创造内容、无代价参与以及虚拟性带来的群体感染效应,极易造成“无知”状态下的站队现象、急于发声、群体谩骂等非理性行为。当然,这一定程度上与知识水平的关系不太大,而与自我约束、道德约束、良心底线等有关,但是知识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参与者是否会将“道德”拿出来进行自我约束。

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是人人都有发言权,但不是无状态下的发言,而是以一种“网络素质”为基础来进行道德支撑的表达权利状态。一般网络平台下的表达民意与数字鸿沟的冲突表现在“接入沟”方面,这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来解决。而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表达民意与数字鸿沟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为“使用沟”方面,这更需要参与者能够加强自身的网络素养,同时以道德和良心为底线来指导参与行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