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制度文明:从主体性到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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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创新与发展_个人与社会群体的矛盾关系及其解决方式

个人与社会群体的矛盾关系及其解决方式

王洪波

现实的中国社会,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思维方式等方面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社会正处于制度转型和结构变迁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传统与现代、个人与社会群体这两种深刻的矛盾关系。传统社会是社会群体价值观本位,现代社会则是个人价值观的凸现。因而,传统与现代这一矛盾关系范畴的核心指向也是个人与社会群体的关系问题。这样,个人与社会群体的关系问题就是本文的聚焦核心,也是理论上亟待阐释、现实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社会转型中两种深刻的矛盾关系

所谓“转型”,即事物的“型”发生转变或转化,从一种“型式”或状态向另一种转化和过渡。对“中国社会转型”这一概念,我们沿用学界广为接受和使用的二分法思维方式(“二分法”的缺点在于简单、笼统,其优点在于对社会的分型包容性极大)对其界定,也即以“传统”与“现代”分别对应于转型前后的社会“型式”或状态。因此,所谓“中国社会转型”,意指中国社会已在或正在从“传统”的依附型、自然型和保守型的存在状态向“现代”的独立型、自觉型和开放型的存在状态转化和过渡。这里的“传统”一词多与落后的、封闭的、保守的、僵化的、不自由的、静止的、受限制的等观念相联系;而“现代”一词则多与先进的、开放的、活泼的、自由的、流动的、发达的等观念相联系。对社会状态进行“传统”与“现代”的区别与划分只具有工具性的意义,实际的情况当然要复杂得多。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是辩证统一的,离开传统就没有现代;同样,离开现代也就无所谓传统。因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诸多要素可能互存于对方的社会状态之中。因而它们的区别只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的意义。然而,可以确定的是,中国社会已在或正在发生社会转型,而且是一种加速期的社会转型 ,这是一个实然的社会事实。在这一阶段,社会的新旧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着剧烈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同时也呈现出某种协调、重构和融合的趋势。

我们对于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关系所作的是历时性维度下的宏观考察,而对于个人与社会群体的矛盾关系所作的则是共时性维度下的微观探究。

首先,与前市场经济形态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形态已经建立并日趋完善,这为个人和社会群体关系的良性发展开辟了广宽的现实空间。在前市场经济形态下,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社会群体具有优先于个人的社会地位,个人发展必然以其为发展的起点、空间和限度。而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一方面,面对市场的普遍**往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同时,市场经济所培育起的竞争机制也极大地激发了个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这样就把个人从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社会群体中解放出来。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个人逐渐意识到,不只是家庭、宗族和单位等小社会群体,而且是“我”能作为主体部分地决定自己的利益、发展甚至命运。这样,增加了市场这一中介,个人与社会群体间具有普遍性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就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其次,与传统社会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相比,当代中国已建立并日趋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了较充分的政治前提和保障。中国社会曾存在极其漫长的高度集权政治制度的历史,这种集权政治制度以“家(家庭)——族(宗族)——君(国家、君主)”式的严密等级次序建制,结构非常稳定。在这种政治制度下,被严格的等级制枷锁所束缚、压制和摧残的个人缺少甚至没有政治发展的空间和自由。比较而言,当代中国已建立并正在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个人从政治枷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个人获得了相对宽松的政治空间,并较充分地享有日益增加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民主政治制度下,个人与社会群体(家庭、宗族和国家)间的关系已不再是被动式的无奈依附或主动式的精神逃避,而是有了在制度依托和保障下的个人与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的可能与现实。

最后,与传统社会“他主性”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不同,当代中国正在建构一种“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以儒家思想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制定了以“仁”和“礼”为理论核心的思想文化系统。“礼在外,故只讲社会群体的制裁。礼内化为仁,仁在内,故讲个体修养,但它讲的不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故儒家伦理体系中只有个体而无个性。无个性,个体对社会群体秩序便只有绝对屈从,只有浑然与其同体。因为个体屈从,社会群体就君临其上。”这种“内仁外礼”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已渗入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体的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内化为其内在的价值观念,并成为传统文化中个人的行动准则。在这种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下,个体的人只能为家、为族尽孝,为君、为国尽忠,个体的人在家、族、君、国面前只尽义务而失去自我,个体与社会群体处于一种僵化的、被动的顺从状态的“和谐一致”关系中。与上述有别,当代中国正在构建一种“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这将有助于个体从思想深处涤除传统文化中“他主性”的不平等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在文化生活实践中使个人与社会群体逐步形成自主性的、平等的文化价值取向,并在他们之间建构起正向的、良性的、平等的互动机制。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在不断重构与生成中。辩证地看,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传统与现代、个人与社会群体两种深刻的矛盾关系中和谐的、一致的方面应该是主导性的,但同时也应看到它们内部存在着诸多的非和谐的、非一致的方面。而且正因为存在着这种不和谐、不一致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才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并对这种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个人、社会群体的主体性转型及其困惑

主体是事物相互作用中能动的、主动的一方,主体性指主体在活动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客体而言的主观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特性。这种主体性以主体为载体,并潜蕴于主体自身中,而其展现自身的方式就是活动或实践。按照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及精神思维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联系或作用的双方都互为主客体,因而主体和主体性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的意义。

作为宇宙间最具自我创造、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功能的主体性存在物,现实的人是全部社会生活、世界历史的主体。人的主体性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通过历史的积淀而生成的。国内有学者从这样两个维度阐释个人主体性的生成问题。“其一,是基于对传统桎梏对人的压迫而生发出来的要求个性解放的意识,其二,是基于族群竞争而产生的以个体自强而求民族富强的意识。这两个方面的合流,就是要求变传统的臣民为独立、自由、平等之公民——也就是要求形成现代社会中的个人”。

在中国传统社会,本应具备主体资格而拥有主体性的个人基本上被家庭、宗族及国家等社会群体性的组织所束缚甚至压制。即便有极少数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强调个体的独立、自由等具有主体性的思想,但多在精神意义的层面上起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无法真正兑现,而且其理论的归宿也难以摆脱社会群体价值主导和优先的窠臼。梁漱溟这样评价说:中国文化的最大积弊是缺失个体的人。在西方社会,到处都活跃着权利和自由的观念,而在中国,则活跃着义务的观念,个人没有任何地位。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也说,中国人没有成为主体,自由无从谈起。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缺失个体、缺乏主体性可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弊病,导致的必然结果是权利、自由、民主等意识的淡化。客观地说,传统中国社会缺失的不仅是个人的主体性,也包括社会群体的主体性。

当代中国社会的个人主体性已日渐凸显。在诸多原因中,以市场为指向的经济活动无疑是主动因。经济活动的市场指向使个人的活动逐渐超出了家族、单位等社会群体的狭隘范围,市场成了个人经济活动的方向指针,这在客观上就要求自主性的个人主体在现实中孕育、生成。

正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共存的多元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及马克思主义文化等等)正处于冲突、互渗和交流的过程中。与此相应,人的个体性及其主体性必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有学者按照历史的和逻辑的顺序,把个人的主体性的发展过程归纳为三个时期、九个阶段:“第一个时期,初级期的个人主体性,包括四个阶段,即自在的主体性、自然的主体性、自知的主体性和自我的主体性阶段;第二个时期,转折期的个人主体性,是一个阶段,即自失的主体性阶段;第三个时期,高级期的个人主体性,也包括四个阶段,即自觉的主体性、自强的主体性、自为的主体性和自由的主体性阶段。后期个人主体性的演化与前期大体经历同样诸多阶段,只是在退行中演化的顺序与前期相反。”如果以这一标准来审视当代中国的个人主体性的层级和状态,可以说当今中国的个人主体性正处于交叉或转折的过程中,即正在从转折期个人主体性向高级期个人主体性过渡,或者说处于从自失的主体性向自觉的主体性过渡阶段。

所谓“自失的主体性”,指“个人进入现实的世界,当他或她未真正认识现实,还缺少现实生活的手段和能力时,现实对于他或她乃是异在的,仿佛处处与之对立的力量,物的客体性压抑着人的主体性”。也就是说,个人迷失于对象之中而忘记自己。在现实中国,个体的人早已开始以主体的身份进入社会,但是由于个人不自知或自知而无能为力,因而缺少相应的应对现实的必要能力和手段,所以巨大的“陌生化”的现实作为一种外在的必然性带给个人以巨大的压力。个体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感到处处碰壁、无能为力,就是这种“自失的主体性”的现实表现。

另一种个人主体性的阶段是“自觉的主体性”,它属于高级期的个人主体性,这一主体性阶段的个人开始真正意义的主体性的觉醒。个体的人在他人和客体以及以客体身份出现的别的主体(如金钱、权力、地位、名誉、神等等)的压制或摧残下开始觉醒和反抗,并力图重新在主客体的关系中确立自身的主体观念和地位。如果说在“自失的主体性”阶段,其结果是使个体的人处于主体性自失的、异化的状态,那么,在“自觉的主体性”阶段,其结果则是使人从自失性的苦恼中解脱出来。

可以这样认为,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相对应,个人的主体性也处于转型的过程中。“自失”与“自觉”两种主体性状态以非常复杂的方式交织在现实的个人身上,时而一者为主,时而两者并存。当然,我们绝不排除个别的个人的主体性超前或落后于这两个阶段,而且,正因为存在这种情况,才能彰显出转型社会个人主体性的差异,并能为我们描述个人主体性的总的演化过程及其规

律提供可能的线索。

社会群体的主体性也是社会群体在与其所面对的对象客体的关系中逐渐确立起来的。在人类形成之初,面对严酷的自然和环境,人们必须结成生产和生活的社会群体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应对和改造自然和社会客体的过程中展现出社会群体的主体性。由于社会群体是由诸多的个人所组成的,所以,与个人的主体性相比,其主体性复杂得多,因为把握社会群体的主体性不只需要考察社会群体内各个成员的主体性,还需要考察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组成的整体系统等问题。尽管如此,作为社会群体的主体,其最主要的特点还应该是整体性,因为它主要是以整体的方式与客体发生关联作用。

由于组成社会群体的个体之间主体性存在着差异性,所以相异社会群体的主体性也必然存在着差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群体的主体性之所以不是真实的主体性,其原因可能就在于组成社会群体的诸多成员个体都不具有或缺乏真实的主体性。真正的社会群体的主体性是这样形成和建构的:首先,这一社会群体的成员个体大多具有真实的自主性或主体性,而后这些诸多的个体主体性从互相矛盾、冲突到互补、协调,最后可能融合为社会群体的真实的主体性。其次,这一社会群体在形成自己的主体性的同时,承认与自己相异的其他社会群体类型所形成的主体性,并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社会群体间的对话和交往,以形成社会群体间的“主体间性”。这样,社会群体才可能形成真正属于自身的、真实的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并与其他社会群体在共同面对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的过程中展现出“共同主体性”的特征。

在转型期的当代中国,与个人的主体性处于转型过程相对应,社会群体的主体性也处于转型的过程中。一般而论,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形成要晚于个人的主体性,其原因除了个人的主体性形成是社会群体主体性的前提和基础外,社会群体的主体性还依靠社会群体内诸多具有主体性的成员间的“主体间性”的形成,社会群体内诸主体成员所组成的系统的整体,以及诸社会群体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主体间对话与交流等等。

主体性是内蕴于现代人的精神世界中的重要观念之一。但当我们试图把主体性运用与实现于外部世界,也就主体性与现实生活发生结合关系的时候,就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这在当代中国(个人、社会群体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可能更为突出,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就是主体性的困惑或隐忧。当然,在不同的话语语境和社会语境下,主体性的困惑是存在着差异的。在当代西方社会背景下所谈及的主体性是一般意义的主体性,相应的,其“主体性困惑”意指在西方的“现代之后”或在“未完成的现代性”中对现代性所引发的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和反省,认为主体性存在着无可逃避的困惑。而本文所考察的“主体性困惑”是指在转型中国社会下的个人与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困惑。因为当代中国社会还没有形成完整意义的现代性,所以不存在当代西方社会所论及的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性困惑。它们的内涵不尽相同,不可混淆。

与前文所论的转型社会的三个领域的变化相对应,当代中国的个人、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困惑”大致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困惑之一,在经济领域,中国社会正处于从前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这一过渡期,一方面,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个人与经济社会的进步;但同时,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必定存在诸多的制度不足和缺陷。不可避免的情况是,一些拥有权力资源者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利用这种不足和缺陷“打政策的擦边球”或“钻法律的空子”。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的主体(个人和社会群体等)只具有形式上的平等地位而非真正意义的平等,相应地,本应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的个体也部分地丧失了其主体性,这种困惑可以看作经济领域中的主体性困惑。

困惑之二,在政治领域,中国社会正处在从集权政治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过渡的历史阶段。在过渡期内,政治权力结构必然会发生一定程度上的裂变和重组,所以权力和利益关系会异常突出。而且,由于转型社会所需的有效的、健全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造成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权力寻租”等社会腐败现象,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在这种情况下,本应是主体的现实的个人和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对诸多事情感到无能为力,并会常常生发出无奈的情绪,为此产生的困惑即是政治领域中的主体性困惑。

困惑之三,在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过渡。这里的“现代文化”主要包括这样一些文化因子: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马克思主义文化、其他世界性文化,等等。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上述文化诸因子处于既相互冲突又相互渗透的矛盾关系之中,因而中国“现代文化”是一种待完成的文化样态。在当代中国,到底如何或者以何种方式建构新型的现代文化,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因而,现实的个人与社会群体正处于多元文化交织、混杂的文化之网中。现实的个人与社会群体被多种文化样态包围、冲击和浸染,很难自我选择、自我界定,也就很难形成具有某种普适性或公共性的文化认同。因而,个人与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必然难以真正得以建立,并必然产生现实的文化选择或文化认同困惑。这种现实困惑即是思想文化领域的主体性困惑。

三、个人与社会群体间互动模式建构的可能路径

在西方社会,多数思想家都是先假定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对立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然后试图以个人本位或社会群体本位的实体性思维方式来处理。与此不同,中国社会的思想家们则多是把个人和社会群体间的统一或一致关系看作主导性的关系,然后以社会群体本位的思维方式来阐释它们间的统一或一致性。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与西方有一个根本点,西方认为个人与社会为两对立之本体,而在中国则以家族为社会生活的中心,消纳了这两方面对立的形势。”在当代中国,学者们则主要是从这样一些思路和视角来阐释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辩证关系:保持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张力关系;在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增加实践、市民社会等中介;个人与社会群体间辩证追问的关系思维,等等。这些论述对我们探究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关系富有启发性和建设性,但过于简单、笼统和模糊。所以,有必要具体深入到理论和现实中,寻找更切近的个人与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模式建构的可能路径。

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一方面,社会的转型或转型完成、各种制度和观念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形成良性互动的个人与社会群体关系;另一方面,个人和社会群体关系的良性互动、建构和生成,也将加速社会的转型及制度和观念的变革和完善。这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对此,我们不一一论及,而是把理论的聚焦点放在如何建构个人与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模式的问题,即为了建构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良性互动模式,我们“应如何”的问题。

直面社会转型的现实,围绕个人与社会群体关系,需着力研究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中介问题,个人、社会群体主体性培育与生成问题,文化选择和制度创新问题。对这几方面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解答,将有助于找到建构个人与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可能途径。

(一)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中介

从词义本身来看,“中介”意指中间人或媒介,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中介是客观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环节。“双方发生关系是中介的核心要素,而中介组织是使双方发生某种关系的组织”,即具有居间性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后来又引申出“居中介绍”的意义,认为“中介”具有连接事物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表现为转化或发展的中间环节。恩格斯说:“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列宁指出:“一切vermittelt=都经过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过渡而联系的。”“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从概念的内涵就可以看出,中介在认识事物、现象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结和相互转化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在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加上“中介”,就形成了个人、中介和社会群体这样的三维构架。一般而言,这一三维构架较“个人—社会群体”式的两维结构更具稳定性。但进一步考察,会发现这一三维构架的稳定性可能还取决于这样几层内部的联结关系:个人和社会群体间的联结;个人和中介间的联结;社会群体和中介间的联结;个人间的联结、中介内的联结、社会群体内的联结;整个大系统内的要素、层级间的线性和非线性的联结等等。当然,这里的“中介”既可以是单一的事物或现象,也可能是一个具有内在层级关系的复杂系统。

作为桥梁和纽带的中介或中介系统,与个人、社会群体两端直接相连。一方面,可以依靠中介或中介系统把个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等集中起来,并经由中介而形成更高级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传递给社会群体;另一方面,社会群体的价值和利益一经形成,必然就具有某种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经由中介和中介系统的分解和转化,再传递给个人,应该更符合个人的意志、愿望和要求。这就形成了经由中介或中介系统而进行的“由个人到社会群体”的正向运行机制和“由社会群体到个人”的逆向反馈机制的双向流动。

在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中介和中介系统,大致包括家庭、邻里、社区、社团(现实的或虚拟的)、阶级、民族、社会、国家等等。这些中介和中介系统只有规模的区别,没有等级的区别。由于中介既可以是要素又可以是社会群体,因而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增加了中介,就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个人、中介和社会群体这样的三维动态结构。同时,多层级的中介的存在,可以部分地弥补在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已然存在的裂痕(物质的和精神的)。因而,中介与中介系统的建构和生成,对于处理和把握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二)个人、社会群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

社会群体主体性是超越个人主体性的,是诸多个人主体性的凝结与升华。从理论和实践上说,培育并生成个人、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应着力思考和解决如下两个问题:首先,个人、社会群体主体性的培育和生成需要有与此相应的社会现实的支撑,即随着社会转型的进行,逐步消除个人、社会群体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困惑甚至迷失,使个人、社会群体真正成为具有真实主体性的现实存在,这是个人、社会群体主体性培育和生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其次,个人、社会群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也有赖于正确处理个人主体性与主体性的辩证关系。个人的主体性是社会群体主体性实现的前提基础,同时也是社会群体主体性建构与实现的最终落脚点。

国内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一种选择最终都是个人的选择,而且只有个人才能够作出选

择,尽管集体和社团也在选择,但最终落脚点是个人选择。诚然,个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替别人作选择,但市场愈是发达,人们间的关系愈是平等和自由,这种代替选择的可能性便愈小。而在民主政治的程序下,一个社会就公共事务所作的集体选择也往往要落实到个人选择的集合上。”不难看出,这一论述是从选择的角度阐释主体性。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即社会的进一步转型,与社会群体的选择性、主体性相比,个人的选择性、主体性更加重要,而且社会群体的选择性、主体性最终要通过个人的选择性、主体性来最终实现和完成。而且,只有个人具有了真实的主体性,诸多个人结合而成的社会群体才有可能在具有主体性的个体充分对话、交流的基础上形成真实的社会群体主体性或共同主体性。同时,社会群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性得以充分实现的必要保证。由于社会群体主体性的主体是超个人的存在,它形成于个人主体性,但社会群体的主体性一旦形成,其力量必然大于单个个人的主体性,以社会群体主体性方式与其他社会群体进行社会群体主体间的交流和互动,形成社会群体主体间性。这种社会群体主体间交流和互动的结果必然反作用于社会群体内的个体,社会群体主体性的增强反过来有利于个人主体性的充分展开与实现。

如前所述,中介与中介系统在建构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良性互动模式过程中意义重大,因而不仅要培育和生成个人、社会群体的真实的主体性,同时也要培育起中介和中介系统作为主体的主体性。中介的功能在于其中介性,但作为主体也应当有自己的主体性。中介既可以是个体性的单一概念,也可以是系统性的社会群体概念。前者的主体性大致相当于个人的主体性,后者的主体性大致相当于社会群体的主体性。

历史地看,在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个人、中介和社会群体的主体性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和提升,这为个人与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我们也同时要认识到,这种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决非短时间内就可完成的事情。它必然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漫长的过程,甚至可能与社会转型过程相伴始终。

(三)文化选择与制度创新

建构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除了中介与中介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中介和社会群体主体性的培育与生成外,还有另一种理论和实践诉求,即文化整合与制度创新。因为文化与制度是人存在的根基,不仅关乎个人、社会群体的主体性问题,也关乎个人、社会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因此,探究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互动机制问题,必然要考察相关的文化与制度因素。

从一般的意义来说,文化是作为主体的人创制的,没有作为主体的人,就没有文化;同时,生成后的文化又反过来影响、塑造作为主体的人。因而,文化不能离开作为主体的人,人自然也就成为文化的核心指向。

从最宏观的视野来看,当代中国文化主要包括着这样几种文化类型或样态:以儒家文化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以西方文化为主的外来文化;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文化或意识形态文化,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文化的分类标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代中国存在着多种文化因素或文化类型状态。

由于文化形态存在着多样性、差异性和复杂性,因而各种文化样态间必然会产生矛盾、冲突、交流及融合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待多样性的文化共存问题,国内有学者主张采取“以一统多”的一元文化整合形态,也即或者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根基,吸收其他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形成新的文化结构;或者主张以西方文化为根基,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面向现代化,构建现代性的中国文化等等。这些思路尽管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期有其理论和现实的意义和价值,但面对今天的社会现实,这种“以一统多”的文化整合方式已经不适应中国现代化的实际。“以一统多”的文化整合方式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文化样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这种文化整合方式的形成却必然以压制或损害其他文化样态及其所塑型的文化的个体为代价。而且,这种整合方式现已不能提供中国现代化所需要的文化支撑,因为中国的现代化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即在西方列强的侵略所形成的外在压力下迫使中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因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虽然不能等同于西化,但由于西方文化的强制入侵,中国的现代化必然要带有诸多西方文化印记,也即西方现代化的路径在某种程度上被我们所接受、容纳和吸收。同时,中国的现代化是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既包括现代因素对传统因素的排斥和冲击,也包括现代因素和传统因素的融合,从而形成现代化发展的新的生长点和生长机制。所以,传统文化的某些因素必定会成为现代化的源泉和动力。而西方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等文化诸因子也必然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基本文化资源。因此,“以一统多”的文化整合方式不可能与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现实相适应,中国当代的文化整合方式应该是多种文化样态的动态平衡。这里的文化诸样态的“动态平衡”不是诸多文化样态的平行发展和同步进行,没有主次之分,而应该根据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互动互渗的文化样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选择和整合。比如,在全面推进现代化之初,为了鼓励被社会群体压抑的个体能够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以更大的热情投身到现代化的建设中去,这时在文化样态选择和整合中应该适当突出西方现代性文化的重要地位,而其他各种文化样态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而在现代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已经有了充分的发展,这时的文化样态选择和整合应该适当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地位,而其他文化样态则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因此,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文化样态的选择和整合不是文化创制主体的一厢情愿,而应以社会现实为文化样态选择和整合的坐标,并对此给以具体的、动态的理性分析。

由于多种文化样态处在动态的平衡关系中,所以受其影响和塑型的不同文化个体之间、社会群体之间、个体与社会群体之间,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矛盾、对抗甚至冲突,当然也存在着交流、和谐甚至融合。从辩证法的角度来分析,对立、冲突与统一、和谐是多种文化样态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而且,正是由于多种文化样态间存在对立统一,才使每一文化样态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因为,没有文化样态间的矛盾、冲突和交流,单一的文化样态难以生存。这样,每一文化样态都可以在与其他文化样态的矛盾、冲突和交流互动中适时地进行自我反省和调整,并形成新的、更具适应性的文化样态和类型。应该说,矛盾冲突是走向和谐共生的前提条件,决不能因为文化样态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而否认诸多文化样态走向和谐共生的可能性。正如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所指出的,我们已在无意中将自己陷入一种新的境地,即人类可能不得不在两个极端之间做出一个选择,要么有计划地灭绝和屠杀,要么从此学会像一家人那样生活。这里的“学会像一家人那样生活”,其意指文化样态的未来走势和趋向。当然,汤因比的思考不局限于某一地区和国度,其视野更具世界性。

通过考察,我们基本把握了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现实:多种文化样态共存。文化的选择和整合路径必须以社会现实为基本出发点,进行动态的把握和调整,而没有一劳永逸的统一规则和标准。

文化是人的文化,其核心指向是人,因而人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存在。文化对人的塑造方式既有从物质层面的塑造,更有从精神层面的塑造。然而,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现实中,文化是需要重新选择和建构的,是待完成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对人的塑造也表现为某种无序性或杂乱性。而且,由于文化本身是一种柔性的、软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只依靠文化难以真正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从内在的精神层面塑造个人和社会群体。为此,就需要具有刚性的特定的制度出场,与柔性的文化相互配合、互为表里,共同作用于转型社会中的个人与社会群体,从而为个人与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奠基必要的基石。

与文化一样,制度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它一直是政治学或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制度是人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制定的,其形成后也是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从最一般的意义而言,“制度”即某种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宗教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等。在这个制度所形成的有机体中,政治制度居于核心地位,它可以依靠权力的力量规划整个社会的制度框架。与文化一样,制度的核心指向也是人。但与文化的柔性作用机制有别,制度对人的制约或规范作用更具刚性。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维持现代化所必需的各种规则体系正处在重新构置和生成的过程中。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制度设计或制度安排的问题是评价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为了减少或避免制度缺失、制度僵化、制度失灵等情况的出现,政府就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对制度进行必要的和及时的制定、调整、改革和创新。这样就可以在现实生活中以制度这种相对刚性的力量规范个人和社会群体,这在当代中国更为重要和迫切。当然,这也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构建个人和社会群体间良性的互动机制,制度因素不可或缺,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重于文化的作用。

四、简短的结语

总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体制、制度、文化观念等都处在不断的冲突、碰撞、交流、转轨和融合的过程中。为了建构个人和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机制,我们需要着力思考和解决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探究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中介与中介系统,搭建起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理论与现实互动的桥梁与中介;第二,培育和建构个人、中介和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形成三者间关系的动态平衡互动;第三,对共存的多种文化样态进行整合和创新。通过文化的柔性作用方式使其自觉深入到个人与社会群体的精神生活层面,形成个人和社会群体从事社会实践的文化的支撑和根基;第四,立足现实,进行制度改革、完善和创新。通过这种具有刚性特点的制度因素规范和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群体,使其社会行为具有制度保障和依托,这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更具现实意义。当然,以上几个方面要协同进行,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只有这样,个人与社会群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才可能建构起来。虽然过程可能要漫长得多,但这毕竟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进路与趋向。最终的目标或结果是,个人和社会群体具有了真实的主体性,形成了大体一致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其社会行为有了相对稳固的制度保证和依托。这是一种现实的,也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我们没有理由不期待,也没有理由不努力去实现。

(作者系郭湛教授2007级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教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