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制度文明:从主体性到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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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理解与阐释_现代中国价值观转型中的集体主体分析

第二编

理解与阐释

现代中国价值观转型中的集体主体分析

郑伟

核心价值观建设,基本问题之一是确定核心价值观的主体问题,即“谁”的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从主体的角度来看,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可以分为具体的个体主体和抽象的社会公共主体。具体的个体主体即现实社会中的个人,它直接关系着核心价值观能否最终落地的问题。抽象的公共价值主体之所以说是“抽象”的,是因为作为主体它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组织或机构,而是通过基于预先的制度安排、在面向公众的社会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观取向,它发挥着对个体主体价值观上的规训和引导作用。从范围上来看,“抽象的社会公共主体”可以分为国家主体、社会主体和个体直接生存于其中的“集体主体”。在这一逻辑链条中,集体主体作为最接近于个体主体的抽象社会公共主体,它在整个核心价值观建构中起着一种上传下达、居间联系、多向交流的“中介”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个体主体的现实存在状态如何变化,国家和社会范围内的核心价值观建设,都不能无视作为中介性因素的集体主体的作用和影响。

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主体的特点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没有明确的“核心价值观”的提法,但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完善的价值观体系。在这种体制设置中,价值观与人们的组织形式实现了高度一致: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集体”,并不仅仅是许多个体主体联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的一种特殊的、必要的存在状态,它还是高于个体主体的抽象价值主体——无论从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方面,集体主体对个体主体都表现为全面的掌控和关照。

首先,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高度同一造就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模型。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中,个体利益的最终代表者和实现者就是集体主体。这是一种不同于前社会主义社会中“虚幻的共同体形式”的真实集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集体”更多地是一种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商业组织,是一种以剥削为前提的利益共同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模型中,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就意味着个体的发展。正是由于这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的定位,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个人才有了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在这样的价值关系序列中,个体主体无条件服从集体主体是必然的逻辑结果和自觉价值选择。同时,在现实的生活中,传统的集体主体也确实承担起了一切力所能及的相对于个体主体的各方面的责任,于是就出现了一个个大而全、小而全的小社会。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以后的一二十年中,全国人民掀起了史无前例的、不计较个体利益得失的建设**,出现了无数可歌可泣的事迹,才能为下一步的发展奠定初步的物质前提。

其次,集体主体不仅表现为个体主体现实利益的最终代表,而且还表现为个体主体的价值观归宿。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由于在集体之外个体并无自己的特殊利益,集体主体不仅是个体主体的直接存在方式,而且构成了个体主体意识形态的直接领导者和价值观归宿——它负责传达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形态纲领,负责监督个体主体的意识形态表现,并把它作为衡量个体主体在集体中地位的重要标准。在这种环境下,个体主体要获得社会的承认,实现自身的人生意义和社会价值,服从和服务于集体主体成为必要的价值观前提。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才产生了个体主体“螺丝钉”式的人生价值定位。但这也造成了一种潜在的问题:个体的发展的空间被束缚在“集体”的领域之内,个体的个性和能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单向”的价值观逻辑决定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与马克思所主张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未来社会设想发生了不一致。

再次,计划经济下的集体主体坚持着一种总体性、超越性的价值理念。虽然计划经济下的集体并不排斥当下的功利性——它仍然致力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但是当下行为始终是朝向未来的价值理想的——作为未来社会发展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是作为并不遥远的社会发展目标贯穿在集体主体的行为中的。一方面,集体主体的出发点是集体的总体利益,而不局限于某一具体个体的直观感受;另一方面,当下的总体利益也不是价值判断的最终标准,以共产主义社会理想为最终目标的长远利益成为衡量的最终标准。在此过程中,当下整体利益的功利性实际上是服务于未来功利的价值超越性的。这种价值超越性定位又进一步影响着个体主体的价值观,从而在总体上表现为一种高度意识形态化了的超功利性。它起到了全面连结个体主体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之间的纽带作用,维系着个体主体与最高社会抽象主体之间的依附与指导关系。

最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体在功能上表现为经济共同体与行政共同体的高度统一。这种统一同样是建立在高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本质上都是公有制资产。在这种逻辑下,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政府和集体对其进行管理也是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集体主体本身就是社会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合一,集体主体本身就行使着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职能,同时作为基本的社会生产劳动单位和政治管理单位而存在。在这样一种管理系统中,个体进行社会财富创造的选择性其实被缩小了——他只能在集体主体划定的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由此整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出高度的“计划性”,在某些方面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短板。例如苏联模式的“重重工业、轻轻工业”的发展模式,实际上忽视了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的经济问题的复杂性。

总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主体作为与个体主体联系最为紧密的抽象公共主体,其自身的功能设置和制度设计,为其在价值观方面对个体主体的全面掌控和引导确立了坚实的基础,为整个社会在价值观方面的整体一致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下以集体主体为代表的抽象主体也正是由于这种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的高度合一,造成了某种程度上对现实价值关系的漠视乃至敌视,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在国民经济体系迅速构建起来的同时陷入了意识形态的狂热,发展后继乏力,没有实现相比较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价值定位中,集体主体正式把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转变为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有力主体。在这一过程中,集体主体本身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的核心价值观重塑和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主体的时代变化

面对改革开放前后社会文化和价值观方面态势的巨大变化,我们以往多用多元化和复杂化来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价值观局面。在极端的角度上发生的社会重大负面事件中,有观点甚至用“道德

滑坡”和社会价值观“危机”等类似的概念来进行这种价值观前后对比的定位。实际上,在分析当下价值观局面中,变化巨大的并不仅仅涉及个体主体,也同样涉及集体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个体主体所直接赖以生存的集体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才导致了当下的价值观局面。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集体主体不仅出现了功能的变化,而且发生了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价值定位的变化。联系到集体主体在核心价值观体系中的中介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不仅要注意到个体主体的多元化,更要注意到现实的集体主体的多元化。

首先,新兴的资本性的集体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大量涌现,从数量比例上改变着集体主体的传统面貌。在以资本运作为基础的商业化的集体主体中,集体表现为诸多个体主体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和价值目标的系统整体。在这样的商业系统中,新兴的集体主体不再肩负传统体制下的、全社会范围内的、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价值观规范和指导的角色,而转变成资本价值增值的角色——它以盈利为主要价值导向和追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资本性的集体主体在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组织社会生产、创造出巨额社会财富的同时,自身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民进国退”的经济发展模式中,虽然国家经济的活力被重新唤起,但是在社会核心价值观领域,传统集体主体的价值观引导作用急剧消减。

其次,在市场化的集体主体中,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本质上不再是指导与被指导的价值观依附关系,而是一种契约性的利益依附关系。一方面,集体主体对个体主体的评价更多地是以资本增值和利润的增长为判断准绳,另一方面,个体主体对集体主体的要求和期待更多是利益方面的。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个体主体与集体主体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主体实际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个体主体由于其现实的“雇佣劳动”关系的存在状态,就会对传统模式下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发生疏远、模式乃至不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主体在价值观方面表现的多元化,与市场经济体制中新型集体的价值观定位密切相关——它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传统社会中的最高国家或社会价值主体与个体主体的高度同一的价值观联系,通过契约式的雇佣劳动把个体主体的价值关注点转移到防范社会风险的货币手段上来。

再次,传统的集体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也发生了功能分化——政企分开。它明确区分了政府和企业在社会经济体制中的不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此意义上,传统的计划经济下的集体主体实际上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两类集体主体——政府主体与国有企业主体。这种分化,使得政府主体在新的时代环境下承担起了传统集体主体在社会核心价值观中的中介地位。因为即使是国有资产性质的集体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也必须遵循市场化的运行方式,亦即在承担自身社会责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最后,市场化的存在方式使得经济性的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的价值取向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和转向——对资本和货币的追求。在价值观领域,这表现为对当下现实利益的重视。资本的市场化运作及其不断增值的本性决定了其价值定位始终是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传统的未来社会理想。市场经济带来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货币关系。这种货币关系一方面加快了财富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促进了价值的实现、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其在商品社会中的等价物地位又给它增加了价值观上的吸引力,极大改变了社会微观领域内个体主体的价值定位和追求。

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集体主体的价值定位更多地是围绕利润和资本的增值,而不是传统超越性价值理想。与此同时,这也并不意味着传统集体主体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中介功能的完全丧失。相反,价值观引导的功能落在了新时期执行政治功能的政府主体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个体主体、不同形式的集体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实现多元化主体之间的价值共识,树立核心价值观,就成为政府主体在新时期的一项历史使命。

三、集体主体时代变化对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影响

集体主体的这种时代变化,直接改变了其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枢纽性中介地位。这种改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把商品交换的价值关系特别是货币关系提升至个体主体公共性存在的首要地位,极大解构了个体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传统集体主体的全面依附关系,特别是价值观上的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它使得政府主体承担起了在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主要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价值观的引导,又包括现实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复杂价值关系的梳理。具体说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资本性的集体主体对个体主体传统“主人翁”价值观定位的冲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在高度的全民所有制中,“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既有物质财富及生产关系的抽象主体,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也空前高涨。可以说,正是这种“主人翁”的价值观定位,构成了改革开放以前的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支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个体主体与集体主体的契约关系更多地是一种经济联系,而不是一种价值观的联系。资本性的集体主体的市场定位及其盈利性的价值归宿,从现实的实践关系上解构了个体主体对集体主体在价值观领域内的依附纽带。随着集体主体在个体主体生活保障方面措施的全面收缩,个体主体被推入了风险社会,进一步切断了这种依附纽带。

第二,新兴集体主体的资本本性对部分个体主体金钱至上的价值定位发生了现实影响。集体主体虽然发生了性质转变,但是仍然构成了绝大多数个体主体最基本的公共存在空间。集体主体对利润的价值观推崇,与市场经济对资本的重视,在逻辑上是一致的。资本性的集体主体的价值定位,直接影响到了生存于其中的个体主体的价值定位。货币在市场经济中规避风险的作用得到了空前重视——对资本的重视、对货币积累的重视,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中各种主体的首要价值定位。这种经济关系上的价值定位,也直接反映在个体主体的价值观层面。这也在一定层面滋生出了拜金主义的负面影响。在信息媒介高度发达的时代,层出不穷的“炫富”事件一方面表现出了对货币的畸形的价值观定位,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凸现出了进行核心价值观建设和引导的必要性。

第三,集体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主体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中介”作用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主要执行经济功能的集体主体的价值定位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所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体发生了全面的市场化转变。而是说,传统集体主体的政治功能和价值观引导职能集中转移到了政府部门身上,政府主体开始全面承担起了传统集体主体的价值观建设和引导职能。在社会保障机

制还未高度完善的情况下,在相当一部分个体主体的生存保障还是来自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雇佣劳动或资本运作机制的情况下,在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同时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主体无论是运用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其处理问题的复杂程度均今非昔比。在此过程中,即使是某些局部性的行为失误,都极有可能引发个体主体在价值观领域内的不满与不信任。

第四,在新的时代环境中,政府主体价值观引导和建设实践经验的积累,也表现为一个历史过程。同改革开放伊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摸着石头过河”一样,政府主体自身的角色转变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也表现为一种实践探索与经验积累的过程——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再到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一定层面上都表现为政府主体对自身价值定位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深入。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逐渐表现出不同于资本主义现代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执政为民”为价值观本位的政府主体开始全面承担起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乃至中华文明现代文化建设的历史责任和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新的时代环境下,如何处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中国先进力量的代表者、引导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党领导下的政府主体的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成为领导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一个核心命题。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三个代表”在中国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仍然是一个始终需要予以高度关注的历史任务。在这种集体主体多元化的时代现实中,党领导下的政府主体实际上起到了双重中介的作用。一方面,依靠自身的社会职能权力协调个体主体与其他集体主体的关系,在实现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既保障其他集体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保证个体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个体主体提供现实的价值归属感;另一方面,在个体主体与最高社会抽象主体之间,政府主体又要发挥意识形态的职能,既要实现服务于人民的价值观定位,又要确保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主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深度认同。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形成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

四、政府主体的时代责任与核心价值观建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物质文明层面取得的巨大时代成就,中华民族进入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物质繁荣期。这种时代繁荣的取得,本质在于我们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用认识论上的工具性定位代替了价值观上的意识形态区分标准。与此同时,这也面临着一个怎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解社会主义的问题,亦即在抛除了市场与计划的价值区分、淡化了阶级立场的新的时代环境中,怎样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定义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定位,同时也是关于社会主义价值关系的定位。只有在这种价值定位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才不会偏离社会主义的方向。与此同时,随着市场性集体主体在核心价值观领域内的淡出,政府主体实际上承担起了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历史使命,承担起了全面引领社会主义价值关系的时代责任。当然,这并不是指核心价值观建设仅仅是政府主体单方面的责任。实际上,党领导下的政府主体必须依靠自身公共权力的行使,通过各项制度设计、公共事务处理、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工作,凸现自身价值观定位,进行价值关系引导和意识形态引导,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发挥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枢纽性的“中介”作用。

首先,集体主体时代转变在中介作用方面的构成变化及其给核心价值观建设带来的挑战,决不意味着向过去的“回归”。价值观的前提始终是现实的价值关系。“价值观与价值始终是关联着的,二者均不能单独得到有效解释。一方面,因为价值的存在,才有了关于价值的意识,即价值观;另一方面,人们又总是通过一定的价值观形成某种价值需要,创造和获得价值”。经济性的集体主体的时代转变,是搞活市场经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是把全社会范围内的体现现实价值的利益蛋糕做大的前提。“坚持社会主义,首先要摆脱贫穷落后状态,大大发展生产力,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在价值观领域树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牢固地位。

其次,这种中介作用,表现为对不同主体间价值关系的协调。正是在这种复杂关系的处理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核心价值观领域才发展出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现代性——“社会主义价值观并不是等待我们去发现的某种先验存在,犹如社会主义是人们在认识和掌握历史必然性基础上的一种自觉运动,社会主义价值观是基于历史运动、历史规律,以及人们价值实践的一种自觉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中,社会成员的生存方式变得空前多样化、风险化。与之相对应,当下在思想文化领域也出现了一个价值观空前多元化的时代。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系列具有社会负面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发生,在一次又一次挑战着国民道德底线的同时,更使我们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政府主体面对具体社会事件,在处理不同主体之间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不同价值关系的梳理和引导。在此过程中,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本身就体现出一种基本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定位和导向,也就意味着社会主流价值观表态。

再次,这种中介作用,其关键在于政府主体自身社会公信力的保持和壮大,这是新时期全面进行价值观宣传和引导的意识形态前提。近年来信息媒体网络的发达,民众在网络上对“大事件”发表观点数量的急剧增多,本身就说明了政治性集体主体与个体主体在社会公共性领域内的极度靠近。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并不是单向的,而是互动的。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消极东西” 的态度,对个体主体正当合法价值关系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关系到政府主体的榜样示范作用和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实际效果。在这其中,核心价值观建设应该贯穿在每一个制度设计和具体社会事件中,体现在政府主体的每一个社会作为和价值表态中。在集体主体市场化,个体劳动力市场化的同时,政府主体的价值定位绝不能市场化。相反,它要在熟练市场运作的同时始终表现出符合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定位。

总之,核心价值观的建设,绝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或价值观的“灌输式”的单向宣传。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必须立足于现实的价值关系并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训和引导。这是一项由最高抽象主体——国家或社会——主导的,由政府主体加以贯彻和落实的全面的系统工程。它在客观上要求在宏观的国家政策和具体的社会事件中通过现实的价值关系处理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在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统一的基础上,从具体的价值关系梳理和宏观的社会指导层面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作者系郭湛教授2010级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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