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程序与规范
字体: 16 + -

第七章 问责的执行_六、实行终身问责

六、实行终身问责

《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继在重大决策、司法办案、干部选任、环境保护、治党管党等方面明确实行终身追责后,又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用终身问责擦亮问责利剑,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终身问责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论身在何处,不论在位还是退休。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报道,成都市纪委通报了10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陈某,在担任牛市口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办事处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拆分工程项目,刻意规避公开招投标程序搞“暗箱操作”,并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先后有3名班子成员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陈某作为街道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过程既不督促研究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也未及时对有关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教育及提出廉政工作要求,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 。这是对终身问责的诠释。

终身问责的规定,消除了责任追究和权力监督的盲区,对那些习惯于“长官意志”和“拍脑袋”决策的党员领导干部,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终身问责的核心价值在于,剑指“离开即不再追究”这一传统,一旦查出严重失职失责问题,不管是否还在原来岗位,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追究。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担当精神,也有助于倒逼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履职尽责。

实行终身问责,要在总结近年来问责制度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相关的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纪实制度,明确采取专门笔记、录音、摄像等方式,真实、全面、客观地记录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的决策酝酿、作出决策和决策执行等阶段情况,建立决策事项台账。如据山东省纪委通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探索建立了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纪实制度,为全区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配发《纪实手册》,把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廉政教育、监督问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等12类责任事项,作为应记和必记的内容,标明履责要素,让领导干部看册知责、对照履责,实现了履责全程留痕、检查一目了然、追溯问责有据。 建立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情况档案等制度,确保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将责任具体到人,将问责落到实处。

(本章完)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