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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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党员管理教育_五、综合类

五、综合类

139. 共产党员能否在教堂里举行婚礼仪式?

郑老师:

我是一位入党不久的新党员,我的未婚夫是一位基督教徒,我们俩打算在近期结婚,但在举行婚礼的场所上产生了分歧。我的未婚夫为了表示对耶稣的虔诚,坚持要在教堂里举行婚礼仪式;而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深感在教堂里举行婚礼仪式不妥,但却说服不了对方。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与未婚夫在教堂里举行婚礼仪式吗?

罗玮萍

罗玮萍同志:

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规定:“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这是因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对这一点应有清醒的认识。至于你与未婚夫在教堂里举行婚礼仪式的问题,虽不能因此就认定你信仰宗教,但有可能会引起部分群众对你的信仰产生怀疑,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此,你最好将上述规定,以及可能会在部分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向你的未婚夫说明,在取得他的理解的情况下,将婚礼仪式放在其他场所举行。

经过你做工作,如不能说服对方,参照我党关于“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精神,考虑到对基督教婚俗习惯的尊重,你可以同意在教堂里举行婚礼仪式。但要注意,不能因此而受到宗教思想的影响,而要始终坚持共产党员的信仰。

140. 党员信仰宗教如何处理?

郑老师:

我院有一名党员每月初一、十五清晨坚持去庙里烧香,党支部发觉后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他当时表示要改正。此后,确实没有发现他再去庙里烧香。但最近又发现他在家中设置了一尊佛像,坚持在家里烧香拜佛。请问:对这样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吴惠忠

吴惠忠同志:

我们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对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党组织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强教育,要让党员懂得共产党员之所以不得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一是由党的指导思想所决定的。我们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而各种宗教则是以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为共同特征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这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尖锐对立的。二是由共产党员的世界观所决定的。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必须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认识世界,解释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各种宗教都是相信有神论,唯心主义是其共同的思想基础,这与共产党员的世界观是格格不入的。三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损害党的形象,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其次,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其中,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时间一年);经限期改正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你反映的这位党员如确已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又没有决心改正,应按照上述规定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141. 党组织能聘请非党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吗?

郑老师:

我社区党总支最近聘请了3名非党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对此,我们深感不解,为什么党员不能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我社区党总支聘请非党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吗?

谢天彩

谢天彩同志:

为了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中央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提出:“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的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很显然,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当由党员担任,非党群众是不宜聘请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这是因为,非党群众对党内事务了解不多,党务知识也不熟悉,难以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然而,你社区党总支却聘请了3名非党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这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当予以纠正。

142.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能否佩戴党徽?

郑老师:

不久前,我去外地出差时,偶尔在一辆公共汽车上发现一位售票员胸前佩戴了一枚党徽,服务态度很好,心想这位售票员一定是党员,这使我受到启发。我单位也属服务行业,我们也想让党员佩戴党徽上岗,但不知妥否,望指点。

施泉敏

施泉敏同志:

关于共产党员佩戴党徽的问题,中央组织部曾在1997年就明确指出:“共产党员佩戴党徽,是十分严肃的问题。党徽的设计、制作、发放、防伪、丢失补发等都要认真考虑。因此,目前不宜推广,更不宜规定在全体共产党员中统一实行。”

但为了进一步推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设计了党员徽章推荐式样,并于2011年9月印发了《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省(区、市)或××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22.5×2mm;

材质为锌挂镀仿金;单价为1元。定点生产企业为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通知》还提出:“尚未发放并准备发放党员徽章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可由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直接与定点生产企业联系制作。”

你单位如需要,可直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购买,费用可以由党费列支。

143. 党员去世后能否在遗体上覆盖党旗?

郑老师:

我单位一位有5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最近去世,其家人在清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他在一份遗书中写道:“在我去世后,望党组织能满足我的一个心愿——在我的遗体上覆盖一面党旗,以示我对党的忠诚。”请问: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去世后,能否在其遗体上覆盖党旗?

朱天浩

朱天浩同志:

中央组织部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地方副省长以上党员干部逝世后,骨灰盒上可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后来,中央组织部又规定:副部长、副省长以下的中共党员逝世后,也可以在骨灰盒上覆盖党旗。此后,不少党组织和党员提出,党员去世后能否在其遗体上覆盖党旗。对此,中央组织部在2003年4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覆盖遗体一般使用3号或4号党旗,覆盖骨灰盒一般使用5号党旗。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送给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

144. 不规范的党旗能使用吗?

郑老师:

作为一名党员,面对鲜艳的党旗,心里油然产生一种庄严神圣之感,可我退休后,两次参加社区党员大会,心里却感到十分别扭,因会场主席台上方悬挂的党旗上的党徽图案与中央规定的图案很不一样。请问:不规范的党旗能使用吗?

吴文尧

吴文尧同志:

首先对你自觉关心和维护党旗党徽尊严的精神表示敬意!

关于党旗的式样,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不同时期曾有不同的规定。直到1996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后,党旗党徽的式样、规格、制作和使用等才有了统一明确的规范。同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在1997年“七一”前将原有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党旗党徽更换完毕,并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党旗党徽,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然而,你社区党组织却至今还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党旗,这是很不应该的。

党旗党徽是我们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旗党徽的尊严,发现不规范的党旗党徽及其图案,要及时予以纠正。

145. 党内会议的会标要否加写“中共”二字?

郑老师:

我居民区党总支最近召开了一次加强楼组党建工作会议,会标是“××居民区党总支楼组党建推进会”。会后,有的党员提出,会标上应加写“中共”二字,以表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会议;会场正中应悬挂党旗,以示庄重。请问:党内会议的会标是否都要加写“中共”二字?会场是否都要悬挂党旗?望郑老师给予指导。

束国祥

束国祥同志:

党内会议不一定都要用会标。一些重要会议需要用会标的,是否要在会标上加写“中共”二字,这要根据会议的性质和内容而定。

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和规模较大的党员大会一般应用会标,会标上应加写“中国共产党”或“中共”字样,如“中国共产党××县第×次代表大会”、“中共××厂党员大会”。党内有些会议的会标需要写明党组织名称的,一般也应在会标上加写“中国共产党”或“中共”字样,如“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2013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中共××居民区总支部创先争优动员大会”。党内有些工作会议的会标则可以从简,不加写“中国共产党”或“中共”字样,如“××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交流会”、“××公司党委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研讨会”。据此,你居民区党总支召开的楼组党建推进会会标上没有加写“中共”二字是可以的。

关于你居民区党总支召开的楼组党建推进会会场要不要悬挂党旗的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1996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党旗的使用范围是: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会议室。按此规定,你居民区党总支召开的楼组党建推进会会场,不属一定要悬挂党旗范围。

146. 党员调动单位只持组织关系介绍信,而其档案中没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怎么处理?

郑老师:

我公司最近从外地引进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位在报到时,向党组织递交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但我们在审阅其档案时,却未见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这种情况,我们从未遇到过,不知该如何处理,望郑老师给予指导。

俞晓琳

俞晓琳同志:

对在工作调动中只持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而其档案中却没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调入单位党组织应与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其后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积极设法查找,查清原因。党员本人也应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经多方查找,如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确实无法找到,可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及入党时间。然后由调入单位党组织让其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其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经调查,如无法

认定其党员身份,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7. 基层党委能否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郑老师:

在这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我公司下属各单位党组织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了一批优秀共产党员名单,报公司党委批准。请问:我公司党委经讨论同意后,能否直接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徐影雪

徐影雪同志:

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为此,根据有关规定,表彰优秀党员,一般在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进行,由区、县、局以上(含区、县、局)党组织批准,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统一印发奖状或证书,并注明被表彰的年度。区、县、局以下单位可以对表现好的党员在党内表扬,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但不授予优秀党员称号。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党委只能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党组织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148. 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郑老师:

在这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我院各室党支部经过认真的评议,共评出3名优秀党员,其中一名是预备党员。该预备党员表现确实很突出,在党内外群众中口碑甚佳。请问: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何敏强

何敏强同志: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与正式党员相同。但在评议中,不宜评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口头表扬。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也可以推荐他们作先进生产(工作)者。

149. 党支部公章能否用于直接对外调查证明材料?

郑老师:

我支部过去由于无公章,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时,都是通过上级党组织开写外调介绍信的。最近,经上级党委批准,支部刻制了公章。请问:支部公章能否用于直接对外单位调查证明材料?

曲正泰

曲正泰同志: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曾联合发文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县以上各级公安、保卫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调查证明材料。”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党支部公章,不能用于直接对外单位调查证明材料。党支部需要调查证明材料,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外调,均必须通过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写“函调证明材料信”或“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

150. 调查证明材料的方式改变了吗?

郑老师:

过去调查证明材料,一般采用函调和派人外调二种方式,但现在都以函调简单应之,哪怕是同城同区甚至一站路的路程,也是发函调查。更有甚者,有的单位竟然派被调查对象本人来索取证明材料。这些情况使我们颇有困惑,难道调查证明材料的方式改变了吗?

陶关深

陶关深同志: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197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规定:“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当前调查证明材料仍应执行这些原则。

上述规定中提出的函调方法,尤其适用于远处的调查对象。对于较近的调查对象是采用函调还是派人外调,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所要调查的问题比较复杂或比较重要,一般还是派人外调较妥。如所要调查的问题属一般性,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有关单位也应认真受理,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至于很近的调查对象(如你说的一站路的路程),派人外调很方便,也可以派人外调。

至于有的单位派被调查对象本人来索取证明材料,这是明显违反规定的。中央组织部早在1985年印发的《关于个人不得私自索取证明材料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调查证明材料应由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按规定负责调查。被调查对象可向组织上提供线索和证明人,但本人不得直接向证明人索取证明材料。凡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151. 逾期未归的留学人员党员,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应由哪一级党组织保存?

郑老师:

我公司有两位党员分别于2004年、2006年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自费前往澳大利亚、新加坡留学,至今未归。出国前,他俩均与公司办理了辞职手续,已不属我公司员工。但他俩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依然放在我公司。请问:他俩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能否转到其原居住地或由哪一级党组织保存?

张竹林

张竹林同志:

你提出的这一问题,早在1981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出:“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2007年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教育部党组、人事部党组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有关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

你们可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逾期未归的这两位留学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上级(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至于你们提出能否将逾期未归的这两位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其原居住地党组织是不妥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