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_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腐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腐
黄苇町
黄苇町 1947年生,1975年毕业于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现长春理工大学)。1982年调入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社做编辑工作,撰写思想评论。1985年起先后任红旗杂志社事业部主任,红旗出版社社务委员,副总编辑。现任求是杂志研究员。
十八大之后,王岐山同志说过,反腐败的治标要为治本赢得时间。现在经历了一段大张旗鼓的治标之后,腐败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初步具备了向治本转变的条件。在2013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实际上是指明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反腐的新路径。
第一,长期以来,中国式反腐的主要“路径”一般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发现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经党内处理后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以来,中纪委从法治反腐的角度,对反腐败有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做了一定调整。只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实,就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纪委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改革。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规范办案流程。现在,纪检监察部门要“两规”“两指”一个干部,仅几班倒的监护工作,最少就要占用12个人以上,副省级城市以上尽管都是以武警战士为主,但遇到案情复杂的,两三个月下来办案人员的精力牵扯还是非常大的。而“两规”“两指”对象,多数都已涉嫌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了,党内执纪部门做了很多执法部门的事,也存在着与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的问题。稍有不慎,出现安全事故,就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受损。尽管在现实条件下,这个手段还不能取消,但要尽量缩短使用时间和范围。
其次,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定办案主体的作用。与纪委相比较,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执法手段更多,例如像监听、跟踪、搜查这些手段,但是这些手段纪委未必可以使用。在纪委调查期间,很容易因打草惊蛇,出现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同伙销毁证据、转移财产导致错失办案时机的情况。而且,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期限,如何调查取证的要求更规范,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中纪委查办的案件中,“两规”时间较长的都属于需要深挖的腐败窝案,主要是弄清还有那些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违纪违法。属于个案的,一般都在较短的时间内移交给了检察机关,所以现在对反腐主力军的提法也有变化,不再只是纪委一家,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家的检察机关也是反腐的主力军。
最后,有利于缩短纪委的战线,更好地发挥纪委的领导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关,除了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大案要案的查办外,还有一项不可替代的主要职能,就是搞好党内的纪律检查,如果分散了精力,容易忽视对违纪案件的查处。习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因为如果在作风问题上抓大放小,其实是抓了少数放过了多数,而不良风气对多数干部的腐蚀作用是很大的。我们这样做一是给干部提个醒:这个问题你不要踩线越界,越界了就
会被处理。习总书记要求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因为只要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且点名道姓的公开曝光,没有什么不良风气不能纠正。还有,我们常说要让干部“不敢腐”——干部敢不敢腐主要不是取决于惩罚有多重,而是取决于能不能把其威慑住。如果100个人违纪违法只揭露和惩处了四五个,惩罚再重也会有很多人有侥幸心理;如果100人违纪我们能及时处理七八十个,即使只是党纪政纪处置了,也能产生很大的威慑力。因为党员干部也是要面子的,如果被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有的人会认为自己的脸皮被当众扒下来了,感到无地自容。而一些想在收买权力上投资的人,也会认为他的政治前途黯淡了,在他们的眼里,这个干部也就从“潜力股”变成了“垃圾股”,不再花那么大的投入去收买他了。这样反而可能挽救了这些有人格缺陷的干部,使他们不至于发展到产生惊天腐败大案的地步。
第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必须明确,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绝不是可以随便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过去有些地方党委,在查处涉及人多面广的腐败串案窝案时,片面追求稳定,强调缩小打击面,甚至突破法律规定出台从宽政策。例如,在查处黑龙江韩桂芝、马德案时,曾决定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的主动自首退赃的可以免于追究,因为涉案人员较多、贪污受贿数额较轻,做这样一个特殊安排还情有可原。而到了2009年的茂名贪腐窝案,因为牵连到200多个县处级干部,当时也是为了避免产生太大的震荡,规定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下的退赃交代后,可以不予追究,最终移交司法的官员只有20多名——从依法办案的角度讲,这样做是不行的。因为50万已经相当于一个处级干部几年的年薪,与一般群众的收入相比就更多了。中央巡视组发现后,今年4月高调复查茂名窝案,以政协主席为代表的很多人又被重新“两规”,这就体现了依法治腐的要求。
第三,过去在查处腐败案件时,有的地方存在两种倾向。一个是“选择性办案”。有的犯罪嫌疑人想靠揭发他人立功减刑或能免死时,办案人员就呵斥他“谈你自己的事,少扯其他的”——其实是怕他牵出更多领导干部来,使问题复杂化,以致长期不能结案。由于该查不查、该严不严、给予有些人法外照顾,就使反腐败的公正性受到很大损害。我们后来查出的一些腐败大案的主角,很多都是以前的漏网之鱼。现在要求“不管涉及谁都一查到底”,也是对过去一些地方办案思路的颠覆。二是“选择性定罪”。至今仍有很多地方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只计算收受的现金和房产,没有把一般的收受礼金、礼品、招待旅游、作为人情往来的“灰色收入”,计入犯罪金额。其实从法律角度看,除了合法收入,就是非法收入,不存在所谓性质不清的“灰色收入”。不仅礼品、招待等变相行贿的金额要记入,价值较大的实物礼品也要折算成货币计入涉案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要追究刑责,这在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中早就有。但现在仍有很多干部认为,只要自己不收钱就没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思想误区。
此外,在查处受贿犯罪时,对于行贿犯罪、贿赂中介、协助受贿的相关人员也要追究刑责。过去有的检察部门为了固定犯罪证据,促使这些人出庭作证,对后者的行贿行为承诺不起诉,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
经常作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但以福建的赖昌星案为标志,高价收买公共权力已经成为很多商人进攻性的经营手段。为什么现在一些资金密集型和权力密集型行业的领导职务容易成为高危岗位?就是因为在糖衣炮弹的密集轰击下,一般人很难顶得住。现在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而201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已经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
第四,我们广大政法干警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每年都有4000多名干警因公殉职,而留下的,是他们痛不欲生的妻子和儿女,以及“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双亲。因此,习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但也必须看到,政法战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也和其他战线一样严峻。有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通过律师搞利益输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枉法裁判,例如深圳中院的一个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和女律师勾结,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还有判决后有的司法人员通过私下交易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而一些没有受害者盯着的罪犯,权钱交易活动更到了胆大包天的地步。例如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天,他竟然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是因为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了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直至2011年初省检察院对这一违法的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真正伏法。因此,习近平同志提出,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第五,中央还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必须保障腐败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和处罚腐败犯罪分子,尊重当事人的尊严,确保程序和实体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现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少了,但变相地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时有所见,如在审讯中搞车轮战、不准嫌疑人睡觉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高法宣布,凡通过冻饿晒烤等方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词,都属于要在审判中排除的非法证据。过去我们常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过去的重点是放在“不放过坏人上”,今后必须放在“不冤枉好人上”。甚至宁可放过了坏人,也绝不能冤枉好人。因为坏人总要做坏事,今天没抓住他,下次也会抓住。但如果冤枉好人,就可能影响他的一生甚至家属子女的生活。而且好人占绝大多数,如果好人被随便冤枉,大家都会没有安全感。所以,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决不允许办冤假错案。对触犯刑律的我们也要慎用死刑和重刑,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判缓刑,通过社会矫正来服刑。除了每月或每周要向司法所报到、外出要请假外,可以像一般人那些生活和工作。目前我国的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说明这个做法是成功的。例如,最近在福州马尾,当一名被判缓刑的、50多岁的社区矫正人员发现一辆货车在山坡上往下溜,危及坡下百余名中学生的生命时,冒着车毁人伤的危险开着自己的车死死顶住了下溜的货车,他的行为受到人们的广泛赞扬。犯罪者并不一定永远是坏人,只是他突破了法律可以容许的界限,他们的合法权利也要得到保障,这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