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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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举措

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举措

党的执政能力,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党的领导水平是党的领导的层次和高度。党的执政能力是党的领导水平的基础,党的领导水平是党的执政能力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执政能力,就会有什么样的领导水平,二者存在着统一性。

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内涵十分丰富。当前来看,主要是: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能力和水平;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等等。每一种能力又有更为具体的丰富内容。如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包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能力和水平,等等。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指出:“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有本领不够的危机感,都要努力增强本领,都要一刻不停地增强本领。只有全党本领不断增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梦想成真。”

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党的中央、地方、基础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有机统一。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处于枢纽地位和关键环节,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必须提高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条例》是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

是提高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进而也是提高全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一,《条例》确立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增强了党的地方委员会执政和领导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乱作为、拍脑袋决策等问题,明确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党的执政和领导的经验规律,如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体现着执政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等等。坚持这些原则,可以使党的地方委员会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运用好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等等,实现科学的执政和领导。

第二,《条例》明晰了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的内涵,明确了党的地方委员会执政和领导的重点。抓住重点,才能以点带面,有效地进行执政和领导。《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对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的不清醒认识,明晰“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并具体规定了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等七个方面的具体领导,这就可以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执政和领导工作中,抓住主要矛盾,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集中执政和领导资源,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执政和领导效率。

全面从严治党新内涵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1 “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重点是抓住“关键少数”。

2“严”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3“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

第三,《条例》明确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增强了党的地方委员会执政和领导的责任。有责任才能好担当。《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明确问题,明确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等九大职责;规定了常委会的召集全会、向全会报

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等六大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等等。这些为党的地方委员会正确地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四,《条例》明晰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提升了党的执政和领导的整体能力。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严密组织性纪律性的政党。党的执政和领导是一个有机整体,其能力和水平,不仅取决于每个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状况,还取决于所有党的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各行其是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等组织原则,这些有助于避免党的上下级组织以及党的委员会之间的内耗,进而提高党的整体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五,《条例》规范了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增强了党的地方委员会议事决策的科学性。议事决策是党的地方委员会执政和领导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执政的成败和领导水平的高低。《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独断专行、违反程序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等原则和程序。这些原则程序体现着议事和决策的经验和规律。遵循这些原则程序,有助于科学决策,提高党的地方委员会执政和领导的科学性。

第六,《条例》强化对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监督和追责,有助于党的地方委员会执政和领导的清正性。权力只有用权力来制约。没有监督,就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没有追责,就无法实现谨慎地使用权力。《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监督不力、问责不够等问题,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等,这些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中的问题,教育和警醒党员干部,避免发生同样的错误,促使党的地方委员会清正廉洁、正确地使用权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