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基本流程(最新图文彩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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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党的干部工作基本流程_二、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二、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在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出动议、形成工作方案后,首先要进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的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一)民主推荐

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2.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民主推荐程序如下: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二)考察

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要全面考察他们的德、能、勤、绩、廉。

2.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

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考察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

(三)讨论决定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选拔任

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任职

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