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面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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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下放户闹回城

    mon may 04 21:21:28 cst 2015

    云南知青闹成了知青大返城,江苏这边的下放户也坐不下去了。

    江苏的下放有两拨。

    第一拨是干部下放,都是有干部编制的,有知识分子,有普通干部,也有高级干部,还有演员,画家。有的是夫妻双双下放,有的只是其中一方。时间大概是从68年底到70年初,分批进行。这批下放干部都是带工资下放,在小地方生活品质没有下降多少,日子过得和周围人比,真是好到天上去了。只是干部全家下放和去干校不一样。江苏省府大院在句容,南大在溧阳,南工、南气在金湖,都有自己的干校农场,大家轮着去,吃住劳动批斗全在一起,一年半载就回来了。下放户到了下乡,除了干部本人,工人、居民和全家的孩子老人的南京户口都被吊销,到生产队和农民一同分粮,和插队知青一样。当年知青下放,后来有政策一家一个。下放户却全家成了插队知青。

    第二拨就是全家下放,有工人,也有老师。好象各单位都有。他们就没有工资了,生活非常困苦。

    而在这两拨以前,则还有六十年代初的全国性精减下放,更加面广量大。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明确规定: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

    对于老弱残疾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必须有了妥善的安置办法之后,才可以处理。

    (一)这次精减的职工,都按照离职处理,一律不用带工资下放的办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减时,除了发给他们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精减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上述生产补助费和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各单位开支后,列入财务决算报销,国家财政不另拨专款。少数亏损企业没有钱开支这笔费用的,可以暂向银行贷款垫支,然后由财政上照数归还给银行。

    (六)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时候,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管理户口的部门、粮食部门,应该帮助他们办好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证明,并且按照以下标准发给他们回乡后一个月的口粮:原来粮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另外,回乡途中需用的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加发。对重灾区、缺粮区和回乡职工过多的社、队,各地可酌情多发给一部分口粮,但供应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今年九月底。

    对于精减回乡的职工,必须充分做好政治动员,要肯定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讲清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使他们树立回乡生产发展农业光荣的思想。并且要向他们讲明,将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时,他们可以被优先录用。对于回乡的职工,城乡两方面都必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认真安排,负责到底。职工一回到家乡,当地党的组织和社、队干部就应该热情地、积极地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的口粮要安排落实,当地安排有困难的时候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住房有困难的要给解决住房问题。过去没有分给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规定分给。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小农具、自留地的种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商业部门对此应有准备,有些小农具可以从城里带回去一点)。总之,应该切实负责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一年后的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家又以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精减下来的职工,主要地应当安置到农村.凡是来自农村、能够回乡的,都应当说服他们回到本乡的生产队中去参加农业生产;如果本乡是灾区或者因为回乡职工过多而无法安置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专、县三级统筹,将他们安置到非灾区和回乡职工较少的生产队中去.一些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的职工,凡是愿下乡落户的,可以安置到有亲朋照顾的生产队去,或者有组织地安置一批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去,或者由干部带头率领一批到缺乏劳动力的公社(地多人少地区、需要劳动力的市郊蔬菜区等)去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