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正义为何如此脆弱?(2)
强调外在正义环境对人们内在的正义行为动机的积极作用,是哈贝马斯对休谟之正义客观条件理论的一个推进。慈继伟认可并积极地评价了这一理论进步。但他耐心追问的是,外在正义环境或条件的改变对个人内在正义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作为导致“正义局面之脆弱性”的社会原因)究竟何在?是什么原因使得个人正义行为的动机和愿望对外在正义环境如此敏感,以至于后者的例外变化会最终导致前者的连锁性的恶性循环?在这里,慈博士的探究没有停留在比如说十八世纪法国唯物论者的环境决定论上。的确,环境能够改变人的行为,甚至改变人性本身。但同样真实的是,为什么一些人能够“出污泥而不染”,在自己周围出现“非正义循环局面”的时候坚持自身的正义德行呢?看来正义之内外关联或主客互动的实际情形并不简单。
慈著揭示:正义的普遍性社会要求确实具有绝对无条件的“正义秉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都不可能不存在非正义的例外情形。我们不能指望存在一个绝对正义或毫无非正义现象发生的纯洁无瑕的社会,即便是宗教徒想像的天国也未必能致如此境界,只要有“他人”存在,就会出现人际或群际的利益交换关系,就会有正义问题发生。关键在于,社会如何对待和处理非正义现象,个人如何看待社会或他人的非正义。一句话,社会的正义姿态和个人的正义心态,以及两者间的互容程度,将对整个社会正义局面的变化起决定性作用。在慈继伟看来,无论实际的情形如何,社会都要始终保持积极而坚定的正义姿态,通过各种正当合理的方式(政治制度或法律约束的、社会伦理规范的……)维护正义,制止非正义,这一职责同正义本身一样是绝对无条件的。例如,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或制裁就不能容许例外。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对非正义的惩罚只能由社会或国家来执行,任何个人,包括受非正义行为伤害的当事者本人,都无权(力)施诸直接的惩罚。这就是为什么个体的非正义行为和对之实施的个人报复行为都会受到社会(法律)的制止和制裁的缘由所在。
但是,社会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总是滞后的,有时甚至出现难以避免的延误,比如说,“文革”后的“平反昭雪”。这种滞后和延误常常给受害者造成无公正或不公正的后果,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社会无公正的心理印象,从而影响到他们对正义的道德心态和判断,直至影响到他们的正义愿望、动机和行为表现。人们、尤其是非正义行为的受害者通常都会对非正义行为自然产生“正义的愤恨”,除非他或她是一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道德冷漠” (moral indifference)者。
所以,“正义的愤恨”是一种正常的道德感情,表达着人们基本的关于是非对错的价值立场。没有或者不能表达“正义的愤恨”情感,不仅意味着个人的道德无能或道德冷漠,而且意味着社会正义理想和正义秩序的缺失。作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以尽可能及时有效的方式和反应,处理非正义的行为,以及时而充分地消解人们内心的“正义愤恨”。可是,由于社会对非正义行为罚惩的滞后乃至可能出现的延误,个人如何恰当地表达自己的“正义愤恨”?在无法获得社会给予的消解渠道时如何处理和平复这种道德情感?就显得十分关键。因为在这一“时间差”中,人们的“正义愤恨”有可能引发多种反应和后果。
诚然,社会可以寄希望于公民个体的正义理性(智)、正义意识或道德良知、甚至是宽容。不过,慈博士提醒我们,由于正义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交换,正义的理智可以让人们理性地理解社会对非正义行为惩罚的滞后甚或延误,但无法使人们在感情上消除对非正义行为的“正义愤恨”。良知和道德自觉可以增强人们对社会正义理想的道德信念,但却不是以使他们长久地“遗忘”正义的“原初动机”——基于自我保存的利益交换(这是尼采对人类正义行为动机形成的重大发现之一)。至于宽恕,慈继伟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宽恕与正义无关,或者说,它超越于正义境界之上,因为它越出了相互性的范围。而道德意义上的宽恕则是正义的一种变相表现:受伤害者以宽恕伤害者的非正义行为为代价,换取他或她对伤害者或非正义者的道德优势——用中国的日常俗语说,就是“君子不计小人过”。然而,这种以放弃自己正当权利要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伤害自己的人为其非正义之举付出相应的代价,社会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实施对后者的正义惩罚,以履行其维护公民权利或利益的职责——为代价所获得的道德优越感,充其量只具有道德心理的效应(另一种阿q精神?!)。我们既无法担保每一个遭受非正义行为伤害的人都能如此超然,也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受害者都能这般洒脱。因之,对非正义行为(者)的道德宽容同样不能成为确保人们正义动机或愿望的长久有效和普遍有效的内在条件。于是,慈继伟在经过一系列深入细致的探究之后,不得不严肃地作出了与是书“引言”的前提性申言形成鲜明对照的结语一他在“引言”中说:“……不论作为制度,还是作为个人品德,正义都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社会的正义局面就难以维持。”但是,人们对“正义秉性的自我意识性既体现了正义的成就,也体现了正义的代价;既表明了正义的可能性,也表明了正义的限度。只有这样看,我们才能恰如其分地估价正义:不论作为个人德行,还是作为社会制度,正义都是十分可观的道德成就,但同时也是相当脆弱的道德成就”。他在全书的结语是:“由于正义不仅包含了道德的无条件性,还包含了利益交换的有条件性,这一双重任务对任何需要正义的社会都构成了永久性的挑战。”
慈著揭示:正义的普遍性社会要求确实具有绝对无条件的“正义秉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都不可能不存在非正义的例外情形。我们不能指望存在一个绝对正义或毫无非正义现象发生的纯洁无瑕的社会,即便是宗教徒想像的天国也未必能致如此境界,只要有“他人”存在,就会出现人际或群际的利益交换关系,就会有正义问题发生。关键在于,社会如何对待和处理非正义现象,个人如何看待社会或他人的非正义。一句话,社会的正义姿态和个人的正义心态,以及两者间的互容程度,将对整个社会正义局面的变化起决定性作用。在慈继伟看来,无论实际的情形如何,社会都要始终保持积极而坚定的正义姿态,通过各种正当合理的方式(政治制度或法律约束的、社会伦理规范的……)维护正义,制止非正义,这一职责同正义本身一样是绝对无条件的。例如,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或制裁就不能容许例外。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对非正义的惩罚只能由社会或国家来执行,任何个人,包括受非正义行为伤害的当事者本人,都无权(力)施诸直接的惩罚。这就是为什么个体的非正义行为和对之实施的个人报复行为都会受到社会(法律)的制止和制裁的缘由所在。
但是,社会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总是滞后的,有时甚至出现难以避免的延误,比如说,“文革”后的“平反昭雪”。这种滞后和延误常常给受害者造成无公正或不公正的后果,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社会无公正的心理印象,从而影响到他们对正义的道德心态和判断,直至影响到他们的正义愿望、动机和行为表现。人们、尤其是非正义行为的受害者通常都会对非正义行为自然产生“正义的愤恨”,除非他或她是一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道德冷漠” (moral indifference)者。
所以,“正义的愤恨”是一种正常的道德感情,表达着人们基本的关于是非对错的价值立场。没有或者不能表达“正义的愤恨”情感,不仅意味着个人的道德无能或道德冷漠,而且意味着社会正义理想和正义秩序的缺失。作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以尽可能及时有效的方式和反应,处理非正义的行为,以及时而充分地消解人们内心的“正义愤恨”。可是,由于社会对非正义行为罚惩的滞后乃至可能出现的延误,个人如何恰当地表达自己的“正义愤恨”?在无法获得社会给予的消解渠道时如何处理和平复这种道德情感?就显得十分关键。因为在这一“时间差”中,人们的“正义愤恨”有可能引发多种反应和后果。
诚然,社会可以寄希望于公民个体的正义理性(智)、正义意识或道德良知、甚至是宽容。不过,慈博士提醒我们,由于正义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交换,正义的理智可以让人们理性地理解社会对非正义行为惩罚的滞后甚或延误,但无法使人们在感情上消除对非正义行为的“正义愤恨”。良知和道德自觉可以增强人们对社会正义理想的道德信念,但却不是以使他们长久地“遗忘”正义的“原初动机”——基于自我保存的利益交换(这是尼采对人类正义行为动机形成的重大发现之一)。至于宽恕,慈继伟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宽恕与正义无关,或者说,它超越于正义境界之上,因为它越出了相互性的范围。而道德意义上的宽恕则是正义的一种变相表现:受伤害者以宽恕伤害者的非正义行为为代价,换取他或她对伤害者或非正义者的道德优势——用中国的日常俗语说,就是“君子不计小人过”。然而,这种以放弃自己正当权利要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伤害自己的人为其非正义之举付出相应的代价,社会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实施对后者的正义惩罚,以履行其维护公民权利或利益的职责——为代价所获得的道德优越感,充其量只具有道德心理的效应(另一种阿q精神?!)。我们既无法担保每一个遭受非正义行为伤害的人都能如此超然,也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受害者都能这般洒脱。因之,对非正义行为(者)的道德宽容同样不能成为确保人们正义动机或愿望的长久有效和普遍有效的内在条件。于是,慈继伟在经过一系列深入细致的探究之后,不得不严肃地作出了与是书“引言”的前提性申言形成鲜明对照的结语一他在“引言”中说:“……不论作为制度,还是作为个人品德,正义都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社会的正义局面就难以维持。”但是,人们对“正义秉性的自我意识性既体现了正义的成就,也体现了正义的代价;既表明了正义的可能性,也表明了正义的限度。只有这样看,我们才能恰如其分地估价正义:不论作为个人德行,还是作为社会制度,正义都是十分可观的道德成就,但同时也是相当脆弱的道德成就”。他在全书的结语是:“由于正义不仅包含了道德的无条件性,还包含了利益交换的有条件性,这一双重任务对任何需要正义的社会都构成了永久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