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与性:解读福柯《性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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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否定六大公设

    德勒兹将福柯的权力理论概括为对传统权力理论的六大公设的否定。这六大公设是:所有物公设、定位公设、从属公设、本质或属性公设、模态公设和合法性公设。

    第一,所有物公设:权力是夺得权力阶级的所有物。福柯不这样认为,他认为权力只是一种状态,而不是某些人或机构的所有物。权力“只是一些配置、操练、战术、技术、运作”;“它被运用而非被拥有,它不是统治阶级获取或保有的特权,而是其策略位置的整体效应。”福柯的观点并不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而是为我们展示了与传统史观截然不同的另一种画面,另一种风景,另一种人物角色,另一种程序:“无数的对抗点、不稳定聚集,各个都包含冲突、斗争及至少是力量关系暂时颠倒之危机”,既毫无类似性也毫无同质性,不具任何单义性,只有一种可能的连续原创类型。权力不具同质性,只被特异性、被权力所通过的特异点所定义。

    第二,定位公设:权力就是国家的权力,它定位于国家。福柯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本身不过是一种整体效果,或构成“权力微观物理学”中不同层级齿轮及聚点的多样性的结果。现代社会可以定义为“规训”社会,但规训不可等同于任何建制或机构,因为它是一种权力或技术,它贯穿所有的机构和建制,并使其一新的模式运作。权力总是区域的,从不是总体的;但它也不是可定位的,因为它总是弥散的。

    第三,从属公设:具体化于国家机器的权力从属于作为下层结构的生产模式。规训体制并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权力关系并不处于其他类型关系的外部……(它)不在上层结构的位置……它在所有它扮演直接生产角色之处。”权力以其场域的内在性为特征,而不具备超越的统一性;以其线状的连续性为特征,而非各自区隔的整体化:权力是一种系列空间。

    第四,本质或属性公设:权力有其本质,而且是一种属性,它赋予权力拥有者(统治者)一种资格,使他有别于无权力的人(被统治者)。福柯认为,权力没有本质,权力是操作性的;它也不是一种属性,而是关系:权力关系就是力量关系的整体,它通过被统治力量并不比统治力量少。“权力包围被统治者,通过并穿透他们,权力靠他们支撑,就如同当他们要反抗权力时,也轮到他们要透过权力对他们的运作点来发动一样。”权力关系并不是运作在某一范围中,而是无所不在地存在于所有具特异性之处,如“街坊的争执、父母与孩子的口角、家居的不和、酗酒与滥交、公众吵架与神秘的激情”等力量关系。

    第五,模态公设:权力通过暴力或意识形态施行,不是镇压,便是用欺骗手段使人信仰;不是警察,便是宣传。福柯认为,权力的施行并不通过意识形态,即使当它被加在灵魂上时也一样;而当它被加在身体上时,也不必然靠暴力或镇压来运作。在镇压之前,权力便已“生产现实”;同理,在意识形态化之前,在抽象化及掩饰之前,权力便已“生产真理”。福柯并非无视压抑或意识形态的存在,但认为它们并不构成力量的搏斗,它们仅是搏斗所激起的尘埃。

    第六,合法性公设:国家的权力表现在法律上,法律不是被视为一种在粗暴力量强置下的和平状态,就是被当作在斗争中较强者的胜利结果。福柯反对“非法一法律”的粗糙对立,代之以“法规一非法行为”的精微关联。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一种管理:有些非法行为由法律所允许并成为统治阶级的特权;有些非法行为被法律所容忍,被当作对被统治阶级的补偿,或对统治阶级的服务;有些非法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并被当作统治手段。法律并不比打赢战争的结局更具和平状态:它其实就是战争本身以及运作中的战争策略,正如权力不是统治阶级取得的所有物,而是其策略的实际运作。

    德勒兹称福柯的权力理论是“自马克思之后首次出现的全新事物,某种围绕着国家的共犯关系似乎被打破了”。“福柯从未加入对‘法治国家’的崇拜,对他而言,法规条文概念并不比镇压概念强。”“注释1”应当说,与没有法治的镇压相比,法治是一个进步,认为二者不分轩轾有点太过激烈了。但是,福柯的深刻之处在于揭示出法治国家对人的自由的压制,提醒我们不要以为有了法治就大功告成了。法治对人的压抑和控制有时比赤裸裸的镇压还厉害,而且更不容易引起反抗,也更不容易反抗。

    “注释1”德勒兹,第8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