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勋章帝国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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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妥协的产物

第一百二十三章 妥协的产物

明威俊继位之初,就意识到农业的重要性。农业司长斯波特业的话使明威俊对农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感受。斯波特业对明威俊说,只要能按部就班地贯彻执行提升农业收成的措施,就能做到“丰年增收,旱涝保收”。明威俊深以为然,点头赞同道:“那今后的农业增产一事,就按斯司长说的去做,帝国中央全力支持你们的行动。”

斯波特业得到帝王的大力支持后,和他的同僚下属即着手作具体的工作。考虑帝国疆域辽阔,新的农业增产稳产措施不能一下子就在帝国全境推广,斯波特业决定分三步走,逐一把农业增产稳产的新政推广到全帝国。斯波特业把分步走的推广措施上呈给帝王,得到明威俊的许可,三步走的推广区域如下:

第一步:先在斯波尔摩、坦特哥州、益甘丰州、海州、海崖半岛推广实行。

第二步:在西里洛、萨里特、伏洛加、隆德区、肃西区、湖庆区、江宁区推广实行。

第三步:在脱布达犁、岭北区、岭南区推广实行。

斯波特业在呈给帝王的上文中说道,“农业增产的新政由近及远,分步逐一实行”。斯波特业还在文中提到各步实施的期限:三步每步打算用五年的时间,基本上达到增产稳产的新政所提到的各项要求,力争用十五年时间使帝国各地区能基本做到新政的措施。

斯波特业要先在斯波尔摩、坦特哥州、益甘丰州、海州和海崖半岛推广实行农业增产的措施。帝王四世明威俊也随之作出相应的支持,发布了一个公告,通告道:“帝国各区县镇村的行政机构,须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的新政策,配合下来的农业人员,做好各项农业的措施。动员当地的子民依托当地的实际情况把农业的各项配套措施搞好,使农业的收成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当前的农业新政关乎帝国长盛不衰的命脉,望各地区的行政官员对其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可有懈怠之意。”

斯波特业把农业增产稳产的新措施上呈给帝王,帝王四世明威俊阅过同意,把它送交给最高法院,经最高法院的批准后,形成正式的法令政策。帝王四世明威俊下令把农业的新政策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给第一步推广实行的地区。明威俊上任的第一年,开始挖掘农业增产的潜力,开展针对农业增产稳产的新措施,以便应对未来大规模战事的后勤物资的需要。

但是,农业的问题不可能靠一个或几个政策就能得到永久的解决。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帝国能做的便是发现一个问题后去解决一个问题。比如上文所提的“土地兼并”的问题。出现土地兼并的原因是急需用钱的农户用自己的田产作抵押来从贷款者那里借到资金。考虑到大多农民生产都不富裕以及生活风险的未知导致农民们所需用钱的原因及金额的不确定性,帝国成立官办的借贷机构来帮助农民摆脱困境来防止土地兼并的死灰复燃是必要的。

帝国的民间也有借贷机构,即所谓的典当铺。只是这些典当铺贷款的利率极高,农民一旦把土地当出去,就很难再赎回来了。农民的土地渐渐落入当铺老板的手中,一个个新地主就产生了,这是帝国不愿看到的。明成隆时期,政府对农民的贷款仅限于在农作物青黄不接的时候。随着时代的发展,帝国政府对农民的贷款条件需要拓宽。帝王二世明青栋继位后,开始着手在镇及以上的行政区域成立官办的专门以田产为抵押物的贷款给农民的机构,名为土地当行。土地当行只把土地当作抵押物,只给有土地的农民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低。

帝王二世明青栋成立土地当行一是解决急需用钱的农民的燃眉之急,二是施以低利率可使农民将来有钱能赎回自己抵押出去的田产;三是万一农民无力偿还本息,那么这些田地收归帝国所有,再租借给无地的农民,帝国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赋税后,也给农民基本的生存保障,这总比落入个人手中强。因此,帝王二世明青栋下令,“凡收归国有的土地租给无地的农民,所征收的赋税等各项税额不得超过农户收成的百分之四十。租借国有土地的农民依旧享有与其他农民同等的帝国颁布的惠农政策。”为了防止个人和当铺用各种手段蒙敝欺骗农民把土地抵押给他们,帝王二世明青栋下令,“只有政府办立的土地当行才能收取农民抵押的土地,其他个人及机构一律不得行使此权力,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当然,这些法令必须征得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颁布实行。而这些利国利民的法令最高法院是会一路给其开绿灯的。

帝国最高法院在权力框架中的地位的雏形是当时的克里斯蒂国的国王明益虔有感于伊曼鲁努帝国的兴衰而发中形成的。

提丽亚托娜斯,伊曼鲁努王国的都城。当克里斯蒂人第一次看到提丽亚托娜斯时,他们无不为这座高耸云霄的白色之城的宏伟感到大吃一惊。提丽亚托娜斯的存在是伊曼鲁努王国鼎盛辉煌的展现。可是,随着伊曼鲁努王国的日益衰弱而形成的明显的反差却促使国王明益虔不得不有感而发。明益虔认为伊曼鲁努的衰弱是因为他们的国王一代不如一代,尤其是到了晚年,伊曼鲁努的国王更是一个比一个昏庸。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伊曼鲁努的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且不受制约,可以为所欲为。明益虔开始思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国王权力对一个国家带来的伤害。克里斯蒂国若不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克里斯蒂国很可能步伊曼鲁努王国的后尘。明益虔感到有必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用来制约国王的部分权力。

明益虔这个人虽然在用兵打仗上过于谨慎保守,但是在建立最高法院一事上显得比较果断。在他任期内,最高法院得以建成,基本的制度也得以形成。最高法院是由七位常务法官把持,其中设一位首席常务法官。凡是关乎克里斯蒂国的军民的基本法令政策及制度,在征得国王同意后,要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七位常务法官,征得他们的批准后,方可对外颁布实行。

最高法院行使职权的制度最终成形是在明成隆的父亲明宗恒时期。到了明成隆称蒂(帝),建立蒂(帝)国后,最高法院所行使的职权以帝国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最高法院有七个常务法官,实行终身制,其中有一位首席常务法官,首席常务法官离职后继任者从另六位常务法官中找。涉及帝国的基本或重大的有关军民的法令政策制度只有在征得七位常务法官的同意才能批准,并对外颁布实行。没有最高法院的批准,帝王及其以下官员拟定的各项基本重大的法令政策制度不能对外颁布,即使颁布也没有效力,即行作废。帝王或其他官员若有不满意,可向七位常务法官提出,双方必须把自己为什么这么做的原因罗列出来,绝对禁止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处理,必须向对方说明这么做的缘由。最高法院的七个常务法官在职期间若有严重的违规渎职现象,监察部门一经发现,可上报帝王,情况属实可依实情作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予以撤职。最高法院的七位常务法官一定要本着利国利民的精神去处理帝王及其官员所提出的各项法令政策制度。

对于要想继承帝王的王族人士而言,他们必须得尊重最高法院的权威,并能够与之打交道,否则便不能成为帝王。因为这是帝王治国的才干和愿望的体现,是成为帝王所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帝王四世明威俊上位后,想颁发一个把铁、盐、酒水收归帝国所有的政策,使帝国变得更加富有。帝王四世明威俊把这个政策草拟出来后,送交最高法院,旋即被七个常务法官退回。退回的理由是:这些都是关乎民生的政策,一下子收归帝国所有,会阻塞民间经济,利国不利民,深恐不妥,所以不予批准。

草案被退回后,帝王四世明威俊并不罢休,他对草案作了改动,删掉了酒水,具体详细列举了为什么要将铁和盐收归帝国所有的原因,再次送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七个常务法官阅过后,向帝王提出了他们的意见:帝王所述为何要把盐收归帝国所有的原因是某些地区的盐商哄抬盐价,导致盐价虚高,而且盐的质量也良莠不齐,遂使人民深受其害。我们认为这样的情况很难证明帝王一下子就把盐收归帝国所有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若帝王真要如此去做,必须得保证官办经盐一要保证盐的质量;二要保证盐价不得高于平均市价;三要保证每个帝国子民都能购买到食用的盐;四要保证官盐在各地区不能一刀切,必须要有适合各地区的相应的盐政法则。因为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对此必须要有相关的考虑。帝王提出的要把铁收归帝国所有的原因是铁的营用关乎国家安全的理由我们不能完全苟同。因为铁有军用和民用之别,军用的铁自然要由国家经营,可民用的铁却不必由国家经营。这会妨碍民间用铁的自由,对民众不利。请帝王三思而后定。

帝王四世明威俊得到最高法院那七个常务法官的具体回复后,令学相陈青兆和财相等官员根据七个常务法官的答复拟定一个关于盐收归帝国所有的政策细则。关于盐收归帝国所有的细则拟定出来后,明威俊送交最高法院的七个常务法官审核。这个细则又被修改了多次,才得以批准通过,以法令政策的形式在帝国颁布执行。

在这次帝王四世明威俊与七个常务法官的“较量”中,双方对彼此都知根知底:七个常务法官知道帝王为什么要把这些东西收归帝国所有,他们要给帝王戴上一顶“紧箍咒”;而帝王也知道,要想让那七个“老家伙”能通过他的这个想法,必须对七个“老家伙”摸一下底,知道对自己颁发的这个政策作些什么样的改动,才能得到那七个“老家伙”的批准。

帝国高层与最高法院对相关草案的针锋相对,不断尝试摸底形成的制衡机制,如帝国一个学者所言:“如果把一只桔子和一只苹果扔进帝国高层与最高法院‘较量’的制衡机制的‘熔炉’里,它很可能会变成一只梨。在双方互相退让争取的情况下,最终颁布的只可能是双方都肯接受的妥协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