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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第三章:民权运动与登记选民(1)

第三章:民权运动与登记选民

谈到选举权的扩大,就不能不专门提到六十年代的黑人民权运动,因为这个运动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让南部的黑人真正获得选举权,并且使得黑人选票成为候选人不敢忽视的政治力量。

南北战争之后1870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赋予所有男性成年公民--不分种族与肤色--以平等的选举权。而且在南北战争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就是1866至1877年的所谓"重建时期"里面,南方有一些黑人被选到国会和其它一些政府职位上。但是,在"重建"的后期,当联邦政府解除了对南方的军事管制、南方的白人通过重新宣誓效忠联邦而重新获得公民权利之后,就利用他们的选票以及传统的政治经济力量,在州一级上用各种方式剥夺黑人的选举权。

在这里首先要解释一个名词,就是"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这个字眼在美国的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历史上联邦政府一级一共通过了八个民权法案,最早的一个民权法案是1866年南北战争之后通过的,最新的一个是1991年通过的。所有这些法案的目的,都是要解决种族平权的问题。所以,在美国的特定历史和政治社会条件下,"民权"这个字眼主要指的是种族平权。当然,妇女、少数民族、同性恋者、残废人等等平权要求,也反映到了这些法案中。但是,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种族问题都是美国最大的民权问题。

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南方各州纷纷修改了州的宪法,给选举权加上了各种各样的条件,目的就是剥夺黑人的选票。

按照美国的法律,选民必须预先登记才能够有资格投票。所以当时南方各州最常见的办法就是要求前来登记投票的选民出示纳税记录,如果拿不出记录的人就不予以登记。被解放的黑奴绝大部分都非常贫困,而且因为在奴隶制时代教黑奴识字属于非法,所以他们绝大部分也不认识字,因此也拿不出纳税记录。

第二种办法就是文化测验。这是阿拉巴马州在1901年最早实行的。这项法律规定,选民要是不通过文化测验就不能投票。然而,为了保证低文化的白人的投票权,又规定如果一个人的祖父有过投票的记录,就无需去进行测验。这明显就是为了剥夺黑人的选举权。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所谓"投票税"或人头税。这是在密西西比州最早开始的。该项税收规定,投票者要交纳二至三美元的投票税。地方官员经常故意不向黑人收税,让他们无法投票。

有一位黑人对笔者描述了他在1957年第一次去登记投票的经历。他是弗吉尼亚州南部一个县的居民。当时他在军队中服役。去登记的时候,负责登记的地方官员问他是否交得起两美元的投票税,他当时就交了。过后,就让他进行文化测验。前面的题目都很简单,就是些类似现任总统名字以及《权利法案》条文之类,可是到了最后一道题就不对了。那是一道问答题,题目是:一吨煤能够产生多少热量?这位黑人就对登记官说:这个题目答不了,不但有各种不同的煤,而且燃烧时产生的热量也会因为条件不同而有所差异。登记官说,这他管不了,反正答不上来就不能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