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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万家灯火下的悲喜爱愁_第四十三章 一家洋行的房地产业务

在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中前期,阿拉上海滩上头有一家名叫做比商上海义品地产公司、它的英文名称creditfoncierd'extremeorient。

比商上海义品地产公司于大清国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成立,在比利时驻上海领事馆登记,本身无独立资本,系义品地产公司在华分支机构之一。

义品地产公司原名比法银公司,大清国宣统二年改名义品放款银行,民国35年、公元1946年改称义品地产公司。

这家义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房地产押款,因上海义品无独立资本,其放款及购买房地产的资金靠总公司拨款,上海义品则以6%利息上缴总公司。总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股本外,主要靠在欧洲发行债券。宣统元年到民国元年共发行两次债券,第一次总额500万比国法郎,分作1万份,每份500比国法郎,年息5厘,实际发行4861000比国法郎,第二次总额为2360万比国法郎,年息4.5厘,汇到中国以7.5厘到1分2厘放给客户,这一转手之间就赚了一倍以上利润。

当时外汇是1两银子折合3个比国法郎,到民国17年1两银子可折合20余比国法郎时,义品差不多还清了债券本利,截止1949年底止,只剩下约9万比国法郎未还。

上海义品公司放款对象90%以上是华人,以民国20年为例,义品放出款项53笔计506万银两,其中放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教会的有6笔,数额为21万银两,其余47笔,数额为485万银两,均放与中国企业或个人。义品放款利率一般为7.5%~12%;期限1~5年,间亦有3~9个月的。义品抵押放款种类就53笔押款来分,有一般房地产(土地连同房屋)押款21笔,空地押款11笔,空地押造(土地是自己的,借款造屋)9笔,租地押造(土地是向他人租的,借款造屋)8笔,房屋押款、也就是讲土地是向他人

租的,用己造的房屋作押款4笔。

上海义品地产公司的抵押放款中以空地押造或租地押造条件最苛刻,除了契证过户和房屋造好后必须由义品经租外,其他如打样设计、估价发包、监工、砖瓦供应,都由义品的建筑部和砖瓦厂包办,而且所押款项要由义品保管,只能用作建屋之用。如果押户提前还清押款,还要给付一笔空利息作为赔偿损失。民国19年4月16日义品与李拯、劳泽生订立的押造合同摘译如下:民国19年4月16日李拯、劳泽生等以其共有的法册2030、2842号道契地3亩余,向义品抵借规银18万两,建筑“林肯公寓”,定期5年,利息常年9厘。

第一条附约:1.本押款总额12万两(后增加6万两),由押主(义品)暂为保存,作为建筑下开公寓房屋3座之用。

2.押主对于工程之付款,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预计12万两,将来如果超过此数,其超出部分应由押户(李拯)负担。

3.房屋设计打样、估价发包、监工等全由押主建筑工程师承办。公费按照造价4厘抽取。

6.押造之房屋第一层建筑工竣工,应由押主代理的来安保险公司投保火险。

7.房屋造就后,由押主经租部代为经租,划租作息,多则作为拨本。

第六条:押户负责声明,如未取得押主书面同意,不再将抵押产业向第三者加押或设定其他担保权利,否则押主除得立即要求清偿本押款外,并要求贴付3个月利息损失。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押户如欲出售产业,预先须征得押主书面同意。卖得之价,除偿还押款外,并须赔付3个月利息损失。

第八条:如押户违背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一时,押主有权将抵押产业自行营业或变卖或拍卖之。

第九条:在本合同所规定之押款未清偿以前,押户应养护房屋,必须时加以修缮(修理应由押主工程师代办),

缴付捐税并由押主代理的来安保险公司保足火险10万两,一切费用均应由押户负担,如不缴付,由押主代为垫付,按照9厘计算利息。

第十条:如押主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售抵押产业时,卖得之价金,尽先用以清偿押款本利附属欠款,不足之数,仍得向押户追偿。

第十二条:因订立、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费用,无论其性质若何,均应由押户负担。”

如果押户到期无力偿还,抵押的产业由义品贬价吃进。单以民国25年一年统计,华人被义品吞没的产业就有跑马厅公寓等7处之多。可谓条件苛刻,活生生的对广大华人进行无情的盘剥。

这家上海义品从成立后宣统二年放款规银234万两开始,到民国21年达到507万两,到民国26年止,尚有银元346万元,到民国30年,义品的放款已全部收回。从宣统二年到民国26年,28年间上海义品抵押放款的利息收放高达1千余万银元,尚不包括空利息收入。义品洋行除以抵押放款为主要业务外,也经营房地产买卖业务。上海义品开头几年没有什么买卖成交,到欧战结束后,渐见活跃,但盈利不多,每年仅数千银两,可是到了民国19年和20年,两年盈利高达130余万银两。

如兴国路、武康路、淮海中路之间1块产业,土地面积约38亩,大部分是空地,建有房屋1所,造价2.6万银两,义品于民国18年先后买进,每亩地价包括建筑物在内平均为7300银两,共计成本27.6万银两,民国19年即买进后一年多,出售与宁波商业银行,售价49.4万银两,赚了21.7万银两。又如上海义品成立时购入的一处产业,坐落东湖路、常熟路,于民国20年6月出售与大陆银行,售价75000英镑,除佣金1875英镑,净得73125英镑,合银111万两,扣除帐面价值47.5万银两,净赚63.5万银两,尚不包括历年的房租收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