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编辑部也没办法!
“乔木!”起点编辑部,总编霹雳一脸的怒气,“你手下的那个落叶是怎么回事!他居然把遮天给太监了?!!”
这么火的成绩居然太监,这个落叶到底在搞什么!
要知道,《遮天》的版权现在已经被划为起点未来几年的重点运营对象之一了!
编辑部连大神约都给他准备好了,就等今年年会过后跟他签了!
就在这个时候,就在后天就要上架的时候,《遮天》……特么的太监了?!
面对总编的怒火,乔木觉得很委屈。
人家落叶是作者,写不写是他的事,他要太监《遮天》,我有什么办法?我难道还能拿把刀架他脖子上逼他写不成?
“跟他沟通过了没?”总编霹雳怒道。
“沟通过了,没用……”乔木道。
“那就威胁他!如果不写的话就让他双倍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总编霹雳怒道,“合同有规定,太监属于违约!”
“对!让他赔钱!”有编辑赞同道,“让他赔个一千万!”
“是啊,遮天太监起码给我们造成了一千万的损失!”
“虽说落叶是土豪,但一千万,他绝对赔不起吧?”
“赔得起也肉疼啊!”
“我觉得一千万不止,遮天如果写下去,起码可以给我们赚三千万!”
“是啊,仙侠的游戏版权多贵啊!”
“你们他妈懂个屁!!!”突然,总编霹雳怒吼一声,满脸阴沉。
顿时,其他编辑噤若寒蝉,满心纳闷。
不是你说要让他赔钱的吗?
总编霹雳脸色阴晴不定。
刚才说要让落叶赔偿损失,只是他发怒之下脱口而出的话而已。
手下的那些编辑不懂,但他是起点的创始人之一,这么多年一路走来,网文圈的种种都见识过了,对《合同法》也略知一二。
让落叶赔偿损失?
说得简单!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这件事上,起点根本没有直接损失,它所损失的都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即所谓的“可得利益”,换句话说就是《遮天》连载下去能给起点带来的收益。
听上去很可怕吧?
这个数额上千万总有的吧?
但其实就是纸老虎。
因为《合同法》有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就是,不得超过落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他太监《遮天》会给起点造成的损失。
看清楚,是“订立合同时”(前一段里特意用标出了)。
而这个数额……
落叶说:“我签约时觉得《遮天》会扑街,太监只会给起点造成两百块的损失。”
你拿他怎么办?
在这一点上,法律规定是由守约方负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起点如果想借此让落叶赔个3000万,就得举出证据,证明落叶在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他太监《遮天》会给起点造成3000万的损失,但起点又不是神仙,这他妈鬼才举得出证据啊!
如果是普通的购销合同,比方说花多少钱买了台仪器什么的,那在这一点上是有迹可循的,能借着标的物价格、交易金额之类的举出一定证据。
但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在这方面根本无迹可循!
这时候,有关这个数额的确定,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很可惜,a级签约合同是格式合同,有很多霸王条款,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落叶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而法律规定,法官在判案时除了要参考合同外,还要兼顾公平原则,考虑到网络小说创作风险极高,市场前景极难预期,扑街率极高,“落叶第一次创作网络小说时认为自己会扑街”一事非常合理正当,于是法官一拍板,定下金额——两百块。
这是从理论上来讲的,实务中呢?
实务中,起点更蛋疼。
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难以把握,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就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更不用说,这还是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
落叶在签约时就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起点可得利益损失,这个数字到底是多少,鬼才说得清楚!
至于确切的、有效的、具备说服力的、可供法官参考的证据,上帝都拿不出来!
可以说,虽然《遮天》的太监会让起点少赚几千万,但它就算把落叶告上法院,也绝不可能让落叶赔这个钱!
顶多就是双倍返还收益(合同条款)。
这一点对那些赚了大钱的书挺有威慑,但《遮天》又没上架,它的收益就只有九月份的打赏分成。
打赏金额总共6万多,落叶分到3万多,就算双倍,那也只是6万多而已。
从落叶太监前扔出38章存稿一事,总编霹雳就知道,对方压根就不会在乎这6万多块钱。
而且,就算是双倍返还收益,官司其实也不好打!
因为文学创作协议不像购销合同那样明确,有太多的漏洞可以钻了!(这一点非常重要)
就算打赢了,落叶双倍返还收益,也才6万多块钱,根本得不偿失!
因为太监就把人告上法院?
这事儿到时被一些竞争对手煽动一下,会吓跑很多作者的!
事实上,这条合同条款,起点压根没动用过几次。
总编霹雳嘴角抽了抽。
他没办法了!
真没办法了!
如果真能拿到几千万赔偿,那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但问题是——这根本不可能啊!
顶多就是赔个6万多块钱。
去吓唬吓唬落叶试试看吗?
妈的!那家伙这么任性,还是个土豪,你这么威胁他,他八成直接就跟你决裂了!
况且,他说了有缘再见?
兴许他什么时候就会回来继续写《遮天》呢?
总编霹雳脸色阴晴不定了好一会儿,最终恶狠狠地瞪了乔木一眼,骂道:“他妈的!碰上这么个刺头!乔木你以后有空就催他回来写遮天,听到没!”
“明白了。”乔木暗暗苦笑了下。
这个落叶神出鬼没的,好几天才能碰上一回。
今天是他要太监了,所以特地上线通知了自己一下,而两人上一次碰上,那都是好几天前的事了……
唉,看来以后只能多给他留言了。
话说,网络小说这个圈子里有发生过这种事吗?
编辑天天给作者留言,催他回来更新?
乔木觉得自己开创了先例。
——去吧,分割线——
喜闻乐见的卡文(笑哭),今天就一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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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火的成绩居然太监,这个落叶到底在搞什么!
要知道,《遮天》的版权现在已经被划为起点未来几年的重点运营对象之一了!
编辑部连大神约都给他准备好了,就等今年年会过后跟他签了!
就在这个时候,就在后天就要上架的时候,《遮天》……特么的太监了?!
面对总编的怒火,乔木觉得很委屈。
人家落叶是作者,写不写是他的事,他要太监《遮天》,我有什么办法?我难道还能拿把刀架他脖子上逼他写不成?
“跟他沟通过了没?”总编霹雳怒道。
“沟通过了,没用……”乔木道。
“那就威胁他!如果不写的话就让他双倍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总编霹雳怒道,“合同有规定,太监属于违约!”
“对!让他赔钱!”有编辑赞同道,“让他赔个一千万!”
“是啊,遮天太监起码给我们造成了一千万的损失!”
“虽说落叶是土豪,但一千万,他绝对赔不起吧?”
“赔得起也肉疼啊!”
“我觉得一千万不止,遮天如果写下去,起码可以给我们赚三千万!”
“是啊,仙侠的游戏版权多贵啊!”
“你们他妈懂个屁!!!”突然,总编霹雳怒吼一声,满脸阴沉。
顿时,其他编辑噤若寒蝉,满心纳闷。
不是你说要让他赔钱的吗?
总编霹雳脸色阴晴不定。
刚才说要让落叶赔偿损失,只是他发怒之下脱口而出的话而已。
手下的那些编辑不懂,但他是起点的创始人之一,这么多年一路走来,网文圈的种种都见识过了,对《合同法》也略知一二。
让落叶赔偿损失?
说得简单!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这件事上,起点根本没有直接损失,它所损失的都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即所谓的“可得利益”,换句话说就是《遮天》连载下去能给起点带来的收益。
听上去很可怕吧?
这个数额上千万总有的吧?
但其实就是纸老虎。
因为《合同法》有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就是,不得超过落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他太监《遮天》会给起点造成的损失。
看清楚,是“订立合同时”(前一段里特意用标出了)。
而这个数额……
落叶说:“我签约时觉得《遮天》会扑街,太监只会给起点造成两百块的损失。”
你拿他怎么办?
在这一点上,法律规定是由守约方负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起点如果想借此让落叶赔个3000万,就得举出证据,证明落叶在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他太监《遮天》会给起点造成3000万的损失,但起点又不是神仙,这他妈鬼才举得出证据啊!
如果是普通的购销合同,比方说花多少钱买了台仪器什么的,那在这一点上是有迹可循的,能借着标的物价格、交易金额之类的举出一定证据。
但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在这方面根本无迹可循!
这时候,有关这个数额的确定,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很可惜,a级签约合同是格式合同,有很多霸王条款,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落叶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而法律规定,法官在判案时除了要参考合同外,还要兼顾公平原则,考虑到网络小说创作风险极高,市场前景极难预期,扑街率极高,“落叶第一次创作网络小说时认为自己会扑街”一事非常合理正当,于是法官一拍板,定下金额——两百块。
这是从理论上来讲的,实务中呢?
实务中,起点更蛋疼。
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难以把握,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就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更不用说,这还是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
落叶在签约时就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起点可得利益损失,这个数字到底是多少,鬼才说得清楚!
至于确切的、有效的、具备说服力的、可供法官参考的证据,上帝都拿不出来!
可以说,虽然《遮天》的太监会让起点少赚几千万,但它就算把落叶告上法院,也绝不可能让落叶赔这个钱!
顶多就是双倍返还收益(合同条款)。
这一点对那些赚了大钱的书挺有威慑,但《遮天》又没上架,它的收益就只有九月份的打赏分成。
打赏金额总共6万多,落叶分到3万多,就算双倍,那也只是6万多而已。
从落叶太监前扔出38章存稿一事,总编霹雳就知道,对方压根就不会在乎这6万多块钱。
而且,就算是双倍返还收益,官司其实也不好打!
因为文学创作协议不像购销合同那样明确,有太多的漏洞可以钻了!(这一点非常重要)
就算打赢了,落叶双倍返还收益,也才6万多块钱,根本得不偿失!
因为太监就把人告上法院?
这事儿到时被一些竞争对手煽动一下,会吓跑很多作者的!
事实上,这条合同条款,起点压根没动用过几次。
总编霹雳嘴角抽了抽。
他没办法了!
真没办法了!
如果真能拿到几千万赔偿,那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但问题是——这根本不可能啊!
顶多就是赔个6万多块钱。
去吓唬吓唬落叶试试看吗?
妈的!那家伙这么任性,还是个土豪,你这么威胁他,他八成直接就跟你决裂了!
况且,他说了有缘再见?
兴许他什么时候就会回来继续写《遮天》呢?
总编霹雳脸色阴晴不定了好一会儿,最终恶狠狠地瞪了乔木一眼,骂道:“他妈的!碰上这么个刺头!乔木你以后有空就催他回来写遮天,听到没!”
“明白了。”乔木暗暗苦笑了下。
这个落叶神出鬼没的,好几天才能碰上一回。
今天是他要太监了,所以特地上线通知了自己一下,而两人上一次碰上,那都是好几天前的事了……
唉,看来以后只能多给他留言了。
话说,网络小说这个圈子里有发生过这种事吗?
编辑天天给作者留言,催他回来更新?
乔木觉得自己开创了先例。
——去吧,分割线——
喜闻乐见的卡文(笑哭),今天就一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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