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李悝实行改革
李悝,魏国人,大约生于公元前455年,死于公元前895年。他是战国初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他在魏文侯时曾任过北地守,后来任魏相。
在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灭掉智氏后,魏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到公元前403年正式成为诸侯国,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为了巩固这个新政权,就必须在政治经济上进行改革。于是魏文侯便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其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方面:李悝实行“夺淫民之禄以来(徕)四方之士。”即废除世卿世禄制的残余。所谓“淫民。是指其父有功,其子无功而继承了其父的封爵和俸禄,享受贵族的特权而作威作福的人。剥夺“淫民”的俸禄,用来招徕各地的新兴地主阶级人士。李悝又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政治措施。对新兴地主阶级人士按其功劳大小,封以新爵和给予俸禄;按其才能大小,分派职位,实行严格的赏罚制度。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建立新的封建制的等级制度。
经济方面:李悝推行“尽地力”和“平籴”(敌,买粮食)法的经济政策,以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
李悝认为,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种田百亩,每年所收获的粮食,除去交纳租税、留足口粮,支付各种费用之后,剩余部分就连添制衣服都有一定困难。如果遇上疾病、办丧事之类的倒霉事情,或者国家增加苛捐杂税,就更没有办法了。如何解决呢?李悝认为只有充分发挥土地的潜力,增加产量才是出路。他以为在百里见方的地区内,有土地九万顷,如果农民精耕细作以“尽地力”,则每亩可增产三斗粮食。相反,每亩减产三斗。这样一增一减,全国就相差一百八十万石粮食。另一方面,李俚为了把农民牢牢地束缚于土地上,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他主张由国家实行“平籴”法:丰收之年国家按平时的粮价多收购粮食,歉收或灾年国家仍按平时的粮价出售粮食。这样一来,可以“取有余以补不足”,虽然遇到灾荒之年,粮价不会抬高,人民生活得到保证,不致因饥饿而逃散。李悝的办法,行之有效,使魏国很快就富强起来了。
法治方面:为了适应魏国封建经济的日益发展的要求,确保新兴地主阶级已经取得的政治经济特权,李悝搜集整理了春秋末期以来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著《法经》六篇。他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即是说,封建统治者的政事,最紧要的莫过于防止和惩办“盗贼”,保证地主阶级的财产不被侵犯;封建的政治、法律、道德不受破坏和人身免遭危害。所以他把《盗法》,《贼法》两篇放在《法经》的开头。接着是《囚法》和《捕法》两篇,讲如何惩办“盗贼”。第五篇《杂法》,讲对盗窃兵符、官印、议论国家法令等破坏封建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行为如何惩办。最后一篇《具法》,讲惩罚执行的具体规定。从《法经〉内容可以清楚看出,它充分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其打击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阶级。这说明它是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它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制度固定下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灭掉智氏后,魏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到公元前403年正式成为诸侯国,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为了巩固这个新政权,就必须在政治经济上进行改革。于是魏文侯便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其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方面:李悝实行“夺淫民之禄以来(徕)四方之士。”即废除世卿世禄制的残余。所谓“淫民。是指其父有功,其子无功而继承了其父的封爵和俸禄,享受贵族的特权而作威作福的人。剥夺“淫民”的俸禄,用来招徕各地的新兴地主阶级人士。李悝又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政治措施。对新兴地主阶级人士按其功劳大小,封以新爵和给予俸禄;按其才能大小,分派职位,实行严格的赏罚制度。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建立新的封建制的等级制度。
经济方面:李悝推行“尽地力”和“平籴”(敌,买粮食)法的经济政策,以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
李悝认为,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种田百亩,每年所收获的粮食,除去交纳租税、留足口粮,支付各种费用之后,剩余部分就连添制衣服都有一定困难。如果遇上疾病、办丧事之类的倒霉事情,或者国家增加苛捐杂税,就更没有办法了。如何解决呢?李悝认为只有充分发挥土地的潜力,增加产量才是出路。他以为在百里见方的地区内,有土地九万顷,如果农民精耕细作以“尽地力”,则每亩可增产三斗粮食。相反,每亩减产三斗。这样一增一减,全国就相差一百八十万石粮食。另一方面,李俚为了把农民牢牢地束缚于土地上,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他主张由国家实行“平籴”法:丰收之年国家按平时的粮价多收购粮食,歉收或灾年国家仍按平时的粮价出售粮食。这样一来,可以“取有余以补不足”,虽然遇到灾荒之年,粮价不会抬高,人民生活得到保证,不致因饥饿而逃散。李悝的办法,行之有效,使魏国很快就富强起来了。
法治方面:为了适应魏国封建经济的日益发展的要求,确保新兴地主阶级已经取得的政治经济特权,李悝搜集整理了春秋末期以来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著《法经》六篇。他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即是说,封建统治者的政事,最紧要的莫过于防止和惩办“盗贼”,保证地主阶级的财产不被侵犯;封建的政治、法律、道德不受破坏和人身免遭危害。所以他把《盗法》,《贼法》两篇放在《法经》的开头。接着是《囚法》和《捕法》两篇,讲如何惩办“盗贼”。第五篇《杂法》,讲对盗窃兵符、官印、议论国家法令等破坏封建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行为如何惩办。最后一篇《具法》,讲惩罚执行的具体规定。从《法经〉内容可以清楚看出,它充分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其打击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阶级。这说明它是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它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制度固定下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