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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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

误解在各种形式上表现出来。例如有人认为,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又如有人认为,对一个人来说代表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代表资本,因此,这只是主观的关系。比如说,纺纱业主的棉纱就包含着一个对他来说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因此,如果织布业主购买棉纱,他就把

961纺纱业主的利润实现了,但是这个棉纱对他自己来说,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关于收入和资本的关系,除了我们在前面已经作过的说明以外,在这里还应指出:从价值方面来看,作为组成部分同棉纱一起加入织布业主的资本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的各部分对纺纱业主本人来说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收入,换句话说,怎样分解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同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完全没有关系(撇开平均利润所引起的各种变化不说)。在这里,背后总是隐藏着这样一种看法:利润或一般剩余价值,是超过商品价值的余额,只有通过抬高价格、互相欺诈和让渡利润才能产生出来。在生产价格或者甚至商品价值得到支付时,表现为商品出售者收入形式的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得到支付。不言而喻,这里谈的不是垄断价格。

其次,说构成不变资本的各个商品组成部分,象一切其他商品价值一样,可以归结为各个价值部分,这些价值部分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说会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这不过是下面这样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一切商品价值都只是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是,我们已经在第一卷中指出,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妨碍任何一个资本的商品产品分割为各个单独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

施托尔希下面这段话,也表达了许多其他人的意见。他说:

“形成国民收入的各种可出售的产品,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在对个人的关系上应看作价值;在对国民的关系上应看作财富;因为国民的收入,不是象个人的收入那样,按照它的价值来估计,而是按

962照它的效用,或者说按照它所能满足的需要来估计。”(《论国民收入的性质》第19页)

第一,把一个在价值上建立起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

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现在并没有放到更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