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伦敦和平会议
1896年10月5日,国际和平会议正式在伦敦召开,到11月21日结束。参加的有英国、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荷兰、奥匈帝国、丹麦、中国、日1本、挪威-瑞典联盟、瑞士、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希腊、门的内哥罗、墨西哥、罗马尼亚、波斯、奥斯曼、保加利亚、暹罗、塞尔维亚、智利、巴西、玻利维亚、巴拉圭、阿根廷、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秘鲁、危地马拉、海地、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等四十一国。
伦敦和平会议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但最后并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只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11项公约和3项宣言。
伦敦和平会议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伦敦和平会议宣言: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
伦敦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即伦敦第一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类是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伦敦第四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第六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和第十一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伦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伦敦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公约和第11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第三是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公约都属于此类。这类公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伦敦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公约序文更是载明了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是伦敦第一宣言。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有效期为10年。
伦敦和平会议结束后,各国代表在感叹英国影响之大时,也明白了英国对自身霸权的维护。英国为了维持“不列巅治世”的和平,居然敢邀请世界大多数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参加在伦敦举行的和平会议。
虽然英国的目的,在大部分会议国的反对下并未达到,但英国也在一些国家的支持下,通过了几项关于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的公约,而这些问题大多是在中日战争和英日战争中暴露的。
更让法国、俄国、美国、德国等仅次英国的一众强国,感到巨大压力的是英国在新兴技术的发展。
例如合作者潜水艇公司刚推出的最新型潜艇样品——“合作者”潜艇,并称会在半年内完成“合作者”潜艇的建造。据合作者潜水艇公司的透露,“合作者”潜艇的水面航速将达到10节,拥有2000海里左右的续航力。可以说,这样一艘潜艇已然拥有了远洋作战的能力。
如果,再加上合作者潜水艇公司用高额奖金悬赏的,用发热力发动机代替压缩空气发动机的热动力鱼雷,一旦被研制出来,搭配上“合作者”潜艇,将是现时代水面艇舰的杀手。这样恐怖的艇舰杀手,再配合上英国强大的海军,将是各海军强国的恶梦。
此外,还有马尼可无线电报公司,自1895年初第一次发射了无线电成功后,于不久前接到英国政府的订单,建立越过北海海峡和圣乔治海峡的连通英伦三岛的无线电通讯。
而真正让各国代表愤愤不平的是,路易斯不久前宣布的将普通工人日薪提高到10先令,也就是0·5英磅,比新闻记者的工资都要高出不少。毕竟在这个时代,一个普通工人日薪不过4先令;而哪怕是具有生命危险的煤矿工人,日薪不过7~8个先令;至于无冕之王记者的日薪也是8先令左右。而且这样的工资水平除了美国外,哪怕是在英国大部分都是于位于水平线下的。毕竟,英国资本家大多将付给工人的工资视为利润损失。
可以说,这样的消息一经传出,轰动效果可想而知,引发混乱是肯定的。哪怕路易斯为此设置了许多要求,依旧没能挡住汹涌的人们。十多万人聚集于路易斯的公司前,想要进入路易斯的公司工作,最后是动用警力才得平息。
当然,路易斯说是设置了许多要求,但基本都是以能力为准,虽然大部分岗位都需要受过中高等教育的人,但在一些不需要学历的岗位,并未因此就降低工资标准。让各国的资本家对此大骂,“愚蠢的路易斯”!而另一方面,路易斯则被人们称为“有良心的资本家”。
而各国代表真正记住路易斯的,则是路易斯的殖民地大臣身份。虽然管理庞大的大英帝国殖民地的部门一共有三个,分别为外交部、印度事务部和殖民地事务部。殖民地部的权力虽然相对于管理保护国事务的外交部,管理印度事务的印度部较小,但事务范围却是最大的。
此外,之前的英国虽然一边秉持着“自由贸易”原则,一边和其它工业化国家争夺海外殖民地,以防原本在其势力范围的地区落入他国之手;却从未对“自由贸易”原则有过动摇,但在不久前,在路易斯的搅和下,英国国会居然对所谓的“绝对自由贸易”进行否认,提倡在进行“自由贸易”的同时,还要以“均衡贸易”对“自由贸易”进行补充和调整。
实事上,路易斯还提议英国政府实行贸易保护,但不采取传统的关税壁垒,而是采取非关税壁垒。例如采用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
伦敦和平会议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但最后并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只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11项公约和3项宣言。
伦敦和平会议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伦敦和平会议宣言: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
伦敦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即伦敦第一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类是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伦敦第四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第六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和第十一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伦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伦敦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公约和第11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第三是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公约都属于此类。这类公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伦敦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公约序文更是载明了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是伦敦第一宣言。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有效期为10年。
伦敦和平会议结束后,各国代表在感叹英国影响之大时,也明白了英国对自身霸权的维护。英国为了维持“不列巅治世”的和平,居然敢邀请世界大多数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参加在伦敦举行的和平会议。
虽然英国的目的,在大部分会议国的反对下并未达到,但英国也在一些国家的支持下,通过了几项关于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的公约,而这些问题大多是在中日战争和英日战争中暴露的。
更让法国、俄国、美国、德国等仅次英国的一众强国,感到巨大压力的是英国在新兴技术的发展。
例如合作者潜水艇公司刚推出的最新型潜艇样品——“合作者”潜艇,并称会在半年内完成“合作者”潜艇的建造。据合作者潜水艇公司的透露,“合作者”潜艇的水面航速将达到10节,拥有2000海里左右的续航力。可以说,这样一艘潜艇已然拥有了远洋作战的能力。
如果,再加上合作者潜水艇公司用高额奖金悬赏的,用发热力发动机代替压缩空气发动机的热动力鱼雷,一旦被研制出来,搭配上“合作者”潜艇,将是现时代水面艇舰的杀手。这样恐怖的艇舰杀手,再配合上英国强大的海军,将是各海军强国的恶梦。
此外,还有马尼可无线电报公司,自1895年初第一次发射了无线电成功后,于不久前接到英国政府的订单,建立越过北海海峡和圣乔治海峡的连通英伦三岛的无线电通讯。
而真正让各国代表愤愤不平的是,路易斯不久前宣布的将普通工人日薪提高到10先令,也就是0·5英磅,比新闻记者的工资都要高出不少。毕竟在这个时代,一个普通工人日薪不过4先令;而哪怕是具有生命危险的煤矿工人,日薪不过7~8个先令;至于无冕之王记者的日薪也是8先令左右。而且这样的工资水平除了美国外,哪怕是在英国大部分都是于位于水平线下的。毕竟,英国资本家大多将付给工人的工资视为利润损失。
可以说,这样的消息一经传出,轰动效果可想而知,引发混乱是肯定的。哪怕路易斯为此设置了许多要求,依旧没能挡住汹涌的人们。十多万人聚集于路易斯的公司前,想要进入路易斯的公司工作,最后是动用警力才得平息。
当然,路易斯说是设置了许多要求,但基本都是以能力为准,虽然大部分岗位都需要受过中高等教育的人,但在一些不需要学历的岗位,并未因此就降低工资标准。让各国的资本家对此大骂,“愚蠢的路易斯”!而另一方面,路易斯则被人们称为“有良心的资本家”。
而各国代表真正记住路易斯的,则是路易斯的殖民地大臣身份。虽然管理庞大的大英帝国殖民地的部门一共有三个,分别为外交部、印度事务部和殖民地事务部。殖民地部的权力虽然相对于管理保护国事务的外交部,管理印度事务的印度部较小,但事务范围却是最大的。
此外,之前的英国虽然一边秉持着“自由贸易”原则,一边和其它工业化国家争夺海外殖民地,以防原本在其势力范围的地区落入他国之手;却从未对“自由贸易”原则有过动摇,但在不久前,在路易斯的搅和下,英国国会居然对所谓的“绝对自由贸易”进行否认,提倡在进行“自由贸易”的同时,还要以“均衡贸易”对“自由贸易”进行补充和调整。
实事上,路易斯还提议英国政府实行贸易保护,但不采取传统的关税壁垒,而是采取非关税壁垒。例如采用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