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高升号事件(续)
日1本政府在弄清楚了活跃于英国的媒体哪些是可以被收买的以及收买的价码后。日1本外交大臣陆奥宗光就指示青木周藏向路透社暗地里行贿600英镑(此时的美元兑英磅的平均汇率为4。88,1两(旧制:1斤16两)=1。00471金衡盎司=31。24997809克,1金衡盎司=等于3英镑17先令10便士),以换取路透社对日1本的“关照”。以这样强力的“新闻策划”为支撑,青木成功地争取到了一些英国专家学者在媒体上公开为日1本辩护。随后,青木周藏再向日1本政府报告英国的舆情动向时,因为路易斯的捣乱,要求再“提供约2000~3000英镑做特工经费”。
1894年8月3日,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在《泰晤士报》上刊文为日1本辩护,认为日1本击沉高升号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他的主要观点有三:一、高升号是为中国军方提供服务,这是一种敌对行为,不可以获得英国国旗和船籍的保护;二、不能因双方未宣战而禁止日1本将高升号视为敌船。韦斯特莱克认为战争当然最好先有正式的宣战手续,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相反,很难做到;高升号已经在从事敌对活动,已非中立;三、日1本能够证明高升号的中国军队是开赴朝鲜应对日1本军队的,这毫无疑问是敌对行为,日1本将其击沉的确有军事上的需要。
1894年8月6日,《泰晤士报》又刊登了牛津大学教授胡兰德同样论调的文章。他认为:即使没有正式的宣战,战争状态也已经存在了;当日1本军官用武力威胁高升号服从其命令时,作为中立国公民的高升号船长、其也已充分了解到了战争的存在;这样,不仅敌对双方、而且中立方均明了战争的存在,宣战的义务也算完成。况且,高升号从事的是带敌对性的地面作战部队的运送,高升号应该清楚地知道这样完全会被日1本军队拦截并作为战利品而被缴获,因此,日1本不需要向英国道歉,也不需要向高升号的船东、或那些罹难的欧洲船员的亲属道歉或赔偿。
1894年8月12日,长崎的第一次听证会结束,结论对日1本相当有利,大长了日1本人的自信。
1894年8月14日,陆奥宗光向青木周藏发出《关于高升号事件之训令》,表示高升号本身“非法征募”、违反了英国女王的中立声明,要求青木周藏向英国提出抗议。
认为弗里曼特尔的干预不仅侵害了日1本作为交战国的应有权利,更与英国政府的中立声明中的条款不符。青木周藏要求英国政府下令撤回弗里曼特尔的要求。
英国外交大臣对青木周藏解释说,弗里曼特尔可能有一些误会,英国政府已命令英国军舰不应干扰在女王管辖领地之外被任何一个交战国俘获的英国商船的释放工作,因为这违反了中立国的义务。
在英国政府的压力下,弗里曼特尔不久即彻底改变了态度。陆奥宗光在发给日1本驻英、俄、美等公使的电文中说:“英国海军司令报告说,他考虑到船的被击沉是有理由的。并建议英国政府不要提出要求。”
1894年8月20日上1海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后,英国政府几乎全盘接受了日1本无错的观点。
1894年9月5日,查尔斯·路易斯在报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中国方面雇佣高升号,让其为中国军方提供服务,应告之英国,不应获得英国国旗和船籍的保护,为此中国理应赔偿;二、日1本方面尚未宣战,就无视英国国旗和船籍的保护,就已是无理,哪怕高升号是被日1本军队拦截并作为战利品而被缴获,但在高升号被击沉后,日1本方面理应及时的对落水的他国公民进行救援,实际上,日1本方面却视若无睹,为此日1本理应对此负责;三、英国政府只想从中日两方中,找出一方对高升号的船东、或那些罹难的欧洲船员的亲属道歉或赔偿,却忘了是因自己的疏忽,让国民的安全与财产得不到保障,对女王管辖领地之外的国民安全与财产保护,对《平权宣言》的倡导,皆漠不关心,这是个不合格的政府。
对于查尔斯·路易斯的发言,认识他的,且不讨厌他的人,顿时觉得这说的真有道理;而讨厌他的人,则觉得这个混蛋又在蹦跳,为恐天下不乱;至于不认识他的人,对查尔斯·路易斯也有了个印象,是好是坏则是两说。当然,更多的人,则是一笑置之,而对那些连他的发言都不知道的人来说,过好自己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1894年11月10日,英国官方最终裁定:当时已经存在着战争状态,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交战任务,日1本军队有权扣留或击沉它,因此,日1本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894年11月,英国作出最后裁定后,到1895年的2月5日,英国外交部正式通知高升号的船东印度支那航运公司:赔偿责任应改由中国政府承担。
至此,高升号事件后,日1本人开始的每一个细节的补救获得了成功,青木周藏一再强调的“必须制造日1本行动的正当性”也得到验证。而英国国内的對日舆论的群情汹汹,需要很长时间才可能平息下去,而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生什么大的意外,就不是现任英国政府捂得住的了。
1894年8月3日,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在《泰晤士报》上刊文为日1本辩护,认为日1本击沉高升号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他的主要观点有三:一、高升号是为中国军方提供服务,这是一种敌对行为,不可以获得英国国旗和船籍的保护;二、不能因双方未宣战而禁止日1本将高升号视为敌船。韦斯特莱克认为战争当然最好先有正式的宣战手续,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相反,很难做到;高升号已经在从事敌对活动,已非中立;三、日1本能够证明高升号的中国军队是开赴朝鲜应对日1本军队的,这毫无疑问是敌对行为,日1本将其击沉的确有军事上的需要。
1894年8月6日,《泰晤士报》又刊登了牛津大学教授胡兰德同样论调的文章。他认为:即使没有正式的宣战,战争状态也已经存在了;当日1本军官用武力威胁高升号服从其命令时,作为中立国公民的高升号船长、其也已充分了解到了战争的存在;这样,不仅敌对双方、而且中立方均明了战争的存在,宣战的义务也算完成。况且,高升号从事的是带敌对性的地面作战部队的运送,高升号应该清楚地知道这样完全会被日1本军队拦截并作为战利品而被缴获,因此,日1本不需要向英国道歉,也不需要向高升号的船东、或那些罹难的欧洲船员的亲属道歉或赔偿。
1894年8月12日,长崎的第一次听证会结束,结论对日1本相当有利,大长了日1本人的自信。
1894年8月14日,陆奥宗光向青木周藏发出《关于高升号事件之训令》,表示高升号本身“非法征募”、违反了英国女王的中立声明,要求青木周藏向英国提出抗议。
认为弗里曼特尔的干预不仅侵害了日1本作为交战国的应有权利,更与英国政府的中立声明中的条款不符。青木周藏要求英国政府下令撤回弗里曼特尔的要求。
英国外交大臣对青木周藏解释说,弗里曼特尔可能有一些误会,英国政府已命令英国军舰不应干扰在女王管辖领地之外被任何一个交战国俘获的英国商船的释放工作,因为这违反了中立国的义务。
在英国政府的压力下,弗里曼特尔不久即彻底改变了态度。陆奥宗光在发给日1本驻英、俄、美等公使的电文中说:“英国海军司令报告说,他考虑到船的被击沉是有理由的。并建议英国政府不要提出要求。”
1894年8月20日上1海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后,英国政府几乎全盘接受了日1本无错的观点。
1894年9月5日,查尔斯·路易斯在报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中国方面雇佣高升号,让其为中国军方提供服务,应告之英国,不应获得英国国旗和船籍的保护,为此中国理应赔偿;二、日1本方面尚未宣战,就无视英国国旗和船籍的保护,就已是无理,哪怕高升号是被日1本军队拦截并作为战利品而被缴获,但在高升号被击沉后,日1本方面理应及时的对落水的他国公民进行救援,实际上,日1本方面却视若无睹,为此日1本理应对此负责;三、英国政府只想从中日两方中,找出一方对高升号的船东、或那些罹难的欧洲船员的亲属道歉或赔偿,却忘了是因自己的疏忽,让国民的安全与财产得不到保障,对女王管辖领地之外的国民安全与财产保护,对《平权宣言》的倡导,皆漠不关心,这是个不合格的政府。
对于查尔斯·路易斯的发言,认识他的,且不讨厌他的人,顿时觉得这说的真有道理;而讨厌他的人,则觉得这个混蛋又在蹦跳,为恐天下不乱;至于不认识他的人,对查尔斯·路易斯也有了个印象,是好是坏则是两说。当然,更多的人,则是一笑置之,而对那些连他的发言都不知道的人来说,过好自己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1894年11月10日,英国官方最终裁定:当时已经存在着战争状态,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交战任务,日1本军队有权扣留或击沉它,因此,日1本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894年11月,英国作出最后裁定后,到1895年的2月5日,英国外交部正式通知高升号的船东印度支那航运公司:赔偿责任应改由中国政府承担。
至此,高升号事件后,日1本人开始的每一个细节的补救获得了成功,青木周藏一再强调的“必须制造日1本行动的正当性”也得到验证。而英国国内的對日舆论的群情汹汹,需要很长时间才可能平息下去,而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生什么大的意外,就不是现任英国政府捂得住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