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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篡证之判

    wed mar 25 19:04:37 cst 2015

    刺青也是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个访的行事,会给审案带来隐患,本来还以为能够重新的通过政府渠道,纠正这种苛扣和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根本也没有想到此事会与法官篡改原审的证据能有联系。

    这次的上诉状子,刺青也吸取了说多麻烦的教训,突不出来主题的重点,所以就干脆直截了当的直击重点,被上诉人不是已经承认了合同中3.15亩的大片,与明细表中的3亩大片地有差了吗?那好,刺青干脆就抓这一点,对发放补贴的7.74亩上诉不服,同时也对被上诉人在发放补贴的过程中,苛盗补贴的行为进行概述。

    却没有想到二审法院竟然剥了刺青的庭上权利,本来的行政审判,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结果倒成了刺青的举证不利,刺青一看自己的举辨证权利没了,也就又一次的想起了用快递进行《陈诉补充》,就向那个连刺青自己也不知道,是否存在的审判委重申了被诉应负举证责任的观点,再看那中院的判决更是难以让人理解了,要说稍稍偏点也就算了,尽管是说了是主体平等,但在咱自己的心里都还避不了官权相护的世俗,也就更别说在他们的心中了,偏点也就是了,可竟然达到了作假事实、篡改证据、枉法裁判的地步,这也是让刺青所没有想到的这么过分。

    刺青的原本不信的以为是自己的眼睛看差了,细看辽省丹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9)丹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书,3页上数9行:确实把原审的第7个证据《2008年德奎村二组补贴发放签名表》,就给篡改成了《2008年德奎村二组补贴未发放签名表》。相信大家都看出了毛病了吧,明显的多了一个“未”字,别说是法官了,就是这普通的百姓也该知道这发放签名表与未发放签名表的差距了,先就不说此地无银三百两与掩盖什么了,单说判决书中的那个编假的事实吧,就已经够大家耐人寻味的了。

    第5页的上数4、5、6行,“……发包方在与上诉人重签耕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将耕地面积调整为7.74亩,凤市人民正腐为上诉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听听,判决中说,在重签合同过程中将面积调整为7.74亩的,刺青这才拿起了一审法院的那个判决对照,就在5页上数7、8两行就有:“虽说该合同经过仲裁责令重新签订,在未重新签订之前,被告依据该合同发放粮食补贴并无不当”的话。

    先也不说他们的说能不能前言搭上后语,就是对照相关的那些法律条条,和政策的条条规定,那这判决也明显的枉法且有过而无不及的呀。

    首先就看看《中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这可是国家法律呀,大的法律看过了,不妨再回头看看当年的政策规定,刺青就有那丹市的丹农发[2006]83号政府文件,《关于做好……发放工作的通知》中第一项‘工作要求’第五条第7款规定:“不得借发放新的……的机会重新调整土地与合并合同。”

    毋庸置疑,违法枉判毋庸置疑,刺青是想审判的宗旨就是‘有法必依’,法官会说自己不懂法,没有看到政策规定和法条吗?或许这才是市委书记卷款跑了的真正原因。

    因为行政审判本身,就是对官政监督和审查的最有力方式,百姓是当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到行政诉讼的,这种起诉自古就被称作是民在告官,如果每一个涉官涉款的案件,法院法官都能依法的审,依法的判,那么官政的不是很早就会被发现或纠正,特别是那么钱、款的访诉,更能还给倌倌们以清廉,那么凤市的正腐还会有卷款市民的访了吗?所以,倌腐的源头还在审判。

    怎么?有人担心是小小一说瞎说的?那就顺着这判决书的案号看到最后一页吧,那中级法院的大红章子下面可是压着:审判长:王伟,审判员:白河,审判员:李莉,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鹰,现在的案卷听说都已经是上微机的,也是可以调一下的,看看究竟。

    那会不会是打字员打字的毛病,无意之中把字打错了?

    曾经也是有人在qq中问过了小小一说,甚至还有人在读了《小小一说刺青人》后,打了电话问的:“你点了法官名字,还说人家什么坑权篡证的,你就不怕中级法院的王伟、白河、李莉、王鹰找你吗?”

    其实他们能够找来最好,至少能说出其中的道理,也许他们的理由更加充分,也许他们也只是个桂名,判决书上的名字就是几个汉字而已,这判书的内容跟他们本人或许真的没什么关系。

    因此,小小一说也是不想冤枉好人,曾经也去过了辽宁大学法学部咨询了师生们,刺青也分别去过了中国政法大学,和康平的分院求助……还是看看刺青之后的经历吧,或许更能说明其中的问题了。

    刺青拿到辽省丹市中级法院的(2009)丹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书后,就开始了不断的请求再审,那时候的法院不知道是怎么的了,原来是王伟审的,再审还得去找王伟,打电话吧他又不接,想上去找吧,有把门的警卫又不让上,这找信访吧就更怪了,竟然说了不管行政的案子,当时的刺青吧,也不知道他们到底在糊弄自己的,还是真的就那么个规定的,反正那个时候的刺青就是没有了办法,这才又不得不重新想起来那件,被搁置的关联案件了,是想或许能从那里重新找到案件的出路。

    快被逼疯了的刺青,先是向凤市的法院、人大、政法的说明情况,索要依法属于自己的诉权,之后又开始了亲自上找和邮件等向省市法院、人大、政法等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讨要自己的诉权。最后凤市的法院迫于各方的压力,终于把已经剥夺了10个多月之久的诉权还给了刺青,于是2010年2月8日正式受理了案件。

    不过也因此的又一次得罪了法院的法官,就拿刺青去凤市填写证据单子的那天说起吧,拿材料的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女法官,就非得要刺青把递状时间改成2010年的1月,那刺青为讨要这个诉权的也算是吃尽苦头,怎么甘心的就让人改了时间呢,于是就坚持原来递状的2009年4月5日,这时的女法官特别的不满,竟然说了威胁性的话,说了后果自负,竟然还不许刺青使用(2009)丹行终字00072号案的判决作为证据。

    尤其是开庭的那一天,法庭竟然弄的全是一些与本案没有一点关系的话,叨唠过来唠叨过去,就是不说一句没有生效合同,土地证就是违法的。你再看那判决书吧,好不容易的可算说了两句人话,真的,总计也就那么两句人话,一句是承认了原告与德奎村二组,至今也没有重新签订耕地承包合同;这第二句呢,就是承认了大片地块3.15亩与土地证中的3亩之差了。

    就这两句提倒是提到了,只要读者记住了这第6页上数10行,“另查明,原告与发包方德奎村二组至今没有重新签订耕地承包合同。”记住了吧?

    那好再就接着往下看,还是第6页的就最后两行,是根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必须以生效合同为依据”。

    这刚刚的这句人话又马上的又改口成了“根据原告与德奎村二组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为原告颁发的凤政农地承包权(2006)第6207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都看明白了吗?就是先说至今没签,之后就依据了签的内容发证,最后才是那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之类的,简直就不用捏着鼻子,也就在瞪眼说着瞎话,刺青这样的输能服吗?

    这就是刺青诉土地证的案子的一审判决,由辽省凤市法院作出的(2010)凤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的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电脑调卷,没有条件从法院调卷看的,或通过小小一说的电传云藏qq都可查阅验证。

    再看刺青的上诉二审,还是由王伟、白河、李莉和书记员王鹰,(2010)丹行终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书》就是四人作出的,至于判决的结果,就是小小一说不讲,大伙也应该知道了。

    不过值得说一下的是,在二审的判决当中,王法官虽然没说依据不生效合同,所颁发的那土地证是不是违法,但是人家可说了,根据明细表颁发土地证,有利于刺青早日获得粮食直补款,可谓是用心良苦之慌呀。

    人家还说了,这回要是发现填写有误,是可以根据那个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更正的。要说刺青就知足吧,这在行政支付的案子里,可没有让你说那亩数差异的事,人家可是把数据错误,说成是在重新签订耕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将土地调整为7.74亩的。

    不过刺青还是因为法官有法不依,所裁事实与行政支付案的(2009)丹行终字00072可是背道而驰、相勃否定的。虽说发补与颁证是两个案件,但原本就是同一客观下的同一件事实,起因就是组长等人苛扣,利用了明细表充当了完善合同,先上报请了土地证,又发放了粮食补贴,不管案子怎么判决,但事实只能一个,怎么可能随案件改变的呢。

    于是,刺青将两个案件的再审状子都备好了,再去找那丹市的中级法院的王作伟,要求递状再审,还是象之前说的一样:刚刚一说刺青电话那头就挂掉了,人还没到楼梯口呢早有警卫示意止步,信访仍旧不管行政案件,当时的刺青也弄不大清楚,究竟是针对他自己一个人的这样,还是对所有的人,都是行政案件不归信访管?

    反正当时的刺青就是递状要求再审纠正,这法官就一个劲的不见,状子也就递不进去,找高院、找人大,最后又被介绍回到了中院信访,还说行政案不归信访管。

    终于的,刺青得到了丹市人大2010年8月24日的转办单子,以为这下可总该接自己的状子了,谁知他们竟然连人大机关,开的那单子也没有人肯接了,这可把刺青气坏了,我操他个马来着,连人大机关的交办也不放眼里,不是也太张狂了吧?

    怎么办呢?法院没有人肯接那人大开出的单子,那刺青也不能砸在自己手上呀,这就又一次的想到了使用快递,就找了一家离中院最近的邮局邮给了他们。之后刺青又拿着这快递的单子,连夜的又一次去找高院,还是原先的老路子回到丹市中院,最后是追着那信的路经,是费尽了周折,总算是接了刺青的请求再审状子……

    还就别高兴的太早了,刺青的状子虽然递进去了,可到没到那行政厅的王伟法官手里,还都不知道呢,那是一个自称姓姜的女人,说是那王庭长让她下来接状子的,就这么着状子是被她接去的,刺青目光送着那女的上楼,是一至到了看不见,才算放下心的离开了中院的。

    接下来的对刺青来说,剩下的就是等了,等那两个案子的再审或驳回,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一个季度、两个季度、三个季度,谁想这帮混蛋,即不审也不驳的就这么一直的号着。

    刺青也怕拖过了时效跟他们号不起呀,也就又一次的从辽省高院的接待大厅,再次找回到了丹市中级法院信访,折腾了两年之中,终于可遇到一回接待刺青的。

    这接待刺青的是个女的法官,看上去大约五十左右岁,按照她说也是姓姜,这次也是刺青几年当中,唯一遇到的一次算挺正法的接待了。

    她先听了刺青的反映情况,又给王伟庭长打电话核实情况,我听着电话里王伟,好象是说不知道接状这回子的事情,然后她又打电话,把接刺青状子的那位给叫了过来了。

    这是位年轻的女子,个子虽然不算太高,但是那身制服的得体,显得十分的高挑和俊俏,进来之后径直的奔向里面那位姓姜女人,握手问长问短经过几句宣谈之后,才把王伟如何让她接状子经过说了一遍。

    她倒是没有说谎,一再证实,她是接了刺青的再审状子,并交给了王作伟庭长的,刺青见了人家一个挺正义的,一个又实话实说的,态度自然就缓和多了,随后就说了些过年的好话:

    什么‘理解法官忙呀、累呀,可能是键盘打错了,那个‘未’字可能是带出来的’,‘纠正了也行’,‘出个证明证实一下,那个‘未’字不该在判决书里也行’,凡正这份判决书,开始法官好象就知道有错误似的,别的判决书末了都会压一个印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可刺青手里的这份判决牙根就没有那个核对章,也就说了“全当是刚才核对出来的也行’……

    谁知那姓姜的女人,好象对刺青的话说得挺生气的,结果又给那个王作伟打电话,看着好象是那王伟的官大些似的,还拌了几句嘴的……

    之后刺青又来过几次信访,但再也没见着那位姓姜的女人,一切又回到了‘行政案不归信访管’,人大找了,我又去了几次车站附近的信访大厅找政法委的,一连几次就一个出去了没在……

    这时候的刺青吧,就是觉得发放土地证这事儿,他们没依生效合同,不仅与上级文件格格不入、与国家法令也大相径庭,而且明显的篡改证据,再又说了,两个案子的判决书所裁事实也在相互抵触、相互否定。

    对刺青来说是很不服气,在丹市也曾找过几个律师咨询过了,名气大的敢打保票的赢,可是要价太高刺青又雇不起,这名气小的他们又不敢得罪法官,也就不敢说把握,还得看着法官的脸子吃饭呢。所以,刺青在本地找不到人真心帮自己的,也就失去了对当地律师们的信心,更不敢再冒象凤市上回代状的那个险了,也就想起来到外地寻求,甚至是多找一些咨询,多听一些意见对打官司会有帮助的。

    于是刺青竟然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他要买上一辆摩托车,把丹市中院的两个判决贴在车上,让更多的人都能看到,甚至也想走遍全国他要找到最好的援助律师,来为自己打赢官司讨回公道。

    可就在刺青为自己新买的摩托车要办牌照和驾照的时候,手续材料和办驾照的钱被红旗镇的民警给扣了……

    没有了牌照和没有驾照,那刺青的摩托车还能骑吗?刺青的行走还能成吗?请看下一卷《援起援落》,还是盼望大家多能给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