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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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 民法的一些笔记

    thu dec 25 17:50:42 cst 2014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果一方爽约,另一方不能请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债权属于典型的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基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损害赔偿的财产关系。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者永久阻止请求权得以行使。否认是直接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成立。抗辩权是肯定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以对方请求权为前提产生的抗辩。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甲手机店门口木板上的“假一罚十”四个字是店堂告示,属于该手机专卖店订立手机买卖合同的一则格式条款,一旦甲手机店与乙签订了手机买卖合同,则可以视为买受人乙默示同意该条款,该条款被订入到了合同之中。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主动提出要挟,而且购房人的购房款也没有损失,故非胁迫,

    关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无义务而为王先生洗车,其目的是为了索要洗车费,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侵权责任法》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2唐某是因雪崩死亡的,雪崩属于不可抗力,王某能够免责。同时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登山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的发生,因此发生意外,唐某应自担风险。所以b正确。

    打赌举重物,吴某与对方形成射幸合同关系,吴某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自己残疾。对方与吴某打这种赌,致使吴某陷入受伤风险,体现违法性。损害事实(残疾)也存在。在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放松,损害虽由吴某自己造成,但吴某的行为正是因为对方与吴某打赌,陷吴某于风险,所以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如果受伤可能性较大,对方及一般人都能预见,那么即便不存在蓄意或放任,至少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相信吴某不会残疾),所以存在主观过错。于是打赌的对方对吴某构成侵权。即便打赌时约定,受伤由吴某自负,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1项“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所以免责的约定无效,对方仍然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具体情境是举重物致伤的风险极小,对方及一般人都不能预见,那么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打赌的对方也需要分担损失。c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邀请别人喝酒或者劝酒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前一个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规则,这种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邀请别人喝酒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作为义务;而如果撒手不管,就违反了这种作为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以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为天然孳息,以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成为法定孳息。孳息的特点:1.通常情况下依据物的本性或法律规定肯定会产生;2.是一种财产性权利;3.必须与原物脱离。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为射幸孳息,也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其权利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等。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城市房屋,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农村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c选项中的“可予拆迁补偿”应改为“应当给予拆迁补偿”。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受遗赠人虽并没有作出受赠的意思表示,但是沉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构成意思表示,是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受遗赠人通过这样的单方意思表示放弃了对遗赠的接受,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需追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b项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而物权为支配权,具有支配性。

    保证人享有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法律上规定的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出轨而产生赔偿问题,并不是对婚姻关系本身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这种约定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婚姻关系,督促婚姻当事人积极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因而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不能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如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如名称权,自成立时享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肖像权,自然人享受,法人不享有。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法人的经营范围也有不同。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只能通过人的行为,而民法中人的行为主要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而事实行为是指实施一定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有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可以是法律行为,例如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让是行使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例如将自己所有的食物吃掉是行使所有权的事实行为。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抵销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而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且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人身,而不是物。另外,物权作为典型但不唯一的支配权,其客体除了物也有权利,例如权利质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的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依其产生方式可分为原始请求权(原权请求权)和派生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是指作为原生权利的请求权,合同债权是典型。而救济型请求权是指当基础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因此,请求权可以作为基础权利产生,也可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并未要求必须在格式条款所在处签字表示认同,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但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法定代表人作为独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合同时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红,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经变更为李蓝,现甲公司要求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李蓝本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而言,应当将同意作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应当将承认作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对本案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法律也不禁止债务人履行,因此,债务人同意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乙公司自愿承担3万元债务的基础上,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乙公司不能以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主动提出要挟,而且购房人的购房款也没有损失,故非胁迫。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等属于形成权,但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单方催告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属于意思通知。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及时填补了因侵犯甲物权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甲对乙就不再享有其他补偿请求了。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丁公司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因此丙公司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承包合同、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合同是有效的,而丙丁之间的再分包合同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故a项错误。

    形成权不必一定以明示方式行使,如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等可以默示行使。例如,《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条中“没有表示的”就是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必然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

    三个选项共同点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间接代理合同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受被代理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处理事务,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的合同。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受让人获得的是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并没有转让仓储合同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仓单受让人并非仓储合同的受让人,更不是取得了存货人的资格。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体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其近亲属不得伤害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通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第48条: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由此可见,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对外部无效,不能对抗合伙债权人,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合伙债务在三个合伙人之间如何分担是完全可以约定的,因此,该约定仅对合伙内部有效。d项没有区分该字据的内外效力,一概判断为无效有失偏颇。

    《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有关单位予以指定。因对指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甲委托医院照料其精神病配偶,即通过合同将医院设立为委托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甲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属于限权委托,甲的监护职责并不能全部转移。

    由于不存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所以父母都是监护人,在法律上没有争议,不适用居委会指定的规定。真正可能发生争议的是由谁直接抚养,而不是谁担任监护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该套房屋为婚后购买,故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属性,

    房屋为共同财产,丙未尽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并影响其在房屋上的权利,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

    离婚当事人无法到庭,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根据《民诉》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题中,甲中风不能自理,属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可以委托其子女代为出庭,但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甲乙之间的约定是涉及到对丙的抚养权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不受合同法调整。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据此,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不受顺序限制。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只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才为有效,而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

    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张某与王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本来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该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但问题在于,早在张父于2001年去世之前的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依照《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王某之子与王某、张某的关系在2000年5月就已经解除,因此王某之子不能作为张父的代位继承人。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依照《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上述规定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和李某协议解除其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