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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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介绍_三、宋代学校

在中国古代考试史上,宋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无论是学校考试、科举考试,还是铨选考试,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宋代的很多考试制度被后代所继承,直至今天还有借鉴意义。

宋代的学校主要有中央官学、地方州县学以及书院等。中央官学主要有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及医学、算学、书学、画学等。宋初设国子监,为全国最高学府,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庆历四年(1044)建太学,国子监成为掌管学校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北宋时期,太学生员除徽宗时期实行州学三舍升补法之外,一般由州府长吏岁考州府学生员行艺而补之。南宋太学招收新生则采取混补法或待补法。

宋代太学考试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三舍法,即三舍考选升补之法。神宗熙宁四年(1071)十月,立太学三舍法,将太学生分为上舍、内舍、外舍三个等级。元丰二年(1079),又订《学令》,其外舍生,每月考核“行”、“艺”。所谓“行”主要指遵法守纪的品行,所谓“艺”主要指每月由学官出题考试(即私试)的成绩。各个学生的考试成绩记为学分,连同品行表现按月登记。到季度末进行检查,学分积累较多又没有严重违犯纪律的学生可以获得“季选”(季度评定)。到年终,综合学生的季选,选出积累学分最多的100人,予以“校定”(年度评定)。此外,朝廷每年派官员到太学出题考试外舍生一次,称为“公试”。公试成绩列第一、第二等并获得校定者,可升入内舍。内舍生每月考核行艺,每季进行“季选”,每年给予30名积分最多的内舍生“校定”,分为“优”、“平”两等。朝廷每两年派官员到太学为内舍生举行一次“公试”,合格者亦分为“优”、“平”两等。如果公试优等、校定亦获优等者,即可升为“上舍上等”,立即释褐授官,称之为“两优释褐”;如果公试成绩与校定一优一平者,即

可升为“上舍中等”,继续学习,待科举考试时,免解试及省试,直赴殿试;如果公试成绩和校定均为平等或一优一否者,即可升为“上舍下等”,继续学习,待科举考试时,免解试,直赴省试。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后,三舍法逐渐推广于诸州及各类学校。徽宗时,太学三舍法又有新的变化。南宋太学继续实行三舍法,并不断加以完善。

北宋前期,太学的直讲等学官一般由朝廷或国子监的官员推荐,经翰林学士院考试,然后由朝廷任命。至神宗时,正式创立了学官考试制度。元丰七年(1084),则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学官的考试制度。学官考试由国子监组织举行。考试内容为所选一经的经义。合格成绩分两等:上等者任命为太学博士;下等者任命为太学命官学正、命官学录或州学教授。南宋时期,学官考试又有变化。其考试分两场,第一场试经义,第二场试诗、赋,合格者即录用,人数不限。先担任州学教授,再从州学教授中选拔太学学官。

宋代中央官学除太学之外,还有武学与律学。仁宗庆历三年(1043),始建武学于武成王庙。在学三年,根据艺业考试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试。凡试中,三班使臣与三路巡检、砦主,未有官人与经略司教队、差使。徽宗时,曾仿太学,亦实行三舍法。其武艺绝伦,文又优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岁贡释褐授官;中等仍隶学等待参加殿试。南宋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重建武学。绍兴二十六年(1156),对武学考试又订立了新的制度。

神宗熙宁六年(1073),始置律学。元丰六年(1083)规定,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考中第一人,可按吏部试法授官。

宋代还有附属于中央政府专职部门的学校,如医学、算学、书学、画学。徽宗崇宁二年(1103),医学实行分科教学,选试并依太学三舍法

。经过考试,上舍生成绩优异者,选充尚药医师以次医职,分别为医学博士、正、录或外州府医学教授。

徽宗崇宁三年(1104)始置算学,亦仿太学,实行三舍升补之法。上舍上等推恩为通仕郎,上舍中等为登仕郎,上舍下等为将仕郎。

徽宗崇宁三年(1104)又始设书学。考校书法分上、中、下三等,以“方圆肥瘦适中,锋藏画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等。亦实行三舍法,按照不同等第,授予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等阶官。

画学是宋代培养绘画人才的专科学校,亦于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始置,实行三舍考选升补之法。考试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高简”为上等。

此外,宋代中央官学还有宗学、道学、在京小学等。

宋初承唐末五代之余,州县官学绝大多数荡然无存,重建者也寥寥无几。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一些州府才开始建学。后来,则分别在仁宗、神宗、徽宗时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三次大规模的兴学*。在兴学过程中,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学令”、“学规”,对州县学的教学、考试、管理等都有较为详尽、具体的规定。如崇宁年间曾规定:“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

此外,宋代还设有一种初级学校即小学。宋代有州县小学和在京小学之分。州县小学之制,始见于仁宗至和元年(1054)京兆府小学规石碑。徽宗崇宁元年(1102),又令州县建立小学,设教谕,立学规。元丰年间(1078—1085),国子监亦设小学。徽宗大观三年(1109),颁布《大观重修小学敕令格式》。政和四年(1114),国子监及各州县小学实行三舍法,自八岁至十二岁,依各人诵经书字数多少,分别补入内舍、上舍,每季一试,逐舍升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