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恋问题
从1989年开始,我们做了一个对中国男同性恋的研究,几经波折,终于得到了对于一个研究者来说圆满的结果——发表了研究报告,并且写了一本书,叫做《他们的世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本书有一些显著的缺点,也有一些显著的优点。优点在于首次发现了在中国大陆也存在着广泛的男同性恋人群体,并且存在着一种同性恋文化——我们说的文化是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指一个群体内全体成员共有的信息,具体来说,指关于同性恋活动场所、相互辨认的方式、绰号、圈子内的规范等知识。我们对这种文化做了比较细致的调查,
描述了其内容。这是一种科学上的发现。
这本书的缺点在于没有按统计学的要求来抽样,故而所得的结果不能做定量的推论。我们的调查对象都是性格外向的勇敢分子,他们只是全部同性恋者中的一部分,其他人的情形是他们转述的,所以由此得到的结论可能会多少有些偏差。
一些人带有固定的同性恋倾向,不管他知不知道有同性恋这件事,或者是否经历过同性恋行为,这种倾向始终存在。因为有了这种倾向,一旦他开始同性恋行为,就不能或者很难矫正过来。而没有这种倾向的人,可能会在青少年时期涉及同性恋活动,等到成年以后,却会发生变化,憎恶这种活动。现在看来,这种倾向很可能是遗传的,或者说是先天的。但也有可能是在童年养成的——我们发现它和初次性经历有很大关系。一件有趣的事是,世界各地的人,不论其种族、文化、宗教,都有一定比例的人带有这种倾向。我们说的同性恋者,就是指这样的人。现有的资料说明,终身的绝对男同性恋者占男性人口的1%到10%,我们的研究证实了这种说法。仅从我们发现同性恋人群的规模来看,肯定超过了男性人口的1%,但是到底有多少,却无法确知。假如你有个孩子惯用左手,你可以禁止他用左手写字、用左手拿筷子,但是他的左手毕竟是较灵活的手。这种情形和同性恋的情形是一样的。一个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可能没有机会经历同性之间的**,但是他始终渴望这种**。我们的观点是:应该把这种现象当作自然现象来看,虽然它的形成过程可能与童年的生活环境这类社会文化因素有关。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中国的大中城市都有同性恋人群,他们在一些公共场所相互辨认、攀谈,找到自己中意的人后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这种场合活动的人,只是男同性恋者的一部分。更多的人在自己周围寻找的对象。在后一种情形下,涉及到的人就不一定纯然是同性恋者。有些与常人无异的年轻人会在无意中同一位同性恋者交上朋友,加之本人尚未结婚,就很难说是完全自愿,也很难说是完全不自愿地参与了同性间的**。这说明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是不能仅仅从行为上区分的,真正的分界是看某人在同性恋和异性恋这两种**方式中选择哪一种。我们说男同性恋者占男性人口的1%到10%,是指终身的绝对同性恋者。只是偶尔(一二次或某段时间)参与同性恋活动的境遇型同性恋不计。除此之外,我们对同性恋者的生活、同性恋的原因以及同性恋者的价值观念等等做了研究和描述。这些在书里都写了,不再赘述。在此主要分析一下与同性恋有关的伦理问题,这是我们在书里没有谈到的。
一个人的成长大体受到三种力量的左右:他父母的意愿,他的际遇,他本人的意愿。而一个人成为同性恋者不是因为父母的意愿,也不是他自己的决定,而是一种际遇。就算这是遗传决定的,一个人带有何种遗传因子,对他自己也是一种际遇吧。既然这不由他本人决定,同性恋就不是一种道德或者思想问题。我们想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同性恋者像其他人群一样有些负面的现象,比如喜新厌旧、对恋爱对象不忠诚、对妻子家人隐瞒自己的真实性倾向等等,这些或者可以说是思想或者道德问题,有一些具体的人应当为此负责任。但不该让全体同性恋者为此负责。
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孩子长成一个同性恋者,包括同性恋者本人在内。这是因为同性恋者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会遇到比常人不利的成长环境。这种愿望无可非议,但是现在举不出什么可靠的方法可以防止孩子成为同性恋者。发现孩子有同性恋倾向,也没有可靠的办法矫正。
不久前,在一个会议上听到一种说法,把同性恋称为“社会丑恶现象”,列入了应当根除之列。在惊愕之余,我们也感觉到一些人对我们的社会期望之高。假如我们这个社会是一片庄稼地的话,这些同志希望这里的苗整齐划一,不但没有杂草,而且每一棵苗都是一样的,这或许就是那位以同性恋为“丑恶现象”的人心目中的“美丽现象”吧。不幸的是,人的存在是一种自然现象,而不是某种意志的产物。这种现象的内容就包括:人和人是不一样的,有性别之分,贤愚之分,还有同性恋和异性恋之分,这都是自然的现象。把属于自然的现象叫做“丑恶”,不是一种郑重的态度。这段话的意思说白了就是这样的:有些事原本就是某个样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现在我们都知道纳粹分子对犹太人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是知道他们对同性恋者也犯下了同样的罪行的人就少了。这是因为犹太人在道德上比较清白无辜,同性恋者在多数人看来就不是这样的,遇到伤害以后很少有人同情,故而处于软弱无力的境地。我们的好几位调查对象就曾受敲诈,遭殴打,事后也不敢声张。有一个形容缺德行为的顺口溜:打聋子骂哑巴扒绝户坟——现在可以给它加上一句:敲诈同性恋。打聋子缺德,是因为他不知你为何打他,也就不知该不该还手;骂哑巴缺德,是因为他还不了口;扒绝户坟缺德,是因为没有他的后人来找你算账;敲诈同性恋缺德,是因为他不敢报案。这四种行为全在同一水平线上。照我们的看法,这才是“丑恶现象”,应当加以根除。一个现象是否丑恶,应当由它的性质来决定,而不是由它是针对什么人来决定。
国外不少社会学同仁都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了解那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如娼妓、同性恋者、少数民族,甚至与男性相比之下处于不利地位的全体女性,帮助他们改善生存环境,改变于人于己有害的行为方式,以便得到更好的生活。虽然我们研究同性恋现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现事实,但同时也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使公众对这个社会的许多不为人知的方面有所了解,并持一种更符合现代精神的科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