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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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与民主法治保障(3)

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确实出现了许多绕不开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最深刻的根源。减少矛盾,实现社会公正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把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律化轨道。以法治手段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社会建设的法治目标。任何社会都具有多种解决和协调社会矛盾的机制,如道德、习俗行政、法律等调整机制。这些调整机制都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其中法律调整是诸多社会调整机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在社会建设运行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调整是由各部门法律调整机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等调整机制。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所以它就成为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成为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并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调整机制因为宪法的根本性质而在整个法律调整机制中处于关键的核心地位,只有建立完整的宪法调整机制,才能确立其他法律调整机制的根本原则,从而,充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在社会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健全法律体系,完善与重构法律调整机制,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立法目的,几乎所有的宪法制度都把公民权利制度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律追求的是权利,但法律直接规定的往往是义务,法律通过具体的立法、执法和救济方式以实现义务来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由于权力具有膨胀的倾向,因此,法律通过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并确定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和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以保障政府在法制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调节社会矛盾。矛盾是存在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消除矛盾。减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机制有很多,但由于法律特有的性质和特点,法律调整机制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同。法律调整社会矛盾的方式,是在事实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主张其权益的,即使当事人得到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或结果,由于法律判决的效力,当事人也不能在社会公开场合实施其主张,从而从法律上终结了社会矛盾继续发展甚至激化的可能性。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社会公正的实现又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完善

我们一直追求社会公正不能离开民主法治,人治不能达到真正的社会公正,只有用完善的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实现真正的公正。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因为其社会的公正程度较以前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从某种意义来讲,这也正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所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区别法律良恶的标准,始终也是法治进步的精神动力。

随着社会公正的逐步实现,人民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必将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他们积极踊跃地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定促进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步展开的。这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公民主体意识将日渐增强,势必伴随对社会、政治、文化各方面的追求,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诉求,各种诉求的不断产生,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社会各种问题也会更多地出现,这就需要提供利益表达和解决渠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成为人们不断的追求,也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

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保障理论的内容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看,在民主法治保障方面的思考和实践与人类社会发展由人治向法治方向的转变正好是一致的。大体说来,为保障人民的利益得以公正实现的民主法治保障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一)人民当家作主要以法律为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标志,也是提出的“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理论的重要内容。从理论上来讲,人民当家作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民主,即构成人民的各阶级或阶层在国家中处于统治地位,国家的一切重大政策都是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社会的重大决策和体制制定都是为了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全面实现。二是程序民主,即建立了能够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使这些制度顺利运行的各种政治体制和机制。人民享有真实而充分的各种民主权利,并能有效地利用这些制度和体制、机制广泛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自己的执政基点,党和国家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并被写进了1954年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规定赋予人民当家作主以法律保障,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指出:“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实体民主的一面。

作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智慧结晶。它包含了“人民主权原则”、“立法权至上原则”、选举制、代议制等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为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提供了可行的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程序民主的一面。全国各族人民通过民主选举这一法定程序,选出代表他们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参与管理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维护人民自己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主人翁职责。

给“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最根本上的公平正义以法律的保障,才能使人民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

(二)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民主监督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指出,发扬民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前提,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没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这种方法。”充分发扬党内外的民主,形成民主的气氛,有助于解决长期积累起来的人民内部矛盾。虽然强调民主,但并不否认集中的必要。他特别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是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集中的集中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是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

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的高度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两者不可偏废。“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意见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要克服困难、解决问题,没有集中不行,没有民主也不行,因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集中,正是这种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构成了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广大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他们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来约束自己。

强调民主法制的建设,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民主就不会有法治,一个的社会,法律无法得到保障,有法不依也会成为普遍现象,所以治,就要强调民主。《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文章中,就强调“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指出要多听人民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施政、参政、议政、监督、管理的作用,发扬党内民主,施行广泛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样政权才能巩固,只有加强人民民主,施行民主政治,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从而达到社会公正的和谐局面。

实行民主依靠的是民主法治制度,这是实现民主的手段和途径。通过民主法治制度,以社会公正原则来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重视法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