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二、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必须始终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个核心,既找准定位、蛇打七寸,也要聚指成拳、重点发力,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用人环境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第一,纪检监察机关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认真学习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提高依法依纪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真正当好明白人。要学习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熟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规定,找准实施监督的关键环节;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领会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弄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5大责任主体和39种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纪检监察法规政策,掌握实施监督的措施办法,明确监督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依据。通过法规政策的学习,充分认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性,增强实施监督的法理底气。
第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凡是某个领域、某个行业出了问题,首先是其主管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甚至问责,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样
,按照“三转”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找准发力点,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离位。就是要始终把自己摆在监督者的位置,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监督制度,正确行使监督权。要当好裁判员,而不能当运动员。要从强调过程监督转移到凝心聚力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选人用人程序的情形,严格问责,并注重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第三,针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渠道窄、信息来源少等特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研究,大胆创新,拿出新招数,提高监督的质效。推行联动监督机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报告同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情况,充分运用信访、查案、巡视、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线索管理,综合运用信息成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公正、客观地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确保回复意见程序严密、结论准确,尽力避免“带病上岗”、“带病升迁”等问题;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组织人事部门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
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善于运用网络、电话、信件等多种举报平台,拓宽群众监督举报途径。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及违反选拔任用程序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四,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严厉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纠正和克服不愿查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不愿追究和不敢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的模糊认识,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有案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坚决查处违规违纪用人的案件,重点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用人问题;要严格倒查问责,凡是发现带病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一经查实,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查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方面的案例,应及时进行通报,举一反三,教育干部,严肃党纪,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