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党员_三、共产党员享有的权利及保障
三、共产党员享有的权利及保障
党中央十分重视党员的权利保障,这有利于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调动党员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要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具体来说,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在我们党内,不论是选举产生各级委员会,也不论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各项法规的确立,都是通过党的各种会议进行的。如果没有党的各种会议,没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党的各项决议,党的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就是一句空话。同时党员参加党的会议也是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参与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让党员有参加会议,才能使党员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更好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否则,党员在行动中就会无所遵循,就没有办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以,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理所当然的,是应当予以保证的。还应当看到,规定党员这项权利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是党员行使和享受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因为如果党员没有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其他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申辩权等,就都无从谈起。党员不能行使这些权利,党内的民主生活也就窒息了,党也就不可能有战斗力。
阅读各种党内文件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党员通过阅读党的文件,学习和了解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指示,学习和了解了党在每个时期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要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从而提高了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自觉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此,党员必须充分运用这项权利参与党内生活。同时,党员必须注意的是运用这项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即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才能阅读,超出规定之外的就不能阅读。文件的印发是有数量和保密等级的,比如说,有的文件发到省部级,有的发到县团级,有的则需要全党每个党员都要知道。那么,只有符合要求的党员才能阅读,其他党员则无权阅读。
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也是党员最起码的权利。党员要完成党所交给的任务,而对党的政策和有关业务又不懂得,就有权要求党组织来教育和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才能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党员作为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只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他的主动性、创造性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这项规定,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促进党的理论问题的与时俱进,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完成新时期赋予党的宏伟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这一项规定,党员不了解党的政策的内容,不懂得哪样做是符合政策的,哪样做是违反政策的,那我们的政策即使再好,也不可能贯彻下去,得到落实。正因为如此,党的组织一定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我们党的历史生动地告诉我们,共产党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是我们事业必定胜利的力量所在。离开了这一点,党的事业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我们党建党以来取得的卓越成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是近代以来一切仁人志士前赴后继不懈努力的结果,也是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无私奉献的结果。
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要积极主动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既然党章规定的这项权利对党的事业具有这样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每一个党员都应该珍惜它、爱护它,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地、积极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历来主张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必须改造主观世界,因而在思想建设中,一直倡导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只有这样党才能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党的战斗力才能增强,党的组织才能纯洁。具体来说,让党员享有批评权有助于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促进党内生活的正常化,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同时,让党员享有批评权,就会使党员有了说话的机会,能够通过
党的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减少某些非组织的批评,避免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现象发生。这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十分有益的。党员享有批评权,可以更好地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是难免的。有了这项规定,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在上级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而且会受到党员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经常听到党员的批评意见,能够使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批评制止,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避免发生大的失误,从而保证党的领导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员享有批评权可以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由于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各种剥削阶级思想和其他非无产阶级思想还在不断腐蚀党的肌体,这就可能会使我们党内出现违法乱纪分子以至蜕化变质分子。同时由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必然千方百计地钻到党内来,使我们党出现组织不纯的问题,这会大大削弱党的战斗力。党员有了批评的权利,就可以有效地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倾向作斗争,使违法乱纪的党员及时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使不称职的干部及时得到罢免或撤换。
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是改革干部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强对干部监督的一项有力措施。认真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增强干部的群众观念和革命责任心,有利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奉公守法,勤政廉政,正确、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政绩平平,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党员应有权要求党组织罢免或撤换他。赋予党员这项权利对保证领导干部始终恪尽职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表决权是一个组织的正式成员,在该组织就某个问题做出决定时,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一切决定均需有表决权者,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是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表决权是党内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指一个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选举该组织、机关的代表及党的领导机构的成员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指在党员大会上选举党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以及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权利;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同级党的各种领导机构的成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在党的委员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权利。在党员大会上,凡正式党员(留党察看者除外)都有选举权;在党代表大会上,凡正式代表都有选举权;在党的委员会上,凡正式委员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某一组织的成员享有的被选为该组织的代表机关的代表或领导机构的成员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指党员享有的被选为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只有正式党员在党内才有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被选举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该级党组织所辖正式党员均有被选举权。在选举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时,上级党组织所辖正式党员均有被选举权。在党的委员会上,除规定必须由委员担任的职务外,该委员会所辖的正式党员均有被选举权。这些都是党员基本的权利。正确地行使这项权利,对于作出的决定,或者使选举的结果真正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是一个强有力的保证。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员鉴定是党的组织对党员在一定时期的优缺点进行全面评价的制度。对党员进行鉴定,是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党内生活的一项传统制度,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考察的有效方法。党支部应该在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布置下,每隔一段时间,对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党风、党纪、组织观念、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做一次全面的鉴定。党纪处分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规党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党纪处分是一件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制度办事。党章关于党员申辩权利和辩护权利的规定,正是保证党组织对党员做出正确的处分决定或鉴定,维护党员正当权益的重要措施。这是因为,按照这条规定,被处分和被鉴定的人就有机会向到会党员和党组织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讲,还是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情况,如果不给党员这个最后的机会
,就有可能因为事实不清而作出错误的处分决定和不符合实际的鉴定。再有,按照这条规定,可以使党组织和到会党员直接听取被处分或被鉴定人的陈述和申诉,以便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考虑和决定问题。党组织处分党员的目的,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总结教训,改正错误,避免重犯,也使其他党员受到教育。鉴定党员是为了使组织对党员,党员对个人有一个正确认识,以利于组织开展工作和党员本人改正缺点,发扬优点,更好地前进。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处分和鉴定党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被处分、被鉴定的党员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就可以使党的领导者的意见、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当事者个人的意见都开诚布公地摆到桌面上来,以便把事实澄清,把是非辨明,使处分和鉴定有根有据,党员心服口服。同时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对党员进行诬陷,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执行这项规定,可以使党员在申辩、作证和辩护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受到教育。被批评和处分的党员,可以从中直接听取同志们的帮助意见,从而提高觉悟,改正错误;其他同志也能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和防止犯同类错误。这样才能达到批评、处分党员的目的,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我们知道,由于社会经历、理论修养、实践经验、知识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党员对事物的认识难免有深有浅,有的比较全面,有的比较片面,甚至对同一问题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这是正常现象。因而事事要求认识完全一致,不许有不同看法,不准有差异,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同时,由于事物本质的暴露有个过程,我们认识它也有个过程,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也会出现某些偏差和失误。如果不允许党员保留意见,硬要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放弃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就会有碍于党内思想的活跃,有碍于党员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有碍于党组织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决议和政策,不仅不能统一全党的思想,反而还会影响党的团结。允许党员在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即使是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意见也没有什么坏处。只要党的决议和政策是正确的,这些持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愿意服从真理,他们最终会在实践中认识党的政策的正确性,进而自觉地改变自己的错误认识。我们还应当看到,党员的不同意见,并不一定都是错误的。无数事实说明,在一种新事物刚刚出现的时候,事物的本质有时并不为多数人所认识、所掌握,而少数人或者由于先有机会接触新事物,或者拥有较优越的实践条件,因而他们的认识可能先人一步,出现了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就起到了保护真理的作用,就可以使党组织认识真理,修正错误,使党的决议和政策更加正确、更加完善。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例如,党员请求党组织交给自己任务或请求免去自己的职务;犯了错误的党员,向组织请求给予处分或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党员对自己或别人的问题,请求组织给予调查,等等。申诉是指党员被人揭发犯了错误,受到审查或处分,本人不同意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这里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只有想办法解决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的自己解决不了的重要问题,个体党员才能放下包袱,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党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发挥其强大有力的作用。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这是因为在党的历史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当甚至完全错误的情况。所以,规定党员享有申诉权是为了保障党员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党员的申诉必须是逐级进行的。因为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任务。只有基层党组织实在解决不了才能逐级向上申诉。这也是上级党组织通过受理党员的申诉,可以了解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情况,从而督促下级党组织搞好工作,减少失误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规定党员享有控告权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党员为坚持真理、坚持党的原则而揭发、检举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和错误,并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为了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控告权。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同时还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就是说,当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党组织应该及时调查了解,进行处理,并负责答复党员本人,不能无故扣压,拖延不办,不能采取上推下卸、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态度。要认识到,党员行使请求、申诉、控告权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这是正当行为,并不是“无理取闹”。对党员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应当限制、制止,而且还应当把保障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看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支持和鼓励党员行使这项权利,以保证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开展。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