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第一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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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_三、《党纪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三、《党纪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党纪处分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突出问题是: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解决突出问题,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尊崇党章,细化纪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在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条件下,原党纪处分条例最突出问题就是纪法不分,仅这一点就凸显了修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党纪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