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权力腐败的发生机制_三、诱发权力腐败的社会结构因素
三、诱发权力腐败的社会结构因素
社会结构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稳定性,即使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社会结构依然能够保持某种连续性的特征。不同的社会结构,对于权力腐败也必然产生重要的影响。
1.中国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
西方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个人本位主义社会,其权力腐败多表现为个体性的腐败,中国则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因此,权力腐败与这种从家庭推演到国家的结构模式密切相关。
马克思指出: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上,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了“原子般”的社会关系:“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从而,人们自己的生产关系的不受他们控制和不以他们有意识的个人活动为转移的物的形式,首先就是通过他们的劳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这一点而表现出来。”在经济活动领域中,“单纯原子般”的人际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的普遍化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因而,无论是谁,“在金钱问题上没有温情可言”。
西方社会的个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普遍表现为“原子般”的关系,用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说,是“柴”式关系:“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根、把、扎、捆意味着个人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团体中,彼此之间,泾渭分明。对于家庭中的个人也是一样,家庭的界限十分明确,个人与父母、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十分明确。子女成年,就要离开家庭、与家庭脱离经济利益关系,独立生活。他们认为,没有比长期依赖父母更有害的了,因而,社会崇尚那些没有依赖父母、没有继承财产的“ self-made man(自己闯出来的人)”。家庭仅仅具有短暂的经济共同体的意义,个人财产向社会的横向传承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西方社会的人际关系决定了个人价值凸现为第一位的价值,与“单纯原子般的关系”相融洽。这种家庭关系远在柏拉图设想的《理想国》中就初见端倪了。在理想国中,统治者个人由国家指定配偶,配偶不固定,子女由国家统一抚养教育,从而切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联系,确保统治者除了国家利益之外没有任何个人利益。
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几乎不存在,家庭崇拜的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结构。梁漱溟先生描述说:“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由是乃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情、义包裹了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服从于情义的要求,这种家庭化的社会关系至今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这种关系做进一步区分就会发现,对关系中的个人而言,各种家庭化的社会关系并不相等,而是依据重要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用费孝通先生的概念来说,就是“差序格局”。所谓“差序格局”,就是指每个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实质就是按照与个人关系的远近亲疏,一圈一圈推出去,从个人到家庭、家族、种族,等等,关系的密切程度是渐渐减弱的。费孝通先生以家庭作为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把血缘关系、姻缘关系、地缘关系作为彼此联系的基本纽带逐步展开。此时,“家庭”是一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所谓“家”,既可以是自己的配偶,也可以是自己长辈和小辈,所谓“自家人”,几乎能够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以表示亲热的人。“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变化的,伸缩自如,可以大到天下一家人。
在差序格局的作用下,各种不同性质的关系,血缘关系、经济关系、等级关系、情感关系等等,浑然一体,几乎无法对社会个体做“单纯原子般的关系”的理解,而要从其家庭、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方面来理解社会结构的意义。像洛克·菲勒、亨利·福特、比尔·盖茨等人,完全通过市场,依靠个人奋斗实现个人梦想的个人,在中国几乎趋近于零。在中国,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各类成功的个人,或者起始于家族、家庭力量的支持,或者与当权者具有某种特殊的血缘、婚姻关系,或者通过某些手段与当权者结合成某种利益共同体而跃升为当权者的圈内人。其中,家庭关系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费正清所说:“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政府或教会。
每个人的家庭都为他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安全、教育、交际及娱乐活动。……中国的伦理体系并不指向上帝或国家,而是以家庭为其中心的。”分析中国的私人资本,不能像西方社会那样直接从个人出发,而只能以家庭或者“圈子”为分析单元,这种现象恰恰与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相一致。
2.在差序格局作用下,社会角色对权力运行产生的重要影响
基于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我们可以运用社会角色理论,在微观层面上分析权力运行及其腐败问题。
社会角色包括四个相互作用的因素,即社会圈子、行动者自我、行动者社会地位和行动者社会功能。依据兹纳涅茨基的理论,可以发现,相比于普通民众,公共权力的主体的社会地位高,社会圈子大,其受众范围更为广泛,同时,其他人对他能够为社会圈子做出更大贡献抱有更高的期待。
社会圈子对公共权力主体的更多、更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期待使其承担了更多责任,权力主体必然面临着各种外在的压力和冲击。同时,其内心的角色意识之间也可能相互矛盾,使其承受各种角色冲突。在来自于内心矛盾和外部的压力下,为了履行某一种社会角色对自己的要求,权力主体很容易顾此失彼,产生角色错位,甚至违法行使手中权力。
第一,关于先赋角色与权力角色之间的矛盾。先赋角色,亦称归属角色,是指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的因素基础上的社会角色。先赋角色具有明显的优先存在性,且伴随人的一生,时刻对每个人都发生重要的作用。先赋角色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人担当的家庭角色。
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费孝通提出了关于中国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理论。他认为,个人的家庭角色处于各种社会角色的中心位置,是最重要的社会角色之一。时至今日,费孝通关于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结构特性的分析依然没有过时,家庭的向心力、吸引力并没有多大的降低,家庭角色的意识有日趋强化的趋势。对于个人而言,为家庭谋利益是人生最基本的责任之一,并且具有某种为“公”谋利益的意义 ,极易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公”。
一般说来,权力主体长期接受党的教育,深知党纪国法和公务人员的责任义务,有一定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防范腐败侵蚀的知识和技巧,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腐败。但是,家庭成员对权力主体承担家庭角色的要求及其自身的家庭角色意识,可能会造成其履行公共权力的职责与家庭利益的需求产生矛盾,家庭成员就可能利用其权力谋取不当利益。通常情况下,权力主体对自家人的不法行为可能采取了纵容和包庇的态度,甚至本人也直接利用权力为家庭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
在中国,受到传统的影响,以家庭为中心的先赋角色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权力主体同样无法摆脱家庭意识。为了实现特殊的家庭利益,权力角色与先赋角色之间的矛盾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现实中表现为大量的贪官不仅仅是为了个人享受,而且往往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经常可以看到的情形是,在被告席上,贪官的配偶、子女一同接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公共权力角色与其他自致角色间的矛盾。自致角色是指通过个人后天的社会活动与努力而获得的角色。权力角色作为一种自致角色,接受人民委托,掌握公共权力资源,代行公共管理职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对他人的支配力。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落入不称职的人手中,国家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设置了诸多严格条件和程序,使得权力角色呈现较强的封闭性、规范性、严整性特点。
但是,任何权力都不可能凭空落入某个人的手中,权力的获得需要通过个人能力、个人努力,需要特定社会关系的支持,离不开较为成熟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关键性人物的帮助和支持。也就是说,权力主体既需要来自于权力体系的强力支持,也需要其他相关人员的“帮衬”才能获得权力,这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对于已经获取权力的人来说,维持这种社会关系同样重要。为了获得、维护和运用公共权力,就需要树立相应的角色意识,对这种关系体系中的其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以某种方式回报其他人。
可见,权力角色作为一种特殊的自致角色,更加依赖其他力量的支撑,权力主体只有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才能有效地担当相应的角色。如果权力主体把权力的来源完全归功于某些具体的个人,忽略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他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优先满足这些人的私利,从而损害公共利益,构成权力腐败;当权力主体把权力的获得完全归功于自己的时候,就会把权力视为私有物,权力就成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了。在现实中,这两种情况通常表现为“权权交易、
权钱交易”等现象。
权力主体承受着先赋角色、自致角色和权力角色的交叉压力,正确处理角色矛盾就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当然,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还是一种导致腐败的可能性,进一步说,角色冲突的频率越高、越激烈,发生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可能性一旦与权力结构的缺陷相结合,必然会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事实也正是如此。
第三,角色冲突与权力结构的缺陷相结合,加大了权力腐败发生的概率。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最大问题,其最大弊端是某些个人对公共资源的直接控制权,导致权力运行呈现出明显的个人化的特点。个人在获取权力、扮演权力角色时,其主观动机难以确定,即难以确保个别的权力运行完全服从于国家意志。如果没有合理的惩戒机制、防范机制、保障机制,权力主体在应对社会角色冲突时,仅仅依靠个人的自律,就难以确保权力的正常运行。就是说,权力主体一旦面临巨大的交叉压力,就会在不完善的权力结构中寻找机会,利用公共权力满足其他角色的不当要求,摆脱自身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角色冲突与不完善的权力体制相结合,是助长腐败滋生蔓延的内生变量。
第四,角色冲突催生权力“寻租”。与其他人一样,权力主体需要承担多种社会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主体并没有生活在真空中,也需要扮演父母、子女、亲人、同学、朋友等诸多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以家庭角色为例,为了尽家庭责任,就要为家庭提供物质支持。当个人的合法收入无法满足家庭需要的时候,就可能产生运用公共权力获取不当利益,以满足家庭需要的情况。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社会对权力主体的期望就会落空,造成了家庭期待与社会期待的矛盾。这种矛盾在当今中国社会就集中在权力主体的身上,对权力主体个人形成巨大的交叉压力。
因为,现阶段,从政与从事其他职业一样,没有摆脱谋生的性质,公共权力具有类似金钱的工具性价值,使得权力主体的逐利动机就比较突出。基于这种特性,有的人就会单纯为了权力、声誉、地位、福利待遇而去运用公共权力。如果逐利行为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在角色冲突的压力下,这种逐利行为就会压倒“为公”的责任感,并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外部性”利益主体结合起来,从而造成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
第五,角色冲突导致权力异化。权力异化是指权力的自身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原来的质的规定性而异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当获取权力、运用权力的动机、过程和结果与其个人性质的角色要求结合在一起,完全丧失了公共性质的时候,就是一种权力异化。
权力异化具体表现为:第一,公共权力与公共职责相分离。公共权力演变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商品,目的在于交换,获取更多的不当利益;第二,个体权力与集体权力相分离。公共权力不再是集体、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成为权力主体的私权力,公共行为演变为形式上公共行为,本质上则是纯粹的私人行为;第三,公共权力与社会客体相分离。权力被视为一种能增值的商品,被扩张为一种支配诸多客体的力量。一旦公共权力与公共职责、集体、社会客体相分离,便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和特定价值,而成为一种背离了公共意志,并为它难以控制、凌驾于公共意志之上的异己力量。公共权力来源于公共意志,结果却是公共权力为了特殊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这就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的商品化是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形态,现实中,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行为都属于权力商品化。
由于权力中既包含着个人的正当利益要求,也包含着运用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当权力主体的角色发生错位、移位的时候,后果就是公私不分,甚至公共利益变成了私人利益的牺牲品。目前,由于我国公共权力结构体系设计的缺陷导致权力监督的缺位、错位和不到位,造成权力角色运行的失控,这种失控与中国特殊的社会关系结构相结合,必然加剧权力腐败的滋生蔓延,这是公共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必须从更深刻的层次上,重塑社会关系结构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合理调适各种角色冲突,保持权力角色运行的相对独立性,遏制腐败现象。
总之,权力腐败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发生腐败,既有来自于权力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有来自于权力主客体结构的缺陷和社会结构特点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多重因素相互作用,造成一个共同的结果——权力腐败。治理腐败则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综合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惩治腐败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权力腐败对社会的危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