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青少年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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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第二章

家庭篇

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

一、监护是爱,也是职责

父母监护孩子,不仅是爱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和职责。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网络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参与游戏,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倡导家长加强监护,比如主动控制游戏时间、不玩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不玩有pk类设置的游戏、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加强野外旅游等。这些都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体现。

二、收养有严格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想收养小孩,却不清楚自身条件是否符合,也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而事实上,收养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我们国家还有专门的法律——《收养法》。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以下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收养法》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随意推诿的。而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或生活有困难的成年子女,父母应根据需要负担其生活费或适当给予物质帮助。同样,《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夫妻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继承顺序有先后

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遗留财产的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是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叫做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双方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2.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应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在继承财产时,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友好协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应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来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表现在:(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因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以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依法丧失继承权。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也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2)遗产是公民个人的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应属该公民所有的份额。(3)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民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遗产范围就是遗产内容所涉及的范围。《继承法》规定遗产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此外,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以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公民生前承包的山林、养殖等,其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孳息和增值,有关单位或继续承包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三)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是指各共同继承人之间按其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遗产分割只能发生在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场合,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就无所谓遗产的分割。遗产分割的对象是遗产,应以分割时现存的遗产为限。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2.遗产分割的方法

遗产分割时,为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可根据遗产的性质、种类、使用方法等情况,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1)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可按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的实物。(2)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分割、适当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对既不能实物分割,又无法折价分割的遗产,可采取共有的形式。

(四)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这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决定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有平等的继承权。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打骂孩子也犯法

“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是很长时期以来我们的教育理念。但是,现在要改变这个观念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把家庭教育纳入了法律范围,父母再也不可以随便对孩子进行所谓身体上的惩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规定,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教育孩子,也不应该诉诸暴力的形式。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

尽管绝大多数父母平时打骂孩子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是重在预防和制止。父母要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孩子造成伤害的严重后果,减少和避免暴力言行,恪守法律的底线。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身体的侵害,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是程度严重的伤害;二是对精神的侵害,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是持续性的伤害。法律告诉我们,谩骂孩子都要注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孩子认为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应当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孩子的“护身符”,是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者的“紧箍咒”,也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一大“法宝”。

生活中,有些家长虽然不殴打、责骂、嘲笑孩子,但是冷淡、歧视、疏远、冷漠,这种被称之为“冷暴力”。“冷暴力”不会直接导致肉体上的创伤,但是对心理的发育同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伤害更大,因为肉体创伤容易愈合,心理伤害不易愈合。童年在冷暴力的伤害下长大的孩子更自卑、更冷漠。针对家庭“冷暴力”的情况,我们也要用法律的武器和沟通的方法来积极地化解,如果觉得沟通有困难,可以向亲戚、老师或者居委会寻求帮助,请他们转达我们的意愿。

五、哪些事情我做主

日常生活中,爸爸妈妈经常对我们说“你们还小,爸爸妈妈帮你这么办”,但是,爸爸妈妈买的零食、文具、衣服不一定是我们喜欢的,我们能不能自己买这些东西呢?哪些事情是我们青少年自己可以做主的,哪些事情是必须由大人来做的,法律对此也有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有种例外情况,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至十八岁的青少年,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什么叫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举例来说,当一个十岁左右的孩子去超市买东西,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商品,如果买一些零食、玩具、文具,超市收银员肯定会正常结算,但如果买手机、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商品,收银员就会盘问劝导你的做法了,其原因就是交易金额的不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朋友用自己的零花钱进行日常生活用品的交易是很正常的,也符合当前青少年的智力发育水平,但是如果进行大金额的交易或者超出个人的生活用品范围,那就说明已经不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了。比如,尽管孩子喜欢那座房子、那辆汽车,但他不可能进行这种买房、买车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能由大人,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完成。若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某人一辆摩托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且与该未成年人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对于购买价值较高的物品时,未成年人还是应多和父母商量,最好还是和父母一起去购买。

《合同法》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做了规定,其中明确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有效的:(1)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2)纯获利益的合同。包括别人免费赠送的各种礼物,这种免费赠送属于纯获利益,也不可能存在上当受骗,因此可以大胆接受。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

六、抚养和扶养一样吗

抚养与扶养,从字面上看两者的意思是差不多的,因而它们常常被混用。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抚养与扶养所涵盖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就广义而言,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养育、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助、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都可以称为“扶养”,它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的“扶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上三种法律关系应当分别为“抚养”“扶养”与“赡养”。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或其他长辈)与子女(或其他晚辈)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存在的基础是血亲关系。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相关法条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扶养,我国法律对扶养采用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多数扶养纠纷案件是因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的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义务得不到实现而发生。但在特定条件下,兄、姐对弟、妹也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相关法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总之,抚养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养育,而扶养则是平辈亲属间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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