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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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利益制度诉求与维护群众权益机制_三、矛盾调处机制

三、矛盾调处机制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的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出现了社会矛盾多发多样的状况。社会利益差距扩大、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引起的种种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此,要学会善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调处矛盾,特别是要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把调处矛盾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学会和善于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利益关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和物质利益矛盾;要善于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行之有效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总之,矛盾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建立此机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社会上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建立健全超前联动的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仅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排查调处任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实践中,个别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这项工作是“软任务”,可查可不查的就不查,只听命于上级要求,对不间断的排查工作产生厌烦情绪,缺乏主动性。即使查出了问题,也是能将就的就将就。对于勒令整顿整改的则又缺乏回访机制。由于排查不到位,作用难以发挥,导致调处工作忙于应付,缺乏前瞻性和计划性,处于被动的局面。为了改变这种不利情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超前联动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1)主动出击,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在日常工作中,就应该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和应急方案,针对所在地区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建立地区矛盾纠纷情报台账。(2)积极应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对已经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不稳定因素迅速进行研判,并及时上报,做到心中有数,并赢得上级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尤其要注意发挥好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使村民委员会

和居民委员会成为保障城乡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基层组织应善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并在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健全矛盾发生时的合力化解机制。人民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以往有些单位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存在观望犹豫、互相推诿现象,信息难以形成共享、联调联处工作难以紧凑,需要有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彻底地调处化解才能真正达到定纷止争、保障群众权益的效果。(1)建立健全现场合力化解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尤其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属地领导机关应立刻组织相关的涉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多部门要口径一致、群策群力、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好群众需求。(2)建立健全立体化的矛盾调处机制。在矛盾调处过程中,政府切忌大包大揽,应充分依靠群众,借助各种相关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矛盾的调处中。如调动富有正义感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参与其中。

第三,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政府在决定实施项目前,要充分做好相关的社会调查,充分掌握所涉及群众的人数、户数、职业状况、收入状况、身体状况等信息,建立详细的资料台账,认真研判所涉及群众方方面面的利益,以及可能会出现的群众诉求,制定相应的预案,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发生的几率。对那些已经出现的社会矛盾,应积极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应想方设法快速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给群众说明原因,并给出解决的建议,并职责到人,保证矛盾的有效调处。

第四,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对于大部分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财产继承矛盾等一般的民间纠纷,街道居委会、社区或乡镇村能解决的,应热心地帮助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应联系公安、法院等有关部分帮助解决。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

纷的法定组织,各街道、社区都必须有调解委员会,同时在片区或村民小组配备调解员。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街道与街道之间、社区与街道之间等的联系,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网络系统。通过上述“大调解”,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第五,建立健全矛盾调处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督查督办是确保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平台,建立和完善电子督查系统,形成有效的督查督办激励机制。根据督查事项性质、轻重缓急等,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调研督办、联合督办等,多渠道解决问题。对以下三种情形要严肃处理,通过督查督办,使之得到妥善处置。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处理群众诉求、不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理结果的;二是在处理群众诉求中,个别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不负责、不作为的;三是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敷衍,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已经形成的调处意见的。

第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方面对引发矛盾的责任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另一方面对在矛盾调处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使人民内部矛盾的得到合理解决。

第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加强基层和成员单位的调处工作机构配置,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定岗位、定人员,力争解决一线调解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新时期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矛盾纠纷调处方面的专业知识,旧经验、旧方法等传统方式调节很难奏效,而由于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法律知识面比较窄。因此,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新配置人员要加强专业培训工作。应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重点培训、专业培训、个别培训等方式进行,不断提高基层人员综合素质和排查调处化解能力。二要创新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年终要对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效进行效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排查调处化解先进做法进行推广,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长期矛盾排查调处化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单位亮黄牌、发通报;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