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制度文明:从主体性到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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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奠基与开拓_简论公共存在与公共意识

简论公共存在与公共意识

郭湛

1.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对人文和社会现象的研究,在本质上是指向其公共性的,许多学科或领域甚至直接以“公共”名之。从历史观上考察人文和社会的公共性的理论前提是,对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理解需要有一种公共性的维度。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共性维度上,人们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公共存在与公共意识。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历史观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相互连接的理论通道,是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影响的一个最重要的关节点。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阐述中,进一步向公共存在与公共意识的理论延伸,符合历史发展和逻辑运演的内在要求。

2.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整个思想中,实际上早就有了人文和社会公共性的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受制于当时人文社会科学的不成熟状态,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形态。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公共性视野已经充分展开之时,重新解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我们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公共性维度会有新的理解。这样就有可能通过立足当代社会实践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阐发,呈现唯物史观公共存在与公共意识理论的完整形态,并揭示这种理论反转过来对于社会实践和科学进步的意义。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国内和国际公共性问题的凸显,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公共性维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会日益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面临着一个公共性转向,是不无道理的。

3.存在与意识历来是哲学关注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包括存在是什么,意识是什么,以及意识与存在,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等等。存在与意识,固然包含自然存在和对自然的意识,但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更多地是从本质上将其理解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他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在这里,马克思只提“意识”而不说“社会意识”,是因为意识是人的意识,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人的意识不可能是自然的,而只能是社会的。即使对自然的意识也是人的意识,是社会意识。

4.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性的存在物,可以同自然界其他生命个体一样独处与独行。但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物种必须依赖群体才能生存和延续。人类的存在方式来自于并超越了动物的群体生存方式,进而又超越了其他所谓“社会动物”的生存方式,进化为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人类社会与蜜蜂、蚂蚁、猿猴等“动物社会”不同。“动物社会”是在生物本能支配下运行的,本质上是一种自然的生存状态,其变化属于自然物种进化的过程。人类社会不排除人的生物本能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社会属性和自觉意识的作用。人通过社会生活、实践和对于所处的自然、社会条件和自身的活动规律的自觉意识,成为一种社会的、文化的存在物。支配人类社会的不仅有自然的、生物的规律,更有社会的、文化的规律。

5.对于个人来说,其存在是一种个人存在或个体存在,其意识则是一种个人意识或个体意识。但个人生活在群体、社会之中,其个人或个体存在是群体、社会存在中的个人或个体存在,其个人或个体意识是群体、社会意识中的个人或个体意识。个人、群体、社会在存在上的关联性和一体性,决定了个人、群体、社会在意识上的关联性和一体性。就主客体关系而言,个人、群体、社会乃至人类,都可以视为不同层面和范围的主体,相应地就有不同层面和范围的主体存在与主体意识,这样的存在与意识因而也是主体性的。当然,相对于意识而言,任何存在都是客体性的;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的存在,是作为主体对象的被主体意识到了的存在。

6.个人是最基本的、“不可再分”的主体存在,被许多人看作是人类世界中的“原子”。实际上,这个比喻并不十分恰当。自然界中有些原子可以单个存在,而人的单个存在事实上是不能延续的。除非个人能够自我“克隆”,连物种的延续都不需要与他人合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要在群体、社会的关系中才能得到满足。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市民社会的成员决不是原子”, “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联合起来”。人类总是以群体的、社会的形式存在,组成各种形式的人群共同体。这时,人的存在就不是个人的存在,而是人们的存在,是一种群体存在、社会存在,是如马克思所说的“类存在”。

7.在群体、社会中,人们之中的个人之间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即个人主体与个人主体的关系。两个以上的个人构成主体际或主体间的联系,处于某种共同体之中。这个人与那个人既然共存、共处于某种统一体或共同体之中,在他们之间就具有了某种公共性,形成某种公共存在。所谓“公共”是相对于彼此区别的个人而言的,是一些个人公有、共有或共同的东西。人类的群体、社会存在,对于彼此区别的个人而言,是一种公共性的存在即公共存在,是个人存在赖以实现的现实条件。现实中的“

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社会生活的物质的、现实的基础,是人们的公共存在的客观的界限、前提和条件。

8.自然界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来说,无疑是一种公共存在。我们周围的天空、海洋、大地和生物是我们公共的环境。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可以划定疆界,但空气、海水、沙尘和生物的流动不受这种界线的限制,它们是人类公共性的存在。人们之间的联系、交往越多,就越是意识到它们生活在某种共同体中,他们共同依赖的生态环境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条件。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物种的生存,是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自然生态不仅是对于人类而言的公共存在,而且就是人类自身的公共存在。人类的活动深刻地影响着自然界。对于自然界这种公共存在的破坏,其实就是对于人类自身公共存在的损害,进而也就是对于每个人的生存的威胁。

9.社会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性存在。当我们说某事物的社会性时,相对于社会成员而言,其实说的就是它的公共性。组成社会的人们不仅是一个“群”,而且是一个“类”。群是个体的集合,众多个体组成群体,形成群体意识。这种群体意识可能只是在集群意义上的“群意识”。而只有在对群体的某种共有的、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加以抽象时,才能产生“类意识”,才能意识到人是类存在物。人们对于自己作为类存在物的意识,也就是对于人作为类存在的公共性的意识,是对于人类群体、社会自身的公共存在的意识。这种意识是相对于公共存在的公共意识。因此,当我们说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的时候,其实也就是说人们的公共存在决定人们的公共意识。没有公共存在就没有社会存在,同样,没有公共意识也就没有社会意识。

10.对公共和公共性问题的意识由来已久。自从有人类群体、共同体、社会,事实上就有了相应的公共存在,因而也就逐步有了对这种公共存在的意识,以致有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意识。中国古人所谓“天下为公”的“天下”,既指自然界的公共存在,又指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的公共存在。社会的公共环境、公共财产、公共活动、公共事务、公共权力、公共管理、公共规则、公共理性乃至公共信仰等等,构成了从公共存在到公共意识的长长的链条。随着群体和社会生活范围的扩大与复杂性的增强,人们对于公共和公共性问题的意识也逐步深入和细化,形成了日常生活中的公共观念、科学思维中的公共理论和哲学思想中的公共理念。

11.青年马克思在思考和阐述社会和人的问题时,常常用与“特殊”相区别的“普遍”来指称公共,因而相应的“普遍性”事实上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共性。在论及德国的犹太人问题时,马克思分析了犹太人的解放与德国人的解放的关系,认为其实质是特殊的民族解放与普遍的政治解放的关系。在德国,犹太人的民族解放对于犹太人来说是公共性的问题,但犹太人是德国人中的特殊部分,德国人(包括犹太人)的政治解放是更具普遍性即公共性的问题。这种政治解放的任务,是使封建制下的臣民转化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公民”问题是“当代的普遍问题”即公共问题。无论哪一个民族的人们,首先必须争得“公民”这种公共存在,即获得政治解放,才有进一步的发展或解放可言。

12.在马克思所处的历史条件下,所谓政治解放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解放。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是发展商品经济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裂依然存在。在经济公共性初步实现的基础上,资产阶级进而追求政治公共性的保障,通过社会变革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这时的资产阶级是以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的姿态出现的,在争取普遍人权的旗帜下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努力的积极意义在于提出了“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而“人通过国家这个中介得到解放”。

13.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包含着许多具有特殊性的要素,但它在本质上不是代表这些特殊要素,而是只有超越这些特殊要素,才成为普遍性即公共性的存在。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关而又不同的公共存在,它的职能是提供和维系政治公共性。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的公共存在,必然要求相应的公共意识,即体现国家的公共性的意识形态。借助这种意识形态进行的“教化”,可以说是一种“公共教育”。马克思说:“实际上,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合乎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国家权力如果丧失必须具备的普遍性即公共性,成为特殊性即私人利益的代表,就会异化为虚幻的共同体,丧失其存在的理由。

14.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实际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这种公共领域成为代表普遍的特殊领域。现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公共性,是作为私有者的资产阶级的公共性。他们所说的“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相应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与这种意义上的抽象的“人权”不同,马克思更主张具体的“公民权”。由政治上平等的公民组成的公民社会,包括了比市民社会成员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因而更具有普遍性即公共性。

15.人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体。马克思说:“人——虽然是以有限的方式,以特殊的形式,在特殊的领域内——是作为类存在物和他人共同行动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不仅是一种私人性的存在,而且是一种公共性的存在。作为社会的人是一种类存在,类生活对于个人生活来说是公共性的。“这种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人们对于人权、政治权利、共同体、国家和社会的意识,是对于这种公共存在的公共意识。

16.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里,人是有阶级性的。一定的阶级性对于特定阶级的成员来说是普遍性的,但对于其他阶级来说又是特殊性的。阶级性并不完全排斥公共性,而是与一定的公共性密切关联。资产阶级的阶级性是一种特殊性,同时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普遍性即公共性。一个资本家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在资本的私人性与公共性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17.无产阶级的阶级性使其具有最大的公共性,这也是由资本主义的世界化、全球化即某种意义上的公共化造成的。“工人没有祖国。”“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随着贸易自由的实现和世界市场的建立,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分隔和对立日益消失。”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的统治将使这种分隔和对立更快地消失。人对人的剥削逐渐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了,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在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普遍的世界**往中,“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世界意识、全球意识、人类意识随之发展起来。

18.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相关联的传统的观念,是私有观念,即奴隶主、封建主、资产阶级的私有观念。与传统的私有观念不同的新观念是公有观念,实际上就是公共性观念。“公共”比“公有”意义更广泛、更全面,公有性是公共性的内涵之一。“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公共条件的社会,是真正的而非虚幻的人类共同体,因而也是具有理想的公共性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与充分发展了的公共存在相适应的,是同样充分发展了的公共意识。

19.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都具有相应的公共存在和公共意识。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和国家,其公共性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人类总是追求更完善、更充分的公共性。共产主义革命实质上是人类由阶级性的社会向公共性的社会的转变。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说:“什么是共产主义者呢?共产主义者是个拉丁词,communis一词是‘公共’的意思。共产主义社会就意味着土地、工厂都是公共的,实行共同劳动——这就是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是公共的,社会权力是公共的,社会服务是公共的,生态环境也是公共的。人们生活在一个公共的社会中,以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活动,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社会的公共性是个人的主体性的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也就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这种理想的公共性的社会虽然距现在还很遥远,但它必然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共产党宣言》预见了这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根本上说是正确的。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事实上都是在创造条件,不断增强社会的公共性,因而也是在不断趋近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向的目标。

(原载《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1年春季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