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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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_七、地方立法的机制

七、地方立法的机制

(一)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1.五年立法规划。一般每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第一年要制定本届五年期间的立法规划,作为本届立法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以便使立法规划符合民意、符合地区实际,符合改革发展需要。立法规划应该与政府及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商,并报请同级党委批准。

2.年度立法计划。指每年年初在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对当年的立法活动进行安排的计划。这个计划依据五年立法规划,同时也会根据当年情况有所调整。

确定年度立法计划,也应该事先征求代表意见,征询有关方面意见。

(二)法规立项论证机制

指法规案提出后,经主任会议研究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项的一种机制。这个立项前由人大进行论证的环节,十分必要,它是确立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核心机制。因为正是这个论证机制使得人大拥有了对立法项目进行选择的实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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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提出的法规案进行论证的情况

5年中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就37项法规项目进行了论证,结果立项31个,不予立项3个,暂缓立项3个。比较有效地提高了立项

质量。而这一点恰恰是提高整个立法质量的头一关。

(三)法规预案研究机制

指对当前比较**或者当前意见不尽一致,但又有必要提前进行准备的立法项目,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党委同意,预先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研究,以备条件成熟时能够迅速启动立法程序的一种机制。

北京市采用这种机制已有数年,数个立法预案(如限制吸烟条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条例等)已经成功启用并成为生效法规,或者即将进入立法程序。

(四)立法听证机制

指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构听取持有不同意见的利益相关群体或专家发表各自意见、进行意见交流并在立法中吸收合理意见的一种机制。

现在许多地方在立法过程中采用了这种机制。它对于立法主体充分听取那些对某些法条有较大争议的不同人群的意见,让不同意见之间在进行面对面的交锋中达到提纯或接近具有很好效果。当然,听证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听证之后也就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合理意见建议。不能会议开得很热闹,但却拒绝吸收任何意见建议,使得听证成为走形式和走过场。

(五)延后表决机制(二审三通过或者三审四通过)

指在进行二审或者三审的当次常委会会议上不进行表决,而是对二审或者三审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后,待表决条件成熟时再由常委会进行表决的一种机制。

这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创造的

一种做法,已经实行多年。其目的是克服在二审或者三审的当次常委会上进行表决,由于时间过于仓促而对重要意见来不及进行消化和吸收的弊端。这个机制能够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或者三审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而且对这些意见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吸收发挥了很好的效用。

(六)立法后评估机制

指法规实施一定时期后,为评估该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状况,对该法规进行评估的一种机制。这种评估,可以是针对某一单项法规的,也可以是针对某一组法规的。

北京市从2009年以来已经开展过多项立法后评估工作。包括奥运前为保障奥运所立多项法规的联合评估和若干单项法规的评估。这种评估既可以由人大自己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成果既可以用于对立法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立法质量;也可以用于法规实施的改进,以提高执法水平。

(七)请示报告机制

指在确定立法规划或计划、重要立法项目、重要法规内容、重要法规条款之前向党委进行必要的请示报告的一种制度或机制。

北京市人大这些年坚持了这些做法。不但立法规划、计划要主动报请同级党委批准,而且每项立法工作都要逐一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对于有些重要法规的条款、有较大争议的条款,如何进行表述,也注意听取党委意见。应该说,这些都是党委领导立法在具体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体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