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能力考核机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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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

三、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而在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力越位、权力错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外之地”“法外特权”依然存在。许多社会深层问题和重大社会矛盾,不仅暴露出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利益观的严重错位,而且还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明显缺失。近些年来屡屡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表明,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单位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令人担忧,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要发挥干部考核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深化改革的能力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过程中,干部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提高依法深化改革的能力。改革与法治虽然具有明显的形式差异性,但是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就外在形式而言,二者的差异又是十分明显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改革更多强调冲破现有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束缚,法治则更加重视维护现行法律权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而言,二者的形式差异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和探讨:一是从思维特征看,改革表现得更为主动和活跃,不大受条条框框的约束,而法治则表现得更为审慎和稳定,要求在规则之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从行为特征看,改革更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要求敢闯敢干,法治则更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强调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三是从功能特征看,改革主要表现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功能,而法治则主要表现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保障功能。四是从评价特征看,对改革更加重视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评价其成效,对法治则更加重视从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平正义、人民权益的角度去评价其成效。

辩证认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就要树立“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观念,从改革与法治的本质一致性上去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前,各级干部在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上尤其要注意以下四种错误观念:一是改革上路、法治让路,即把“依法办事”与“敢干敢闯”对立起来,甚至公然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二是改革有功、法治无力,即对改革部署有任务有指标有期限,对法治建设则是有口号没举措没落实;三是改革为主、法治为辅,即当法治有利于推动改革时就重视法治,当法治要规范改革时就规避甚至抛开法治;四是改革在前、法治在后,即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

各级干部要提高依法深化改革的能力,就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一是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处理好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关系,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先立法、后行动,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依法推进改革。各级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改革目标和举措,充分发扬民主、凝聚社会共识,保证改革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保证改革措施符合法律规范。三是依法消除改革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陈旧过时、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拦路虎”和“绊马索”。对阻碍改革进程的利益集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对于改革的保驾护航能力。

(二)依法推动发展的能力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新时期,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需要发挥好法治作用。法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人类事业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影响意义。“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动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器”,法治思维也成为了现代人的基本意识。

我们党历来重视吸纳人类文明发展成果,不断探索依靠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之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论述在不断深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号角。为此,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精英,更应该在各项事业发展那种树立法

律意识,强化法律信仰。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各级干部必须要把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为行,做“法治信仰”的带头人,从而在全党内形成坚不可摧的法治氛围。

基于此,我们认为加强各级干部依法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强对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考核,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各级干部要把信法学法作为基本修炼。学法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基础,信法是进一步学法的动力。关于干部法治思维的考核,要着重从学法信法问题抓起,解决好头脑中无视法律或者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现在许多平时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要从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来认识法治作用,旗帜鲜明地反对“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真正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规则,真正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行动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领导干部在法治知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领导干部主动学习宪法和法律,对于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要稔熟于心,知道哪些是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应该做的要做到什么程度,进而为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奠定认知基础。因此,在干部考核、提拔等关键环节,要注重考查干部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治基本认知能力,把促进干部学法信法落到实处。

二是各级干部要把尊法守法作为基本原则。领导干部是否称职,很重要的方面除了要看干部是否学法信法以外,还要看干部是否以实际行动尊法守法。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四个模范”,并将尊法模范作为“四个模范”之首。这是党内第一次明确提出干部“尊法”问题,表明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只有从内心里尊法,才能行动上守法。在尊法的基础上,干部要带头守法。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要重在行动、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进而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三是各级干部要把法律运用作为基本能力。在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实现发展目标,是各级干部的一项基本功。遇事找法律,从法律中寻求问题解决办法,应该成为各级干部的自觉选择,各级干部把依法办事融入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多思考从法治环节抓发展的方式方法。在相关考核工作中,要把干部是否自觉运用法律以及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尤其是加强对“一把手”在这一方面能力的考核,让考核结果直接反映到组织人事层面,使考核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方式强调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冲突纠纷,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治理社会。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之中,一方面,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各项工作公正性、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观念,遇到问题动辄采取高压手段、进行强制处置,不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激化了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要善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问题。

导致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多发、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随社会转型而出现的客观现象以及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没有得到革除。加强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要发挥好法律的作用,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依靠法律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通过依法办事预防和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也应该成为各级干部的普遍共识。法治是社会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根本途径,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宪法和法律,其目标同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目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有些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违反法律或者错误决策造成的。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遵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要求,依法正确行使公权力,让公权力的行使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公权力行使不当带来的社会矛盾。

在矛盾解决过程中,各级干部要重视强化司法的重要性。运用法治方式

,力求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可以使矛盾各方趋于理性,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善于运用。司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是法治方式中的重要方式,司法裁判具有中立性、规范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特点,有利于实现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因此,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以发挥司法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的主导作用非常必要。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领导干部积极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创造良好的环境,杜绝一切法外干预,带头尊重和服从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带头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案例 用法律化解矛盾 用情感感化他人—记佳县法院坑镇法庭

坑镇法庭位于佳县南部,东临黄河与山西相望,西与米脂、绥德两县接壤,辖区内有四个乡镇。法庭现有干警四人,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这里交通较为方便,历来是商业贸易集散地,各类民事纠纷较多。

近年来,坑镇法庭紧紧围绕大局抓审判,围绕审判搞和谐,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紧扣“公众与效率”的主题,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建设优秀人民法庭文化,落实社会和谐发展观,树立良好人民法庭形象,用实际行动推动法庭改革的进程。正是在这种司法为民,情系群众的理念下,坑镇法庭多次受到镇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表彰和奖励。每一次成绩的背后都记载着法庭全体干警的努力,每一份荣耀的背后都写满了法庭全体干警的追求。这里面,体现了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更浸透了法庭工作人员的全体努力。多年来,他们是这样做的:

一、以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铸就一支先进的集体

“如同高耸的灯塔为航船指明前进的道路,如同高扬的旗帜为事业引领前进的方向”,思想铸就理念,行动打造辉煌。坑镇法庭的干警深刻地认识到要把党的重要思想落实到法庭的具体工作中去,将建设一支始终保持先进性、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结合法庭实际,该庭庭长要求每位干警应该做到: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审判能力,突出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高度统一。2.抓好典型案件的审结工作,确保案件的质量,力求做到“案了、事了、官了、民了”。3.以史为鉴,认真总结审判经验。重要的理论和典型的案件总是能够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总结中求发展,在探索中搞和谐。4.保持清正廉洁。古人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严谨的作风和公正的裁决不仅能够维护司法公众形象,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用法律化解矛盾,用情感感化他人。多年来,正是这种行动和信念,塑造了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湛,思想先进的法官队伍。

二、完善调解制度,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调解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宋鱼水法官曾经这样说过:“虽然法官很难让所有当事人都满意,但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宗旨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在基层工作,调解显得尤为重要。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还能从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坑镇法庭的干警们为了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减少诉讼成本,尽可能地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在开庭审理时,在宣判前都苦口婆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

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庭不仅用干警的力量去说服当事人,同时还动用人民陪审员和当地的政府组织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把各种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春风细雨化干戈,公平合理解纠纷”,法庭以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使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而又不耽误功夫。让当事人来的放心,走的安心,为坚守这一底线,法庭干警们把自己的青春和汗水播撒在了坑镇法庭。

三、风雨中前行,探索中发展

基层法庭条件之艰苦是众所周知的,何况又是在佳县这个农业大县显得更为典型。长期在基层工作,必将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把得住做人的底线。

一排简陋的窑洞,四周被农户环绕,然而在历年的工作中法庭的工作人员从未因条件的艰苦而耽误工作。近年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坑镇法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把法庭作为展示法院司法形象的窗口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平台,克服了重重困难,整修了办公用房,为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坑镇法庭年平均收案60余件,结案率百分之百,调解率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时调整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矛盾,为维护当地的安定团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尽管条件很艰苦,办公设施依然不够完善,但干警们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很重。干一番工作,保一方和谐,这一重要理念将会继续激励着法庭干警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坚持下去。

近年来,在全体干警一致的努力下,坑镇法庭屡次得到党组织的认可和人民群众的好评。风雨中前行,磨难中奋进,他们的青春在这里奉献,他们的事业在这里闪光。法庭的干警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在那几孔不起眼的窑洞里用自己真实的行动竭力诠释着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他们视法律重于泰山,视人民高于一切,他们用自己的言行切实践行着社会主义法制的理念。

(来源:陕西法院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