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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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问责的方式_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_小资料

第六章

问责的方式

问责的方式是指对问责对象进行处理的方法。方法得当,才能有效问责。《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问责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针对问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对失责党组织运用检查、通报、改组进行问责,以及对失责领导干部运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进行问责。这些问责方式相互联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是问责工作的有力抓手。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党组织肩负着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神圣职责,一旦失责,必须问责。对此,《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组织的三种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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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检查,是对失责党组织相对较轻的问责方式。这是针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失责情况进行的问责。这一问责方式借鉴了以往党内法规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确定的对

组织的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调整处理。其中就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实施这一问责方式要把握好几点:一是掌握自由裁量度。党组织被问责时,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避免随意扩大,防止问责的轻责化和量责不均衡问题。二是明确作出检查的方式。《问责条例》规定,对于使用检查这类问责方式的党组织,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这就把检查的方式明确下来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问责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后,要切实整改,避免“沙滩流水不到头”现象。

通报,是对失责党组织相对较重的问责方式。这是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失责情况进行的问责。如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通报,十三师农业局党组因系统内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2015年至2016年,十三师红星四场畜牧兽医站站长胡某、红山农场畜牧站站长李某,分别因骗取畜牧补贴、将收取的碾压操场罚款用于违规发放补助和年节送礼,受到党政纪处分;师农业局因违规发放津补贴被查处。2016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十三师农业局党组被通报批评。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这一问责方式,既能够对失职失责党组织进行问责,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告诫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充分发挥了这

一问责方式的作用,在实践中起到了“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在实践中,要注意掌握两点:在通报范围上,《问责条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这就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失职失责党组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问责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在通报方式上,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采取党内规范文件的形式进行。

改组,是对失责党组织最重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确定的这一问责方式遵循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也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在运用“改组”这一问责方式时,要注意落实党章要求,在问责情形认定时,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要对被问责党组织的失职失责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认定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而本身又不能纠正时,方可启用这一问责方式。在决定程序上,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要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及时报

上一级的党组织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能宣布执行。

(本章完)